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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鉴定人(专家证人)的技术研究

作者:张旭涛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

摘要:中国的刑事司法自2012年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发生了显著变革,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在一步步深化。在这种情况下,以往久受诟病的庭审形式化已经悄然发生变化,鉴定人(专家证人)乃至侦查人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刑事法庭接受询问。因此,在鉴定意见或者专家意见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交叉询问。通过合理使用引导式和封闭式发问、采用层次递进的问题设计方法,以及充分运用交叉询问的各项技能,可以提供更有效的辩护。

交叉询问是基于英美法“司法竞技主义”和“直接言词证据”这些基本理念和原则,而创设的对对方证人进行询问,从而查清事实真相的庭审技能。英美法关于交叉询问的经典开篇这样评价,“The issue of a cause rarely depends upon a speech and is but seldom even affected by it.But there is never a case contested ,the result of which is not mainly dependent upon the skill with which the advocate conducts his cross-examination.”[注1]

中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与德国、法国的法庭一样,纠问式审判方式根深蒂固,有着深厚的传统。英美法系这种“司法竞技主义”和“直接言词证据”土壤中生长出的交叉询问的技术能否在中国法庭上适用,值得探究。

一、中国的庭审模式和交叉询问之间的关系

我国1979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三次修订,使得中国刑事法庭的庭审模式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状态。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和修改,其理想和初衷是希望能够博采众长,同时学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然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审模式。遵循这样的思路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庭审方式。[注2]

首先,我们的法官在法学院和法学教科书中大量地接受了德国的刑法理论,比如犯罪构成的三阶层理论。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了二十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主要选取中国的案例,运用中国的法律,采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归入法、关系分析法)分析案例,得出结论。至2016年,德国为中国将近培训了9000名的法官。[注3]所以,不夸张地说,我国刑事法庭的法官是德国式的法官。

但检察官却不是德国式的。我国检察官除了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以外,还有权力对法官的庭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种模式,学习的是前苏联的检察官权力架构。所以在法庭上坐的是前苏联式的检察官。

那么,律师是不是这两种模式呢?不是。中国的律师受美国影响非常大,能言善辩,喜欢滔滔不绝,甚至如果可以的话,愿意在法庭上效仿美国的律师“走两步”。所以,我们的法庭上坐的是美国式的律师。

特别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对抗式的庭审模式。这种模式显然引入了英美法的司法竞技主义的庭审模式,受它的影响非常之大。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中国的法庭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既不完全像德国、法国这样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审模式,也不完全像英国、美国这样的司法竞技主义的庭审模式。而是一个控辩审三方都想积极谋求话语权的刑事庭审模式,在控辨审三方都积极谋求话语权的情况下,辨审冲突、控辩冲突就会自然发生。[注4]

正如达玛什卡所言:“如果激发国内改革的源泉是一种外来的理念,而且这种理念所来自的国家具有一套不同的程序制度,这种程序制度根植于人们对待国家权力结构的不同态度以及不同的政府职能观念,那么,改革者们必须对此保持高度的谨慎。将英美程序理念移植到中国的尝试就属于这种类型。中国的程序环境所展现出来的特征比较亲合于一种能动型的政府和一套科层式的权力组织机制,而英美的程序环境则呈现出恰恰相反的特征,这种特征使其亲合于一种回应性的政府和一套协作性的、更加注重平等的权力组织结构。为了说明由此而导致的不同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举出这样一个实例:包括辩诉交易和交叉质证在内的许多英美程序安排都需要依靠一个人数众多并充满活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推动其正常运作。相反,在中国,律师的人数相对较少,并且不习惯于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英美程序安排移植到中国土壤中,它们很可能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扭曲或阉割。[注5]

但是交叉询问技能、方法在法庭上依然能够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对其进行改变和调适。

二、交叉询问法庭规则与技能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这些规定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调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一律适用。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专门对未成年的被告人的发问有特殊规定,如果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威胁、训斥、诱供或者讽刺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从以上规定看出,我国关于法庭发问或者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是非常简单并且非常原则的,并且不加区分,对所有的发问都禁止使用诱导性发问。

关于法庭交叉询问的规则和交叉询问的技能存在本质不同。交叉询问的法庭规则就像足球比赛关于犯规的规定,而交叉询问的技能就像足球比赛过程中具体的盘带、过人、传切和射门的战术动作。关于法庭规则,要规定的简单明确,容易掌握,不要用法庭规则去规定具体的战术动作。准确的说,就是告诉律师在法庭上哪些情况不能做,至于怎么做,可以交给律师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三、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特点

本文将鉴定人和专家证人一并探讨,在于两者虽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本质上区别不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诉法的这两条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强大的武器,也就是说,当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律师有权利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往往不得不出庭。鉴定人往往也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会对案件涉及到需要鉴定的部分发表自己的鉴定意见,而有专门知识的人,也要对鉴定意见再发表意见,所以二者是矛和盾的关系,经常进行攻防转换,所以对他们进行交叉询问的时候,本质上没有区别。鉴定人会出具自己的鉴定意见,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专家证人,也会针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出具自己的意见,这种意见往往就相当于对鉴定人意见的一个反意见,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我们把他们放在一起来探讨。[注6]

法庭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对专门的问题发表意见,这不是普通人能够做的,都是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术的人并且取得了专门的资质,并且所在机构也有专门的资质,这样的人才有资格对一些专门的事情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要在鉴定意见上签字,附上自己的专业证书和单位的资质证书,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使用。鉴定人往往在行业内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实际上法庭上的交叉询问,想让专家证人当庭推翻自己的证言几乎是不可能的,那相当于给其职业生涯找麻烦,所以会千方百计维护已经发表的意见。[注7]

四、交叉询问的技巧

交叉询问的技能,起源于英美法,盛行于英美法的法庭。因此,要学会如何合理适用以适应中国的庭审模式。

(一) 在鉴定意见或者专家意见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交叉询问

大部分律师是学法律出身,从校门到律所,没有其他领域的工作经验,很少有律师以前是法医,或者是弹道学专家、DNA鉴定专家、财务会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

那么,如何发现鉴定意见或者专家意见确实存在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应该组建自己的法律专家团队。当辩护人自己没有能力的时候,要有专家帮助分析、发现问题。如果发现了问题,才有必要进行交叉询问。否则即使专家证人出庭了,漫无目的的发问,效果也很糟糕。[注8]

(二) 和法官庭前沟通的必要性

这就涉及到交叉询问技术的中国化。在英美法系的法庭,作为一个律师出庭进行交叉询问,不需要和法官进行庭前沟通,也没必要和陪审团提前打招呼。

但是在中国的法庭上这个工作必须要做。原因是我们的法官是德国式的法官,其喜欢纠问式审判。如果律师问了几句铺垫的话,法官不知道在问什么,就会打断律师。但是我们知道交叉询问,如果直接发问,效果往往不好。比如说“你刑讯逼供了吧”、“你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一个鉴定”,这都是很糟糕的问话方式。法官可以这么问,但是辩护人不能这么问。所以在法庭发问之前,要获得法官的支持,要跟法官交流。发问的目的是帮助法庭搞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样在法庭上才可能把设计的问题逐一问完,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如果法官频繁打断你的发问,他会导致你的发问节奏产生问题,甚至让你一些关键的问题问不出来。问不出来的话,人家证人也不会给你回答,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和法官沟通完了以后,就要进入庭审了。[注9]

(三) 尊重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和鉴定人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很高的职称,从业时间比较长,自尊心强。所以一定要尊重他,营造良好的对话氛围。

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这就像我们平常和别人聊天一样,如果要想让别人多跟你说话,一定要表现出对别人友善,让他觉得没有敌意,才能够愿意回答你的问题。否则的话,他一定会摆出敌意的姿态,甚至拒绝回答问题。

在英美法系,证人是不能拒接回答问题的,否则的话,是藐视法庭罪。但是我国法庭上不存在藐视法庭罪这一个说法,所以要尽可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对话氛围。

(四) 封闭式发问方式

对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发问,尽量采取封闭式发问的方式。[注10]

1. 要做好铺垫,营造良好的对话空间

首先让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回答的问题,应该是非常容易回答的问题,也就是毫无心理负担直接就可以回答的问题。鉴定人出庭,往往非常的警觉。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就可以回答的问题,才能使其放松警惕,进入一种比较自如、平和和轻松的状态。如果不这样的话,可能沟通和交流就没有机会了。

2. 问题设计要具有逻辑性,要采用层次递进的问题设计方法,确立不容解释和不容推翻的事实

问题设计从最简单、最放松、最百分之百肯定的题开始设计,然后要层层递进。每一个问话提出一个问题,一层一层递进,使其在回答每一个问题的时候,都不断地在确立他认可的事实,在逐渐认可事实的过程中,最终构建成了一个不容解释和不容推翻的事实。[注11]

然后在这个基本事实已经确立了牢固的基础上,就是说这个事实已经完全牢固了,你可以问他一下“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问了你好几个问题了,你看是不是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关于这个事实,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还有没有什么要说的”、“这些细节是不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因为你之前层层递进,他会说“对”、“确实是这样的”、“没有问题”。

在基本事实已经确立了牢固的基础上,抛出不容反驳和无法解释的关键问题。而这个问题如果作答,则是推翻之前已经确立的事实或无法解释之前已经回答过的事实。同时注意不要给出解释的空间。[注12]

(五) 交叉询问的快进和慢放的功能,放大镜和显微镜的功能

比如说,拿刀捅刺的这个动作,是瞬间完成的。拿刀到捅刺这个过程如果用肉眼看的话,可能瞬间就完成,我们在了解情况的时候也是很短暂的情况。

但是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使其慢进。比如说“那天你在什么位置”,“刀在什么位置”,“你是怎么拿的刀”,“在拿刀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被害人在什么位置”,“当时你用刀捅的什么部位”“你是怎么捅的”,“捅的过程如何”,“捅完以后你看到什么”。通过这样的一个方式,就把一个短暂的动作分解成多步走,类似于看电影、电视上的慢镜头慢放。

有的时候,也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快进。比如说,当事人准备了很多东西,有一个漫长的准备过程,发文时可以一句话带过,“你准备完这些东西以后去哪了”,这样就起到一个快进的作用。

还可以放大,就是说原本在案情中只是很小一个点,通过发问可以让其扩散。比如说纸上有个黑点,它就是很小一个点,但通过发问可以变成放大镜和显微镜的功能,“这张纸上面是不是有一个黑点”,“那么这个黑点是怎么形成的呢”,“这个纸张是什么样的材质”,“这个墨水是什么样的墨水”,“在鉴定的过程中,是否注意到这个墨水里是有添加剂的,添加剂的含量是多少”,因为它涉及到笔迹形成的时间问题。通过发问,起到放大的作用,反过来问,则起到缩小的效果。[注13]

(六) 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请鉴定人当场阅读自己的鉴定意见

鉴定人有时会说自己的鉴定意见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了,实际上经过仔细阅读鉴定意见,根本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这是律师就可以说,“麻烦你向法庭指出,你的鉴定意见哪一部分给出答案了”。当鉴定人答不出问题时,可以说“我现在在等你的答案,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么”。但要注意尊重专家的人格尊严。

(七) 专家对付专家

鉴定意见在法庭上的采信度极高。因此,要想推翻控方的鉴定意见,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另外一个专家,出具更具权威的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从而让法官根据法庭的交叉询问,自己得出结论。[注14]

五、交叉询问实例

本文选取实际办理案件当中,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的实例进行说明:

(一) 实例一

在一起贩毒的案件中,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公安局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显示,被告人介绍买卖的毒品里面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但是没有鉴定它的纯度。因此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那个时候2012年刑诉法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拒绝申请。被告涉嫌贩卖毒品50克,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然后上诉到省高级法院。到省高级法院以后,刑诉法已经修改了,再次向高级法院递交了鉴定人出庭申请,法庭同意送检人和鉴定人出庭。

开庭时首先发问的是送检人,问的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就是问“这个毒品是不是你送给鉴定人进行检验的”,这是一个封闭式的发问,他回答“是”。如果他想问答“不是”也不可能,因为证据显示就是他,所以他回答“是”。辩护人接下来问,“你在送给他检验的时候,是否告知毒品是不同来源的”。这个毒品实际上是从一辆车搜出来的,但是毒品是在两个不同的包装物里,一个放在书包里,一个放在帆布口袋里。他回答说“没有”。实际上,问到这个问题,关于送检人的询问任务就完成了。

接下来,鉴定人出庭。当其在回答对毒品如何进行鉴定的问题时,回答说“我们是根据联合国的标准,对于来自于同一毒品来源的毒品,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立刻被辩护人抓住了关键问题。

辩护人问:“刚才,你在回答检察员发问的时候说,对同一来源的毒品抽样检验,是吧?”,这是一个封闭加诱导式的发问。回答“是的”。

辩护人问:“对本案这个毒品的鉴定,是不是也采取了这种方式?”,回答“是”。

辩护人问:“一共是29包毒品,你抽样抽了多少包?”,回答“29包毒品,我们只抽了3包”。

辩护人问:“你知不知道,毒品是来自于不同来源的毒品”。鉴定人当场非常吃惊,说“没有。这个不是吧!送检人员告诉我,从一辆桑塔纳里搜出来的”。

因为辩护人提前认真查阅了卷宗,这个案件的卷宗完整显示毒品来自不同的来源,而且前面的送检人已经承认了这个问题,他也明确承认没有告诉鉴定人,所以两者相互印证。案件被发回重审。

这个案件鉴定人出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鉴定意见中并没有书写鉴定的具体过程,抽样检验的检验方法不通过当庭询问鉴定人是无法获知的。

(二) 实例二

这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某日,一名女性被发现死在自己家楼下。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外力作用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样的一个死因,显然是他杀。但案件的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同时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杀人,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到场的合理怀疑。

根据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国家标准,对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判断,要做到“三结合”。第一个是和案发现场相结合;第二个是和尸体剖验,排除其他死亡原因相结合;第三个是要和尸体的其他暴力伤症状相结合。只有完整做到了这“三个结合”,国家规范使用的是“必须”,只有做到了这三个必须结合,才能够得出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结论。

但通过阅读鉴定人的尸检报告,发现这个案件没有和死亡现场结合,没有和排除其他死因相结合,也没有和其他的暴力伤相结合。准确的说,就是“三个结合”一个也没有做到。

于是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 同时申请法医学专家出庭。为了达到良好的庭审效果,结合交叉询问的技巧,设计了如下问题:

首先,建立友好关系。“某某警官你好,我是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因为在本案中,您签字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因为辩护人不懂法医专业,特别是对很多专业术语缺乏相应的了解,所以通过法院,请您到这来。就您出具的尸检报告,尸检鉴定书所涉及的死者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一些问题,向您请教。麻烦您就您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法庭进行说明,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请问,你是否听清楚了”。你们看到了,这里用了非常谦卑和友善的一个方式,他当然回答“听清楚了。好的,没问题”。接下来辩护人开始发问。

第一个问题:“本案中的尸检报告(全称叫尸体检验鉴定书,简称为尸检报告),是您亲自参与尸体解剖检验并亲笔签名做出来的,是吧?”对这个问题只有一种回答方式,“是的”。

第二个问题:“DNA鉴定书和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同时也作为尸检报告组成部分,对吧?”对这个问题,只能回答“是的”。

第三个问题:“作为一名资深的专业法医,您对本案死者的尸体,一定是根据国家规范和公安部的相关规范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剖检验和全面细致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对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非常轻松,“是的”。

第四个问题:“经过上面全面细致的解剖检验并结合全面细致的病理组织学检查,您完全排除了死者其他的致死原因,得出了死者是因为口鼻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结论,是吧?”回答也很简单,“是的”。

第五个问题:“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的面部损伤,得出了死者生前口鼻受外力作用的鉴定意见,对吧?”回答“对”。注意这个地方,实际上是把问题拆分了。因为辩护人看尸检报告时发现,鉴定人是根据颜面部的损伤,认为死者的口鼻被捂压过,然后结合了尸检报告里面看到死者内脏器官(比如说肺部,心脏部)的出血点以及眼睑充血的症状,这两者结合得出了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

但是,辩护人把这个问题给拆分了,问的是“你是因为看到了颜面部有损伤,所以说口鼻部受了外力作用,对不对?”回答“对”。

接下问,“如果一个人在被他人用力捂住口鼻,但不至于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反抗,有没有可能造成上述的损伤”,回答是“有可能”。看到了吗,实际上通过这样一个问题,法医已经承认,如果颜面部的损伤不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也有可能出现颜面部的损伤。通过这样的一个拆分问题,他只能按照这个方式来回答“对”“是的”“有可能”。

第七个问题:“你是根据尸检所见的肺部,眼睑充血,眼部症状和心脏症状,得出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对吧?”注意死因一个是外力捂压口鼻,另一个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它是两个结合的,而这样的一个结合,之所以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是内脏器官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回答又是“对”。

紧跟着第八个问题:“在非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情况下,比如在猝死或在因病死亡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也存在上述症状”,回答是“有可能”。这样通过一个拆分问题的方式,实际上就表现出这两种症状在其它死因的情况下,或者没死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发生。那么实际上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根据这两个症状得出死者是外力作用捂压口鼻导致机械系窒息死亡的结论,就不是唯一的结论。

第九个问题:“根据法医病理学和机械系窒息尸体检验的国家标准,判断死因是否属于机械系窒息死亡,是否必须与现场勘查情况相结合”,这个只能回答“是的”。

第十个问题:按照这个逻辑,可能有人就会问“那你在做尸检报告的时候,是否与现场勘查状况相结合”,不能这么问,这么问有可能回答“是的”。更好的方式是“你到没到过案发现场”。因为辩护人通过阅读卷宗发现鉴定人没有到过勘查现场,所以只能回答“没到过”。

第十一个问题:“你在案发当天,是否现场查看了死者的颜面部?”回答“没有”。

第十二个问题:“是否查看了死者死亡当天的颜面部照片?”,回答“没有”。鉴定人也不可能说“有”,因为辩护人认真查看了全部卷宗,根本就没有这类照片。

第十三个问题:“有没有明显的淤血,发绀肿胀的情况?”鉴定人没到过现场,没看过照片,所以说“不知道”。好了,关于没有和现场结合这个问题,就很清楚了。

接下来结合其他伤痕的问题,就是其他暴力伤进行提问。

问:“尸检报告中,是否从死者指甲或者身体其他部位检测出被告人的DNA?”回答“没有”。

问:“死者的手中或者身体其他部位有没有被告人的头发,衣服纤维,纽扣或者DNA?”回答“没有”。

问:“被告人的身体,你们也做过检查了,对吧?”回答“对”。

问:“有没有死者的抓痕、咬痕、各种外伤、内伤,身上有没有检出死者的DNA?”回答“没有”。至此,关于其他暴力伤问题也被排除掉了。

问:“死者是不是有可能失去反抗能力,根据尸检报告,死者的心血中检测出9%的碳、氧和血红蛋白,对吧?”回答“对”。

问:“根据法医病理学,这种含碳、氧和血红蛋白,能不能导致一个健康的人,成年人昏迷,不省人事,失去反抗能力,是不是一定这样?”回答“不一定”。

问:“还显示乙醇含量0.34%,对吧?”回答“对”。

问:“那么它是不是一定导致这样的一个成年人昏迷,不省人事,失去反抗能力?”回答“不一定”。这就等于什么呢,死者是不是在昏迷的状态下被捂死的,现在无法判断了。

问:“根据尸检报告,你对死者的心脏进行了病理组织学的检验,对吧?”回答“对”。

问:“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是,心肌间质无显著异常,冠脉三大分支未见重要硬化,对吧?”回答“对”。

问:“那么,你对死者的心脏传导系统有无异常病变,是否进行了检查?”回答“排除了心脏传导系统病变”。

因为尸检报告里并没有表述,对心脏传导系统的检查,也就是说,因心脏传导系统异常病变导致死亡的死因合理怀疑,是不能排除的,因为鉴定人没做检查,现在心脏也毁掉了。而尸检报告里也没有记载。

辩护人马上追问:“谁对这个心脏传导系统进行了检查?”回答“外包给医科大学进行了检查”。

问:“外包的手续在哪里?”回答“没有,这是我们工作惯例”。

问:“你们根据什么法律规定进行的外包?”回答“我说不清楚”。

问:“医科大学谁进行的病理检验?”回答“说不清楚”。

问:“是否制作了检验报告?”回答“说不清楚”。

问:“是否有检验记录?”回答“有”。

问:“在哪?”回答“不知道”。

问:“为什么这些内容在尸检报告中不做表述?”回答“说不清楚”。

问:“根据法医病理学,心脏传导系统如果有异常病变,是否会导致患者死亡?”回答“会”。

问:“心脏的病理检查做没做切片,保存在哪;病理检查以后的残存心脏部分,怎么处理的?”问:“不清楚”。问到这,所有发问的目的基本上都已经实现了。

随后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讲心脏传导系统怎么回事,如果对它不进行检验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从而证明了死因的不确定性。

结语:我国的庭审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但英美法的交叉询问技能、方法经过合理的运用在法庭上依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充分运用交叉询问这一有效工具,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并最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


注释:

[1] Francis L.Wellman .The art of Cross-Examination ,4th ed 21(1997).

[2] 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3] 国家法官学院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4] 田文昌 陈瑞华:《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5]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6] 钱列阳:《三思而行》,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7] Francis L.Wellman. The art of cross examination.New York:Simon&Schuster,1997.

[8] Larry Pozner.Roger J.DOOD.Cross-examination:Skills for law students.Charlottesville: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9.

[9] 徐宗新:《辩护人认为》,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版。

[10] Larry Pozner.Roger J.DOOD.Cross-examination:Skills for law students.Charlottesville: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9.

[11] 黄金华:《法庭证人询问中的推理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月版。

[12] Thomas A.Mauet. Trial techniques and trials.New York:Wolters Kluwer,2013.

[13] Thomas A.Mauet. Trial techniques and trials.New York:Wolters Kluwer,2013.

[14] Alan Dershowitz.Reasonable Doubts: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the O.J.Simpson case. New York:Simon&Schuster,199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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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美国法律概况.金蔓丽译.郭志媛校.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10.

[4]【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5]【德】阿克赛尔.文德勒(Axel Wendler)赫尔穆特.霍夫曼(Helmut Hoffman)著.审判中询问的技巧与策略.丁强、高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6] 田文昌著,杨大民编.田文昌谈律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7] 钱列阳著.三思而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8] 徐宗新著.辩护人认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9] 曹炳增著.无罪辩护.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0] 田文昌、陈瑞华著.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1] 樊崇义主编、张中副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12] 黄金华著.法庭证人询问中的推理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13] 李世光、刘大群、凌岩主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4] Francis L.Wellman. The art of cross examination.New York:Simon&Schuster,1997.

[15] Thomas A.Mauet. Trial techniques and trials.New York:Wolters Kluwer,2013.

[16] Gerry Spence.How to argue and win every time. 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5.

[17] Alan Dershowitz.Taking the stand:My life in the law.New York:Crown publisher,2013.

[18] Alan Dershowitz.The best defense. New York:Vintage books,1983.

[19] Marcia Clark.Without a doubt. New York:Graymalkin Media,2016.

[20] Alan Dershowitz.Reasonable Doubts: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the O.J.Simpson case. New York:Simon&Schuster,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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