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并强调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地位,为我国今后知识产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纲要》从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六个方面提出我国在接下来15年内制度建设方面的十八类具体举措,因此《纲要》可谓一言九鼎、字字珠玑。
《纲要》还将2021—2035年分为两个阶段,并提出阶段目标:到2025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到2035年,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二、历史与背景
面对振奋人心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笔者认为务必回溯其历史发展,才能再现层层递进、更为鲜活的战略发展轨迹,对《纲要》有更深刻的理解。为此,笔者梳理了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历史以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背景。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背景下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2009年至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连续六年制定年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在我国基本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第一阶段5年目标后,在知识产权局的牵头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地提供了下一阶段的行动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席大大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战略部署,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高度来推进知识产权工作。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6年至2020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连续五年制定年度《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进一步稳固推进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政策落地。
2020年1月,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对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成为我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新动力。2020年11月30日,席大大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谈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等。至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迈向了进一步深化的新阶段。
三、企业发展建议
《纲要》在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基础之上,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地位,是对2008年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肯定,也是对将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之决心与信心的充分展示。接下来的15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势必会迎来重大变革,知识产权势必会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企业的运作也势必会受到更多的影响与挑战。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中国在创新领域的全球排名从去年第14位上升至今年第12位;此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具的《2021年PCT年度回顾报告》,来自中国的申请者提出了最多的PCT申请,申请量为68720份,而在所有已公开的申请中,企业申请占86.7%。由此看来,在我国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大环境下,企业必然是推动我国创新发展的重要主体。《纲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政策引领决定着企业如何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促进我国创新能力的进一步加强。那么企业该如何牢牢把握政策走向,将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与优势?为此,笔者整理了以下八个方面,为企业提出应对这些影响所应采取措施的相关建议。
(一) 修改立法——认知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趋势
《纲要》提出:及时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在《纲要》出台之前,专利法、著作权法已经进行了修改,两者都从将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并列为第一位计算方式、大幅提高法定赔偿数额、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四个角度完善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从赔偿数额计算等角度大力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此,企业应当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与收益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在意识层面扭转“知识产权虚无”、“知识产权无价值”的错误认识,对知识产权倾注足够的重视。
(二) 新增立法——紧跟新时代新业态的立法动态
《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由此看出,接下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将备受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关注,而立法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市场主体进行的探索能够获得的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空前优越的新背景下,企业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打开视野、进行充分探索,另一方面也应当遵循新业态的相关立法、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方向,不仅是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还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
(三) 权益分配——构建合理的知识价值分配机制
《纲要》提出,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一方面关乎到国家法律政策对权利人利益与市场公众利益之间的权衡,另一方面也关乎企业内部如何调整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后者通过职务作品或者职务发明制度明确哪些情况下利益归属于员工、哪些归属于企业。因此,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关于职务作品或者职务发明的管理,及时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重点明确员工在完成作品或者发明创造后的奖酬制度并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
(四) 行刑结合——尝试并掌握更多侵权救济方式
《纲要》提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探索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
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范围、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罪入罪行为的种类、降低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难度,都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律提高保护力度、降低保护难度的趋势。对于企业而言,以往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往往以民事诉讼为主,而如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能够切实地寻求公权力介入。对此,企业可以转变救济思路,构建起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取证、及时举报或控告。
(五) 信用监管——从企业根基层面重视知识产权
《纲要》提出,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如今,知识产权已经不仅仅是能为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企业资产,更是企业展现信用的窗口,与企业赖以生存的商誉信用紧密勾连,无疑将成为企业根基的一部分。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更多有效措施防止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例如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动态、通过挖掘与布局构建企业自身的专利地图;此外,企业还应当避免被认定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选择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从而防止被列入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 组合效应——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纲要》提出,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
知识产权组合效应的提出是在高质量创造机制的大政策背景下提出的。《纲要》在开篇便提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由数量向质量的转变是《纲要》为新阶段知识产权发展指明的核心方向之一。为此,企业应当牢牢抓住点与面的结合,在点上关注每一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在面上关注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唯有在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完善企业运营与管理,才能够响应国家对具有知识产权竞争力企业的培育政策,力争获得政策红利,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
(七) 专利导航——主动运用并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纲要》提出,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13年起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的《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利导航是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专利导航是企业调整研发方向、落实专利布局的关键工具,《纲要》又展现出了倡导与推动发展的态度,企业应当引起重视,主动学习,充分利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量、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
(八) 融资创新——利用质押保险推动资本化运作
《纲要》提出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
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化我国市场探索已久,如今已然迎来政策积极推动的大好环境。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中小权利人维权意愿不强、服务机构责任不断强化、企业被专利狙击风险高等现象,而专利执行保险、专利无忧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等能够分担企业面临的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相关风险。而知识产权质押则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初创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跨越“死亡谷”等问题。因此企业应当紧跟政策为我们指明的发展方向,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保险等重要工具,进一步发挥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四、结语
《纲要》能为企业带来影响的远不止上述内容,笔者仅是选取了一部分进行简述。在根本上,企业唯有转变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文化,配之以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才能真正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新时代的浪潮已然到来,企业只有洞悉政策大方向、做足“软件”与“硬件”的双重准备,才能乘上“知识产权之浪”扬帆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