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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杰律师提案又发力 再次推动刑事立法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4-12-09

          继2011年5月,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成都办公室合伙人施杰律师《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并把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后,施杰律师呼吁多年的《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再次被采纳吸收进《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的条文中。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采纳了施杰律师《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中的部分建议,把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情节之中。施杰律师对超速、超限超载、超员等三超问题历来非常重视,早在2010年提交的《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提案》中,就曾建议把醉酒、超速等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在“醉驾入刑”之后,施杰律师并未放弃呼吁将三超入刑,2012年至2014年每一年施杰律师都有一个提案建议将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速和超限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规制。

          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九)》采纳了施杰律师提案的大部分意见是其长期坚持的结果。施杰律师对此表示双手赞成,但是他也表示仍然存在一些遗憾,比如: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只将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严重超员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但是货运车辆同样存在超速、超限的行为;而意见稿对货运车辆的规制只限于违反危化品管理规定运输的行为,但诸如运渣车、水泥罐装车、运载建筑材料的货车等并没有被纳入,事实上这些大货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不仅伤及他人生命安全,同样涉及司机自身的生命,而且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也给司机自身家庭造成伤害和损失,其后果非常惨烈,为了防患于未然,应被纳入危险驾驶罪中进行规制。

          施杰律师也提到,我们在把货运车“三超”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的同时应该考虑到:造成货运车“三超”现象频繁发生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政府行政管理上的缺位和我国相关技术落后是重要原因之一,从而导致货运司机的利润只能通过超载来实现的非正常的现象,也给行政管理的选择性执法及腐败提供了温床。司机作为最底层的群体,由他们对政府过错承担责任确实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的本质。但是在现有行政管理措施已穷尽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这种刑事立法才能倒逼政府清理自身管理问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才能倒逼从事货运的司机和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作为“醉驾入刑”的推动者,施杰律师一直关注道路交通问题,他认为不仅三超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近年来“毒驾”也频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杰律师一直倡导“毒驾入刑”,从2010年开始每一年两会都会从不同的角度建议把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施杰律师认为生命经不起等待,只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加大对违法驾驶的惩处力度,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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