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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检律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之路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4-03-24

      ■《方圆律政》2014年第二期  记者/王婷婷

      2014年两会前夕,北京春寒料峭。“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宛如一线暖阳,让律师代表委员们感觉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前景灿烂。自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律师界代表委员座谈会上首次提出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以来,有关讨论和瞳憬已呈星火燎原之势。

      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和律师同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因此构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必要举措。然而在现实环境下,律师和检察官因法庭上的抗辩而产生关系上的对立延伸至法庭之外,成为影响检律关系和谐的障碍?如何构建律检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刊邀请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两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一起做了探讨。

      方圆律政: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建构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您如何看待这一论述?

      秦希燕: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建构“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十分及时,而且很有必要,能够保障律师和检察官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共同发挥好各自的正能量。众所周知,由于检察官和律师的职责任务、诉讼角色各不相同,在诉讼活动中双方的诉讼主张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因法庭上的抗辩而产生关系上的对立,造成对彼此的认识不足、尊重不够、理解不够,导致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出现不信任、抵触、抱怨攻击。这样的对抗关系,不仅不利于个案公正,而且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要让社会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和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应该相向而行,不能背道而驰。

      施杰:“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一一曹建明检察长用这36个字高度概括了检律良性互动关系的实质、要求、表现和保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对检察官和律师自身工作的基础性要求,“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是双方发展良性关系的目标,“相互信任、平等交流”是检律关系良性发展的表现,“规范透明、互相监督”是检律关系良性发展的保障。

      建构“检律良性互动关系”,是最高检对目前司法关系的敏锐反应,是对律师作用的肯定,是构建公正司法环境的重要思路。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可以更好地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的形成,如果这一理念能真正落实到各项制度和举措上,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环境的形成、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信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方圆律政: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您如何评价这些改善检律关系的具体工作?

      秦希燕:最高检出台上述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确检律职责分工,正确处理检律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规范性文件通过细化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业权利“看得见”、“摸得着”,对于解决律师执业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等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对更好地发挥律师的执业作用、更好的实现律师和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良性互动,确保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性保障。

      李大进:我知道本届最高检有很多的举措在努力改变一些现状,我乐见其成,希望它有好的推动。不过,很多政策的出台,都存在透明度、宣传力度不够的问题,影响了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这不单是检察机关的问题,也是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问题,当新规定出台,一定要“广而告之”,与大家分享,让它成为改善检律关系的一种动力或者依据。

      施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在改善与律师的关系上做出了许多努力和改进,早期律检关系的紧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不少检察官愿意听取律师对案件的观点,对于律师阅卷、递交材料的程序和渠道也越来越畅通,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值得肯定的变化。

      方圆律政:作为代表委员和资深律师,您认为当前检律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这些问题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李大进:记得在曹建明检察长与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时,我曾直言,“在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上,我能明显地看到最高检的想法,一是清晰,二是坚定,一定要改善,一定要促进。但是,在实际办案中,落实这一理念确实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建构检律良性互动关系,绝非曹检一个人的事情,需要仰仗全体检察人员的共识。只有当全体检察人员就此达成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才能真正有效地改善检律关系。检律关系处理不好,损害的是国家法律体制、国家的法律威严,它不仅仅关乎检察官或律师其中一方,更多是双方互损,而最最重要的,是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秦希燕:我认为当前检律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官和律师对相互之间的职业作用、角色定位认识不到位。有的检察官认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产生优越感;有的检察官认为,律师和检察官收入差距大而产生不平衡感;有的检察官不依法办案,办案设立防火墙,造成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难、对当事人的资料阅卷难;有些检察官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些律师对检察官不信任、不愿意与检察官进行正常的沟通,搞“证据突袭”,浪费司法资源;有些律师与检察官存在不正当关系,通过请客吃饭,搞关系,办人情案,充当当事人和检察官之间的“掮客”,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与检察官进行“勾兑”,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上述这些检律之间的非良性关系,不利于检察官和律师对立统一的良性互动关系构建,不利于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打造,甚至可能造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分歧而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

      方圆律政:构建检律之间“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您认为首先应从哪几方面着手?如何落实?

      李大进:在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中,如上所言,检察机关需要自省,执业律师也同样需要自省。正人先正己,首先所有承办刑事案件或者可能与检察机关打交道的律师,都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不应当留下任何瑕疵,执业定位高标准;其次,律师与检察机关人员在工作层面的沟通,不能戴有色眼镜,要把心态放平,让检察官感觉到与律师可以在思想上沟通、在理念上彼此认同;再次,每个律师在办理个案与检察机关接触中,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有法依法、有规依规、没规没法的要用平和态度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此,构建检律良眭互动关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秦希燕: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我认为首先应充分认识良性和互动的有机统一关系。我认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包含至少两层意思:其一,必须是良性的。所谓良性,就是要求检察官和律师围绕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这个共同目标,依法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规范透明、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其二,必须是互动的。所谓互动,就是说要充分认识到检察官和律师既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平等对待,彼此促进的互动关系,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平等交流。总之,检律关系应该是“交锋不交恶、沟通不串通、行权不越权”的良性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应从以下几点入手:1.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官和律师是追求法治、追求真相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尊重、理解和认识彼此的职业特点、职业性质。2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推进检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律师和人民群众的监督。3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业务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等互动沟通机制,形成更加融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增进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真正实现良性互动。4.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加强协作,检察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化渠道。对检察机关主持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律师应当积极配合,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共同努力,使诉讼过程同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通过平衡各种社会关系,为社会利益找到最大平衡点。5.创新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人才互换”机制,探索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检察官,聘请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施杰:在推进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中,检察机关因其国家机关的身份,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和话语权,在推进过程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应发挥主动、主导的作用。例如检察机关建立案管平台,为律师阅卷、递交诉讼资料、辩护意见提供畅通的渠道,保障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应该做、且已经在实践的工作,都是推进律检关系良性发展的很好的举措。具体而言,要着手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其一,观念上的改变。改变过去认为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帮凶”、是对公检机关的工作“找茬”的看法,将律师、检察官看做中国法治建设下的职业共同体,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在法律公信力上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检察官、律师应该从更高层面去理解、把握律检关系,将双方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作者,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追求,才能从根本上改进律检关系。其二,律师应该从单纯的追求办案收益转变为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向社会传递更多的正能量;检察官从追究工作业绩、胜诉率转变为同时兼顾程序正义、保障人权,与律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其三,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机制,例如设置律师阅卷接待部门,及时满足律师阅卷的法定执业权利,现在已经有不少检察院设置了这样的部门,以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又如检察院可聘请律师担任监督员,司法局、律协可邀请检察官与律师进行业务交流,让律师和检察官对彼此的工作有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加强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信任。

      方圆律政:在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方面,您还有何建议?

      李大进:建议不敢说,只想特别强调,如何让检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检察长个人,能形成一个集体共识,让曹检提出的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理念转变成统一的思想,让文件在出台后形成统一的行动,这的确是检察机关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难题。

      秦希燕: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方面,我还建议: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杜绝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真正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实现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律师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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