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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律师承办案件入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6-04-25

      杨超律师承办的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佳酿酒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案号(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103号]入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最大的白酒酿造企业,是我国酿酒骨干企业之一。公司前身天津酿酒厂,1951年由国家投资,1953年投产,当时占地面积为96150平方米,成为当时华北地区唯一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的酿酒企业,是一个工艺全能,设备完善,酿酒、灌装、仓储、经营、管理能力综合发展的规范性企业。

      经市场调研发现,天津佳酿酒厂生产、销售的明华牌佳酿白酒与津酒公司生产得新港牌佳酿白酒在商品标签的包装上构成近似,造成和津酒公司知名商品相混淆。杨超律师代理津酒公司以天津佳酿酒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天津佳酿酒厂停止在明华牌佳酿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新港牌佳酿白酒商品特有的包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津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的判决保护了津酒集团佳酿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维护了津酒集团的市场竞争地位,有效制止了“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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