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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用法律为网络护航——访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3-10-21

■2013·18《中国政协》 文◎本刊记者蒲水涵

      “两高”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违法活动治理过程中民众热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释义与明确。如何利用法律对网络进行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为此,本刊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
    本刊:“两高”发布的《解释》可谓备受关注,您认为其意义何在?
    施杰:网络谣言,的确是时下不得不治理的社会问题,网络世界泥沙俱下、乱象丛生,人民群众痛恨,社会反应强烈,亟需立法规范。我曾多次向全国政协提交“建议加强和完善互联网行业制度性立法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等提案,呼吁立法机关不要在网络立法方面缺位。
    本刊: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谣言,法律承担着为惩治违法行为明确行为标尺、警示和处理不法分子、净化网络空气的重要职责:那么相比现实犯罪,打击网络谣言违法行为有什么难点?又有何相同之处?
    施杰:网络谣言以网络为载体,而网络的发展速度太快,法律出现了滞后性,而且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同时,制造、散布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取证难度大,缺少同定证据。现实里罪犯证据直接来源于罪犯本身.比如指纹、目击证人,而网络犯罪,证据往往是由一个虚拟IP地址留下的,采集证据存在困难。如果违法者是有预谋的组织团体,有较强的技术手段,侦破难度更大。
    不过两者亦有相同之处。说到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其实只是诽谤罪等传统犯罪的新型表现形式。公民在网上行使权利的同时,和现实生活一样,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遵守法律法规。假如在网上谣言惑众、诽谤他人,同样会对社会带来危害,对他人造成侵害。因此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民法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也都适用于网络世界,构成犯罪的就毫无疑问要依法追责。
    本刊:网络谣言泛滥的成因复杂,有人是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有人是利益驱使或为引起关注。那么就当前状况而言,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行为性质,又有哪些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施杰:我个人认为,网络谣言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谣言,这一类谣言性质恶劣,必须强加约束,及时处理,实行严格的控制;第二类是散布引起社会动荡和恐慌的虚假信息,要根据其是否有制造恐慌的主观意识、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判断处理方式;第三类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侵害他人利益的不实言论,应按照本次“两高”司法解释中所说,浏览5000次、转发500次以上的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刑法中的诽谤罪,假如造成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不需量化是否达到界定标准,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此外,如果言论侵害了他人名誉,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或者法人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名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刊: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地位如何?
    施杰:这方面我今年两会曾呼吁过,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位阶较低。我国司法体系中,法律位阶可分为六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现有的网络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虽然多,但是也有些散。现
在位阶最高的是去年年底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以决定的形式发布意味着尚不具备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条文的条件,只是针对网络乱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法规,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的相关规章制度,都属于行政规章,立法位阶较低。法院判决案例时,适用法律的位阶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位阶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力度。
    本刊:我国对互联网行业实行的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有利于培育网络活力,降低互联网市场准入门槛。但这也对监管网络谣言的传播提出了挑战。您认为,治理网络谣言,是否应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企业和从业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杰:应该说现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比过去进步了不少,比如一条不实微博侵害了某公民的隐私权,公民可以向该微博的运营服务提供商提出申诉,经调查只要诉求合理,运营商就会删除该条微博并处罚发布微博的用户信息,及时保护公民权益。
    但正如你所说,互联网行业准入门槛低,客观上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我认为应该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降低、消除网络谣言传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拿上个例子来说,运营商是否应在公民提出申诉之前就起到鉴别、审核的功能?现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谣言监管力度很大,但是假如一条微博对某位公民进行了恶毒的人身攻击,系统是不会主动删除的,这不符合引导公民有序表达的要求,也不利于营造网络和谐新风。所以我认为还应进一步提高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要求同时强化互联网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源头上杜绝网络谣言。
    本刊: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大潮中,出现了“把不喜欢的声音扣上谣言帽子”的倾向,例如安徽砀山网民因发布车祸不实信息被拘留,后因警方认为没有“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撤销处罚并道歉;广州市公安局明确表态“谣言打击须依法,严防扩大化”。您认为应如何把握公民在网络上发言的权责边界?
    施杰:我认为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什么事情是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有明确的规定。完善合理的制度会给公民安全感,使大家明白,只要依法做为就没问题,不用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从具体行为上谈,我认为要保证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我们常讲“我可以不同意你所说,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要这个通过网络发出的声音没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则不能屏蔽声音,更不能扼住发出声音的喉咙,哪怕这个
声音指向地方党政机关的某些领导也不行。当然,政府还应不懈地促进加强对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完善网络违法犯罪防范机制,教育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达到“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刊:您心中的网络应是一块什么样的场所?
    施杰:我觉得,网络应当成为人人皆能参与的言论场所,应该让网民心声得到有序表达,让理性宽容应成为舆论主流,使网络成为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强大阵地,成为安全、有序、开放与自律的交流平台。在网络立法中,我们应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在公共秩序的规范与个性化的体验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让政府学会倾听,学会打捞最真实的民意;让群众学会表达,学会甄别最真实的公共信息。最终迸发出理性的、和谐的建设性声音,让网络这个巨大的舆论场释放“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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