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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施杰:建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4-05-13

    ■《中国律师》2014年第4期 / 作者:秦石

          2013年,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继任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并分别担任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民进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身兼数职的施杰大幅缩减自己的律师工作时间,以便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委员履职中去。回顾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历程,施杰坦言,压力、责任,甘苦自知。

          参政议政,通过提案来建言献策,是政协委员的核心职责和任务。作为进入国家最高参政议政殿堂的四川律师第一人,施杰在上一届全国政协的5年间先后向大会提交近57份提案。身为律师,法制(治)建设自然是施杰关注的重点,但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施杰习惯对现有的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反思现有的制度和法则。因此,他的提案内容涵盖了法制建设、行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灾后重建等多方面。让施杰感到欣慰的是,提案全部都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实质性响应,其中已有多个得到了实质性贯彻。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施杰准备了《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关于我国诉讼法中设立禁制令制度的提案》、《关于推进单眼驾驶合法化的提案》和《关于取消限制律师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有关规定的建议》等20个提案和建议。“其中有些提案是重提的,我觉得政协委员必须具备一种较真的意识,只要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只要是对人民群众有利的,就应当执著地做,要有‘未见成效誓不休’的韧劲。”他说。

          谈到今年提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提案》,施杰说,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种特有的司法审判运行体制,通过承办法官的书面汇报来对案件进行裁决,初衷是约束法官个人的恣意,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然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延续和发展到现在,已经不符合现代司法审判的精神和原则,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革。

          施杰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意志”的左右;对于什么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审判委员会制度也阻碍了错案责任追究。因此,他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从性质和职能方面,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一方面,实现审判委员会从过多直接审判案件向更多进行审判业务指导转变。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审判委员会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根本性、全局性、宏观性的问题,研究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对法律作出精准的理解,把握法律适用的原则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另一方面,明确审判委员会不得直接和主动地干预合议庭或者法官对个案的审理。如果合议庭或者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其针对个案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合议庭或者法官只是作为参考。

          第二,从成员的构成方面,审判委员会应该剔除成员的“行政性”,更加注重成员的“专业性”。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专业的法官,具有审判案件、研究法律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建立完备审判委员会成员选任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中规定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审委会成员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实践的法官,从学历、担任法官的年限及审判案件的质效等方面作出明细化规定。即使是法院的行政领导,不具备选任条件,也不得作为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以采用竞争性遴选,只要具备条件的法官都可以参加竞选,让不符合条件或者不称职的审判委员会成员退出审判委员会。

          第三,从程序方面,建议由各自擅长自己业务领域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审判委员会之下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根据所涉领域的不同交由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直接讨论。虽然审判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只是一个参考,不再对合议庭和法官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是多少会对合议庭和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对案件的裁判。因此,有必要规定在案件提交讨论前公开参与相关案件讨论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信息,并适用回避制度。同时,必须在决议上详细记录参加成员的观点、意见,分清责任,以备日后查询。

          第四,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加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制度,从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中选聘。规定从事法学研究或者法学教育工作达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位的法学研究、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法律实务一定年限,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法律工作者可以选聘为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当专门委员会讨论提交的案件时必须随机地邀请熟悉相关业务领域且与所讨论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一方面,可以监督审判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这些专家学者的优势,为案件裁判提供智力支持,提高法院裁判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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