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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二十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得以连任,并出席了于今年3月3日至3月12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继续履行参政议政神圣职责。
作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不辱使命,恪尽职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尤其在立法、民生、反腐倡廉、社会管理等方面颇有建树。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他先后向全国政协提交了60余件提案及若干社情民意调研报告,包括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建立长效的网络举报受理制度、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保障农村学生安全上学、毒驾入刑等。这些提案相当部分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视和积极回应,对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危险驾驶罪”已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八)并正式施行,施杰因此获评“CCTV2011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成为历届法治人物评选中唯一因参与立法建言获奖的律师;其提案《关于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建立的建议》,获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2012年末,他被评为“精英律师——年度议政律师”,并应邀出席了主办单位举行的“律政年会暨年度精英律师颁奖仪式”。此外,施杰还担任了民进十一届全国代表、民进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公安部、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等多项社会职务,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施杰能够连续两届被推荐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既是他本人不懈努力的结果,也是全国政协及所在党派和有关方面对他参政议政能力的充分肯定和工作业绩的高度认同。
以下是施杰律师参加本次全国政协会议的相关报道。
施杰律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会场
施杰律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投票
施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合影 施杰与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与合影
施杰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合影
施杰接受媒体采访
[提案抢先看]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处罚记入征信档案
来源:四川新闻网2013-02-26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
2013年2月1日,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
“但是,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固定证据难等特点,定罪处罚的难度较大;同时,个人信息保护因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仍面临概念模糊、主体不明、处罚乏力、人才技术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月26日,驻川全国政协委员施杰透露,他准备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交《关于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的建议》。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行业自律条款以及定期删除和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规定,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建议一:指纹、交通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对党政官员的特定信息做特别的规定。”
对于这一建议,施杰解释称,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学历、家庭成员、资产等信息以外,还包括指纹、交通信息、GPS位置定位、医疗健康等内容。另一方面,因为党政官员所具有的职务、责任的特殊性,所以其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标准都应该小于和低于普通公众,对其财产、户籍等信息的查询、使用应做特别的规定。
建议二:设置“分级查看”的权限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分为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和承担查处责任的主体。
“各责任通过实行保密责任书明确责任,确定经手部门和人员;提高信息记录‘门槛’、设置‘分级查看’的权限,尽量减少信息采集量以及可能触及个人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推行‘问责制’,做到责任到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建设并大力宣传短信举报等服务平台,免费受理民众举报,完善倒查机制;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聘请公民对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
施杰建议以此细化各保密责任主体在记录、保管、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责任,强化追责主体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追究。
建议三:处罚记入征信档案
此外,施杰还建议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
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行政或事业单位违法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四:可委托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介入
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涉及众多行业和部门,怎样才能避免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重复使用,克服人才技术不足的难题? “各责任主体可以共同委托(或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有资质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共享信息技术成果,及时准确掌握动态信息,为决策提供参考,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持。”
(相关链接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3/02/26/013731292.shtml)
【两会议反腐】发挥网络监督“正能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3月6日
●网络成为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新途径
●不适当、不正确、不真实的网络民意会稀释公众对网络的公信力,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
●要真正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必须加快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进程
从“表哥”到“房姐”,从“不雅视频事件”到“离婚承诺书事件”,一段时间以来,借助互联网平台巨大的信息汇聚功能和网络传播的快速性,网络在揭露腐败分子违纪违法事件中显现出巨大威力。
两会召开期间,“网络监督”成为热议的话题之一。部分代表委员建议,网络监督作为新形势下反腐败的一种形式,应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规范完善网络监督行为,发挥其正能量。
反腐败斗争的新阵地
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表示,相对于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审计等传统监督方式,近两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监督成为社会监督的一种新形式。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及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2009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
网络监督日益受到政府重视,网络为群众提供了参与反腐败的渠道。由于网络公开和透明的特性,也由于其无需过高的经济成本,群众的网络监督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大量网民围观,碎片化的信息拼凑出事件的大致面貌,纪委迅速介入,推动反腐进程,彰显反腐力度。”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蔡玲说,从不雅视频曝光到涉案人被免职和立案调查,前后仅用63小时,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近年来,网络监督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而掀起高潮,每一次微博事件的背后,总能彰显出网络不可忽视的正能量。”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部分代表委员在肯定网络监督的优势和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其存在着信息失真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问题和弊端。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儋州市副市长郑钢认为,网络监督大部分靠文字、照片、视频等,依靠这些途径“拔出”贪官,容易流于表面化。个人监督有时候带有不良动机或情绪,这让网络监督往往“真假相掺”,其客观性会打折扣。
“不适当、不正确、不真实的网络民意会稀释公众对网络的公信力,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施杰表达了担忧。
网络暴力倾向是网络监督中存在的又一大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文认为,网络主体中24岁以下的网民超过了半数,这些网络主体有着年轻、易冲动、缺乏辨别力等特点,往往极易在愤世嫉俗情绪支配下提供非理性的、片面的信息,甚至散布谣言、肆意暴露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刘新文指出,目前网络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比较滞后,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对网络监督行为没有系统的法规和条例进行规范约束,这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加快网络监督法制化建设进程
一些代表委员谈到,网络监督作为反腐败的一种有益补充形式,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释放其正能量,必须加快我国网络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进程。
“完善网络监督机制,可以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施杰建议,要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引导依法、有序的网络监督;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络监督,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管理程序。
在网络世界中如何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刘新文、施杰建议,要建立网络监督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及补偿机制。
施杰还建议,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的建立也非常必要。国家有关部门应设立专职的网络发言人,通过网络和网民沟通,理顺网民情绪。
一些代表委员还呼吁加快网络监督的立法进程,让网络监督有法可依。
刘新文建议,应尽快出台一部关于网络监督的专项法律,明确网络监督行为的受理、查处机构与程序,公民网络监督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奖励与保护,利用网络监督进行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施杰建议,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网络立法至少应包含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以重铸网络社会的安全感。
作为一块公民素质的训练场,网络应当成为人人皆能参与的言论场所,成为安全、有序、开放和自律的交流平台。代表委员们呼吁,在网络世界里,政府应该学会倾听,学会打捞最真实的民意;公众应该学会表达,学会甄别最真实的公共信息。最终,让网络监督迸发出理性、和谐的建设性声音!(张胜军)
(相关链接http://www.mos.gov.cn/mos/cms/html/3/21/201303/28672.html)
“车轮上的浪费”
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给公车套上制度的“笼头”,单位出现公车违规要追究领导责任
来源:南国早报 2013-03-02
遏制浪费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记者邹伟 孙铁翔 余晓洁)“没笼头的马——乱套了。”这句歇后语,是当前一些地方公车滥用的生动写照。已经徘徊了近20年的公车改革进程,能否有新的突破?
2013全国两会即将到来之际,对于公车改革这个老话题,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当前反对浪费、厉行节约东风劲吹,要用整肃“舌尖上的浪费”的决心和力度来遏制“车轮上的浪费”,给公车套上制度的“笼头”。
改比不改省出三分之一
春节期间,有网友曝光了悬挂军牌的公务用车和政府机关的公务用车。其中不乏玛莎拉蒂总裁、奥迪Q7、宝马X6、路虎越野这样的豪车。
有多少公车属于超标超编配置?其私用占多大比例?
“至少从老百姓的感受和网友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个比例低不了。有的人连买菜都开着公车去。”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
另一种浪费隐藏在维修中,有地方曝出一辆公车一年换40个轮胎,一年保养十几回。“真的需要维修保养那么多次吗?还是为了那些返点和回扣?或者修私车的账也挂在了公车上?”施杰说。
呼吁公车改革多年的湖北政协常委叶青说,遏制公车浪费,立规矩、定制度的前提,就是要搞清楚公车数量和费用到底有多少。
全国人大代表杜黎明多年来也一直关注、呼吁公车改革。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当时还是全国政协委员的他在相关提案中称,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已达200多万辆。
对此,叶青认为这是一个窄口径的统计。从广义上讲,全国的公车远远不止200万辆。
根据叶青的调查,平均一辆公车一年的费用在15万元到20万元之间。他曾去杭州了解过当地公车改革效果,发现与车改前相比,一年下来节省经费超过三分之一。以杭州为样本,那么一辆公车一年可以省出5万元到7万元,就以5万元算,再乘以200万辆,那就1000亿元。
“目前全国到底有多少公车,每年的总费用又有多少,很难有一个真实准确的统计。”叶青说,这其中的浪费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
“两头挤压”倒逼套“笼头”
代表委员认为,公车浪费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破坏的是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公车成滋生腐败的温床。我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缺陷越来越明显。”杜黎明说。
叶青指出,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各地公车私用情况有一定好转,但大部分公车还存在隐性私用情况。而且,公用私用的界定方往往是公车使用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引入社会的评判监督机制。
“中央有决心,基层有呼声,国内外可以参考的制度也不少,为什么公车改革难以根本推进?就是堵在了这个中间环节。”施杰说,因为触动的是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既得利益,使有些人观望、拖延甚至阻碍改革。在当前的破题阶段,中央的决心要更大一些,态度要更坚决一些,同时要更广泛地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中央和基层“两头挤压”的倒逼之势。
必须要跳出“应景式改革”
近期,有人提议借鉴广东做法安装GPS进行内部管理监督,或者公车加上明显标识以示身份。叶青说,前者的监督方式广大人民群众不知情,有一定局限性。后者应该比较好,将马路上的公车透明化,以利群众监督。
也有代表委员认为,治理公车浪费,若是处理起来不痛不痒,举报与不举报、曝光与不曝光没啥区别,反倒会产生负效应,使公车改革倒退。
施杰强调,尤其要明确领导责任,所在单位出现公车违规要追究领导责任,从领导抓起,从领导落实。“社会监督、日常管理、财务审计和考核问责要形成一整套制度体系,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真正跳出‘喊一阵、改一阵’的应景式改革。”
(相关链接http://ngzb.gxnews.com.cn/html/2013-03/02/content_793367.htm)
城市管理,要给力 不要暴力
来源:新华社 2013-3-8
一则“广州城管掐女商贩脖子”消息,引发两会代表委员的交注和议论。人们发问并试图求解:城市管理,何时能与暴力说“再见”?
【网友:可以警告,不能暴力抓人】“Tom Kan庚”的看法颇具代表性:乱摆摊是不对,你可以警告驱赶收东西,但你不能使用暴力抓人,而且还是当着小孩子的面。
【城管同行:其他执法手段穷尽后,才能启动强制执法】在辽宁省沈阳市城管局沈河分局,一位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的基层城管干部介绍说,在沈阳,如果执法时碰到类似情况,还真没有什么好措施,顶多扣东西,对人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在第一时间报警,由警察来处理。
他表示,从现实情况看,不配合城管执法,不听城管劝导和告诫的被执法者,毕竟是极少数,顶多占1%。但他说,在沈阳,强制执法的主要方式是扣商贩的物品。我们对此非常谨慎,扣押过程都要全程录像,有时考虑到强制执法可能带来过激行为,执法前还会通知公安人员抵达现场。强制执法一定要在其他执法手段穷尽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而且要履行相关程序。
【代表委员:执法要讲智慧,城市管理要靠文明】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华夏巾帼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师张素荣说,城管执法不能以硬碰硬、以暴制暴,而应该用更多的智慧,想更多办法。她举了亲身经历的一个例子:一户居民在小区内养鸡,其中两只公鸡每天天不亮就打鸣,居民对此意见很大。城管接到群众反映后,几次上门劝说都不行,最后城管部门也没有强制执法,而是掏钱把这窝鸡买了回来,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要彻底解决城管执法中的尴尬,长远之道在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他也举例说,比如成都市,这些年筹建多个夜市,从过去禁止摆摊到现在允许商贩到指定区域经营,源头上化解了城管和商贩间的矛盾。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遂宁市市长何华章认为,城管暴力执法屡屡发生,原因在于“两个不高”,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少数城管人员执法素质不高,队伍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是因为个别群众文明素质不高,占道经营、扰民等,并且不服从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朝阳市市委书记王明玉说,城市要建设,更要管理。要让群众认识到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城市管理成为人们的共识,一起来管理城市,而不是城管单打独斗。(参与采写:杨绍功 王海鹰)
(相关链接http://epaper.tibet3.com/qhrb/html/2013-03/09/content_1152380.htm)
代表委员呼吁规范网络监督形式“绿化”网络土壤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3年3月6日
中新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江耘)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需进一步规范网络监督的形式。
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消息,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达到5.3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9.9%。
5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向记者表示,如今网络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监督、监管的作用,由于其可操作性和廉价性,成了民众举报的重要手段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表示,网络是反腐的有效渠道,但不是“终极”手段,“目前一些不实信息的存在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网络的爆炸式发展带来了海量信息,也使网络监督存在信息良莠不齐、权威性不足、个人隐私被侵犯等许多问题,虚假信息、诬告陷害等衍生出的网络暴力时有发生。
傅企平说,眼下网络在提升其监督力量的基础上,还要“绿化”网络文化土壤和制度环境,通过加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建设,使网民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能以理性思维代替“情绪表达”。
马馼认为,只有通过加强各个方面的法制,对一些网络行为做出规范,网络反腐才有望进一步发挥出积极作用。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网络立法至少应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滥用两个角度加以完善。” 他表示,在规范网络声音的同时,应注重尊重并保障公民正当的权益。
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施杰建议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优化网络民意表达环境,遏制网络暴力。(完)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06/1644511089.html)
政协委员施杰提案:制度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公款吃喝
来源:中央电视台2013年03月05日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施杰就反对“浪费”提交提案,提出了几点有效遏制公款吃喝的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会议一致同意八项规定。规定要求各地厉行勤俭节约,遵守廉洁从政。自此,新一轮的遏制公款吃喝、反对铺张浪费的行动自上而下正式开启。
施杰委员指出,应该依法推进抵制公款吃喝,厉行勤俭节约,改运动化为常态化,改行政命令为制度监督。为此,他提出以下几项建议措施:
一是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财务人员参与谎报、伪造报销名录的违法成本,并加大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
二是严格追究公款吃喝后又谎报、伪造报销的主管领导责任,对已经报销的费用,由其限期如数退还,对尚未报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对屡次发生公款吃喝而谎报、伪造或要求财务人员谎报、伪造报销名录的,应处以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要在公务接待报销时,应遵守严格的报销制度和程序,如要求报销人员提供公务接待详细的人员清单、用餐明细、部门领导书面同意以及经手人的签字等。
四是可以借鉴、推广地方经验,建立公务消费的电子监控平台,对公款接待进行实时的电子监察,让每一笔公务消费都有迹可查。各部门需定期按时登录该电子平台并填报“三公消费”报告表,详细报告有关费用的具体开支情况,否则将无法进行报销;对于该平台中所反映出的大额消费、超预算消费等情况可以设置自动预警提醒,以便科学管理和监督。
五是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通过奖优罚劣,将遏制公款吃喝纳入官员政绩考核范畴。
六是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形成多层级、全方面的监督机制。
施杰认为,可以从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入手,明确公款接待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让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共同发力,让运动式的抵制方式转化为制度化、常态化的问责机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不正之风,逐步树立起对公款吃喝零容忍的现代行政服务理念。(记者 伍婷婷)
(相关链接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3cppcc/n/2013/0305/c357250-20684789.html)
政协委员施杰:完善环境保护需加强政府责任考核力度
来源:央视网2013年03月02日
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施杰就如何保护生态文明问题提交提案,关注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完善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几点建议。
一、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
要彻底改变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改变“GDP至上”的政绩观,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环境问责机制,牢固树立地方政府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实现地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问责。
建议加快修订《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将新型的污染物、污染方式等纳入法律规制的体系中,并对污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施以重罚,提高其破坏环境的法律成本。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关于公开环境保护监测数据的责任,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二、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加快排污费改税的推进力度和速度,尽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排污费、征收环保税的财政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财政支出,并形成跨地区联防联控机制。
三、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施杰建议政府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组织和成员参与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环境污染防治,需要从依法行政层面、财政管理层面和公共管理层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利,共同打造美丽中国。
(相关链接http://news.cntv.cn/2013/03/02/ARTI1362197460629393.shtml)
政协委员施杰:呼吁建立强力环境污染问责机制
来源:腾讯大成网 2013年03月02日
2月28日,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施杰接受了腾讯大成网的专访。今年,施杰将在全国两会上围绕法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以及面临的社会问题等三方面进行提案。
在这些提案中,施杰以环境污染为切入点,指出人们生活没有安全感这一突出现象。他提出就环境保护方面,政府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问责机制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施杰委员指出,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增加自身的政绩,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达到目的。而人们已经面临了由于盲目发展所带来的恶果。只有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环境问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纠错机制才能在今后的发展中解决环境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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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http://cd.qq.com/a/20130302/000234.htm)
委员: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初期政府扶持很重要
来源:新华社2013年3月11日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新媒体专电 直接登记制度打开了社会组织蓬勃生长的“闸门”。一片欢呼声中,也有人想得更深:放开“闸门”后,更需要修好“水渠”,建立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良性成长的体制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诸多挑战。
【初期政府扶持很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与国外已有百年发展史的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力量薄弱,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成为不少社会组织运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如果社会组织短期内大量涌现,又无法取得与政府的合作项目,或者政府部门实行“断奶”,一些社会组织可能陷入“休克”的困境。
“对于尚处于‘襁褓期’的社会组织来说,目前政府的‘输血’性扶持非常重要。”施杰说,“政府应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激励机制,落实好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地区已在此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比如成都市,针对社会组织自生能力较弱问题,他们已着手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园”,像孵化科技企业一样,由政府免费提供房屋和办公用具,慈善类、公共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均可入驻。如果其所做的服务项目符合要求,还可获得一定的政府扶持资金。经过一至两年孵化具有自立能力后,再迁出园区。
【监管服务能力受到考验】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宋海说,原来“双重管理”体制下,由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责任和风险,本应各司其职的民政、税务、审计、财政、司法等部门实际“身居二线”。此次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对各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挑战。
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长干昌和表示,改革后,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将面临较大压力。他说,原来民政部门只管登记和年审,改革后责任大了,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管理能力,学会“怎么管”;二是要加强力量,增设人员,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他说,“比如温江区民政局,全局只有14个行政编制,社会事务科就三四个人,显然还不能适应未来的管理需要。”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也指出,民政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划分等方面要集中资源,最好是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独立出来,由登记向登记管理、培育发展转变。
宋海委员认为,除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外,还要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出台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和对非法组织取缔、查处机制的具体方案。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社会组织应加强自律】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存在着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审计制度不明确、慈善资金运作不透明甚至造假牟利等情况。
公益组织观察人士、基金会中新网总裁程刚认为,由于缺乏强制规定和问责机制,一些公益组织对重要信息能不披露的就不披露,不利于树立良好的民间公益组织形象。
全国人大代表、原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说,社会组织自身要运用法律法规健全自身管理、运营机制。她以自己工作多年的广州律师行业协会为例作出说明,由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代表大会机制、代表常任制,协会的议程、工作内容、日常运行规则、协会经费预算等都公开、透明,并且有人监督,协会多年保持“阳光运行”。
宋海委员建议,应尽快健全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体系。他说,目前的法律体系比较滞后,应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应尽快制定一些社会组织管理的专项法律,完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产管理、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税收优惠、捐赠管理、权利救济等相关规定,提高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水平。
(相关链接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30311/1649444.html)
网络问政:让小鼠标释放社会监督的正能量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13年3月11日
中国网民已突破5亿大关。互联网在开展正确舆论监督、推动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日益成为公众表达诉求,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
“呼唤接受匿名举报,并不是说我反对实名。”一提到网络问政,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就首先表态。有着“议政律师”美誉的施杰,一直在热切地关注着“网络反腐”这一独特的反腐倡廉的模式:它有着比传统模式更灵活的形式、更迅速而广大的影响力,同时,却也存在着独特的风险与问题。
“‘网络反腐’,实际是指通过网络举报或传递一些反腐的证据或信息,它仅仅是举报的一个通道。”施杰说,目前有一些实例,证明了这一通道的巨大能量,“表叔”、“房叔”等腐败案件,也都是从网络中获得了线索,应该说,“网络反腐”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一直希望建立一个畅通、有效、规范的举报渠道,纪检监察部门也经常讲,欢迎人民群众监督,而在‘网络反腐’兴起之前,人民群众怎么监督,监督的结果怎么被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是缺乏平台和通道的。科技的进步让这个壁垒被打破,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反腐’的一分子,使得反腐倡廉的监督面一下子铺开了。”
在之前的一些言论中,施杰谈到“专设‘网上纪检’,举报何需实名”,立刻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响应。但其中也存在一些质疑的声音,最主要的,是担心匿名举报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对此,施杰说,他不认为举报一定要匿名,反而鼓励网络实名举报。“能实名尽量实名,这样可以减少纪检监察部门对甄别信息真实性的投入,尽可能提高信息的可信性。”但施杰也谈到,在现实生活当中,实名举报者遭打击报复的情况并不鲜见。“我建议允许匿名举报,不应该堵死这条路。这是对于我们现在的形势的一种无奈之举。”
现在的网络技术也容易导致网络上出现一些虚假信息。施杰认为,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使广大网民能够在规范、可靠的网络信息环境下表达意见。他建议,公检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网络民意的表达,加大科技手段建设,构建完善的网络问政系统,提高网络信息甄别速率。“达到这样的效果,要花钱,要花时间,但最重要的,要有决心。”施杰还强调,既然把“网络反腐”比作一条通路,路的养护,就不止是路政部门的分内义务,每个在“路”上的“司机”,即举报人,也应该珍惜这条通道,为公检法机关提供尽可能真实详细的信息,督促、帮助他们,把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效、高效地开展下去。
“通过网络反腐的法制化、规范化,让小鼠标释放社会监督的正能量。”今年两会上,网络问政得到了多位委员的共同关注。针对目前“网络反腐”中存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则建议“建立‘网络反腐’举报官方权威平台”。同时,加快网络反腐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举报,依法保护合法公民的隐私权。逐步推进网络举报的实名制,使网络举报更加便捷、反馈更加及时,同时加强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蔡建国委员说,“特别是对与网络反腐倡廉有关的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的全方位的监测,根据网络提供的点击率、回帖数等进行数据统计和分类,得出网络舆论的整体态势,进行调查和分析,分析背后的原因,并对舆情的发展做出预测。对于网络爆料的腐败案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处理,并向网民及时公开事件处理结果。借助网络新闻的广泛参与性,“网络反腐”能够得到纪委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快速处理,提高反腐工作效率。”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11/2390397161.html)
四川代表委员:“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
来源:四川日报2013年03月06日
来自四川的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哪句话印象最深刻?
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引发热议。“又是回顾又是部署又是建议,才27页,1个小时40分钟就作完报告了。”全国人大代表、资阳市政协副主席、民建资阳市委主委宋良华感触很深。
对这份简洁的报告大家如何评价?走出人民大会堂,记者对话来自四川的代表委员,听他们讲述对报告印象最深的一句话。“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这句话在代表委员们口中提及率最高。
□川报集团特派记者李旭 熊润频 钟振宇
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幸福指数
原文回放: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凉山州州长罗凉清注意到,总理在回顾过去5年工作时连提“三个显著提高”。“非常振奋!”他认为,“这为我们今后五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也增强了我们对未来的信心。”
罗凉清说,持续多年的快速发展,使凉山步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不过,作为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凉山也是集中连片扶贫攻坚地区,希望今后国家继续加大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帮助凉山打好扶贫攻坚战,最终实现凉山全面小康“三级跳”。
原文回放: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10%,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也进一步提高。
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罗良娟说,“我国的养老金待遇已经连续9年调增,报告提出今后还要增长,我感到非常高兴。”经济转型,需要扩大内需,如果老百姓荷包里没有钱,捂着不敢用,那就谈不上对经济的拉动了。希望今后无论农村还是城镇,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增幅能更高一些,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幸福指数。
促进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原文回放:下决心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正视问题正是为了解决问题,报告直面存在的11个方面的问题,体现了政府的勇气和决心。”全国政协委员、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非常认同。“我本身就曾是一名环保工作者,又肩负着人大代表的职责,对于环保话题一直非常关注,这几年每年都提出相关议案和建议。”宋良华代表说,报告提出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自己今后将继续为环保事业鼓与呼。
原文回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航工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洪建胜注意到,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就是环境问题,“这些年国家确实为老百姓创造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付出了极为沉重的环境代价,这样的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
他认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政府、企业和每个人积极参与。四川作为西部经济大省,应该带头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抓紧完善标准、制度和法规体系,采取切实的防治污染措施,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
发展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
原文回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认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决策的透明度都进一步增加。希望今后各级政府进一步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政府决策程序,切忌基于个人的经验和热情“闭门决策”、“拍脑袋决策”。
原文回放:我们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更加努力做好工作,加快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全国人大代表、德阳市市长陈新有认为,加快转型发展,持续改善民生,政府的责任比任何时候都更大。今后德阳将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原文回放: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这句话要响亮地喊出来。”陈新有说,德阳要在次级突破中一马当先,也必须依靠更高质量的科学发展。希望国家在德阳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给予更多关心和支持,将国家重型燃气轮机科技重大专项落户德阳,提升四川的重装制造业地位和水平。
代表委员们认为,虽然报告变短了,但是更实、更近、更深了,让人既增强信心又保持清醒,更加坚定了实干兴邦、空谈误国的奋斗信念。
(相关链接http://www.sc.chinanews.com.cn/news/2013/0306/0922179976.html)
谁动了我的信息?
--代表委员聚焦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新华网 2013年3月7日
“下飞机一打开手机,第一条短信竟然是‘买房吗?便宜地段好!’”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对垃圾短信苦不堪言。网络时代,公民信息泄露问题不断,钓鱼、诈骗时有发生。信息安全由谁来保护、怎样保护?两会上,代表委员就网络信息安全建言献策。
尽管信息保护的口号喊得很响,但代表委员普遍感觉信息泄露情况越来越严重,“觉得自己像个透明人。”黄泽民说。
黄泽民说:“个人信息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使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种种手段非法获取、买卖,并且形成了黑色产业链。”
有数据显示,近八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源自信息所有者的内部作案。许多机构保存有客户姓名、地址、电话等各种个人信息,但却没有在传、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建立起保护隐私的完整机制。
黄泽民说,一些软件提供商利用技术优势窃取用户信息,并将信息与广告商分享并从中获利,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已经对社会公众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目前,我国有近40部法律、30部法规和近200项部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大部分规定均采用了十分原则的表述。
“哪些信息需要保护?如何进行保护?这些都需要在条文中有明确的界定,否则只是空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在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内容缺乏统一性,相互之间也缺乏衔接,对各种权利的界定并不明确。”
“除了法律层面外,很多信息安全问题是执行不善造成的。”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说,“不遵守法律的代价太小。对于一个市值几十亿元甚至更多的企业,几十万元的罚金无济于事。”“同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等,也使得信息泄露屡禁不止,形成‘监管真空’。”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说,当前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
“最关键的还是强化问责制,以免出现‘九龙治水水不治’的现象。”施杰说。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但也有不少网民担心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行为会受到影响。
“在我看来,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一般的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的信息保护。”施杰说,“他们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一定限制,接受公众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认为,政府官员涉及权力运行的部分应当公开透明,除此以外,官员作为公民其个人隐私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说,不仅如此,还要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
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在专门的法律没有制定出台前,政府可以公布信息管理的条例,对利用信息的商业行为进行限制,推动个人信息国家保护力度的提升。呼吁企业建立信息技术保护手段,也提醒公民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相关链接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1/2013-03/07/content_1768105_2.htm)
数字里的公平正义——代表委员解读两高工作报告
来源:光明日报2013年3月11日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两高”报告里上百个数字,记录下过去五年司法进步的足迹。这些数字如何理解?多位代表委员发出了声音。
关键词 5610.5万件
“大家愿意上法院化解矛盾,这是好现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审限内结案率98.8%。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委员:我们已经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五年来案件数量增长近30%,这要从几方面来看。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在不断增加,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渠道就是诉讼。另一方面,案件的增长也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多。过去人们总觉得打官司丢脸,但现在大家愿意上法院去化解矛盾纠纷,这是一个好现象。
当然,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对法院和法官的压力也增加了。法院的应对思路是繁简分流,比如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简易案件进行小额速裁,这就节约了资源。但总体来说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已不堪重负,案件数量这么多,怎样保证办案质量?我认为这是下一步必须解决的问题,不能再拖了。
关键词 0.15%
“每一个案件,都要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纠错,共提起再审20.8万件,同比下降13.7%,因原裁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5.5万件,占生效裁判的0.15%。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代表:“改判5.5万件,占生效裁判的0.15%”,这个数字跟5000多万件的案件总量相比,的确不算多,也包含了法院做的大量工作和付出的辛苦努力。但是,这个数字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还是有差距的。因为,就整体而言,错案只是沧海一粟;但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往往就是因为这一两个错案,影响了人们对整个司法环境的判断。各级法院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尽更大的努力,把“0.15%”这个数字降到更低,让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席大大总书记强调,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这就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我认为,应当改革审判委员会,让真正能做决定的人参与进来。此外,各级法院应当落实司法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裁判文书外全部在网上公开。
关键词 218639人
“不要光看抓了多少人,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人犯罪”
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代表:这几年,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和成果有目共睹。但从以上的数字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职务犯罪案件仍旧高发。我认为,检察机关不要光看抓了多少人,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人犯罪。多年的经验告诉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生产力,也要从源头上抓起,突出的要抓好两条:一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大预防工作格局,二是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近年来,中央先后制定出台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为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法制化程度不高,仍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瓶颈。建议尽快启动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为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56248件
“在保障人权方面,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察机关立案118490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6248件。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委员: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当中,监督职能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两个数字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在追究犯罪中,侦查机关如果对该立案的不立案,就会使犯罪分子逃之夭夭,这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对还没有一定证据显示已经构成犯罪的立案,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应当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单从数字来看,显然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力度更大一些,但“督促撤案56248件”这个数字却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表明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监督作用,避免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为了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手段、滥用强制措施等,有利于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这对于将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王逸吟 殷泓)
(相关链接http://www.sxrd.gov.cn/0/1/3/15/12978.htm)
施杰委员: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03月12日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戴佳)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施杰说,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条款设置不合理,导致推诿、拖延或不敢“作为”,个别条款设置违背法律原则,给申请赔偿设置了障碍,个别条款设置不够细致,导致无法判断具体赔偿义务机关,救济性的条款有所缺失阻碍赔偿程序的进行,以及赔偿程序期限过长等一系列问题,致使赔偿请求人(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但没有明确何谓加重的部分,这就极易导致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为了避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而相互推诿,或者在行政相对人本应受到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时,复议机关因怕担责而不敢‘作为’。”施杰向记者举例说。
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施杰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使国家赔偿制度内容不断完备,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施杰建议,一是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避免出现各级政府由于担心地方财政在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而不予纠错的情形。二是将第8条修改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外,还要增加补充规定,申请人遭受违法拘留,或虽依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时限,以及被逮捕的,办案机关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既不追诉,又不予撤销案件的,此种情况下只需申请人提供拘留证、逮捕证等能够证明案件超出办理期限的材料,而办案机关不能提供延长期限的证明,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施杰表示,国家赔偿法要明确二审法院仅改变一审判决的罪名、刑期,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增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不接收申请书或者不按规定告知申请材料补正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诉、复议等救济权利和程序规定。施杰还建议合理缩短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提高国家赔偿的效率。
http://www.gx.jcy.cn/article.php?articleid=28450
施杰委员: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来源: 法制日报2013-03-05
曾率先提出设立危险驾驶罪推动醉驾入刑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今天再次出手,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建议毒驾入刑。
在施杰委员看来,与醉驾相比,毒驾带来的社会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据介绍,仅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例高达百起以上,为历年来最高;当年4月,江苏常熟一名旅游大巴司机在驾驶前因吸食冰毒、操作不当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
“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施杰说。因此,他建议尽快完善立法,使毒驾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有效遏制其迅速发展态势。
施杰介绍,毒驾入刑已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普遍实行。我国公安部门也已掌握相关技术,20分钟便能鉴别吸毒者。该项立法具有可行性。
(相关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3-03/05/content_4244997.htm?node=42291)
施杰:司法腐败已经饱受社会公众诟病
来源:腾讯大成网 2013年3月4日
我从一个职业律师的角度出发,依然将毒驾入刑;修改国家赔偿法;网络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制规范列入我的提案之中。通过完善法律,保障公众知情权。而且在十八大会议上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应用法制思维、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环境保护上政府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特别要注意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不要一味的以牺牲环境来提高GDP。并且进一步加快相关环境保护以及官员问责机制法律法规完善。
最近几年的司法环境让人并不是十分满意,司法腐败已经受到社会公众、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所以针对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我提出了一部分相应的提案。
(相关链接http://cd.qq.com/zt2013/2013QGLH/XFXS.htm#)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常态化监督公款吃喝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3-03-03
“报销时附上详细的接待清单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很普遍。”——全国政协委员施杰
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昨日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改行政命令为制度监督,遏制公款吃喝”的提案,希望能够依法推进,常态化监督遏制公款吃喝。
禁公款吃喝希望能够变成“常态化”
“在中央的督促下,我们已感受到了令人欣喜的变化。”对此施杰一一进行了列举:高端白酒价格下跌,铺张浪费的迎送宴请少了……
然而一组数据也引起了施杰的强烈关注——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中国公款吃喝开支1989年为370亿元,1994年突破1000亿元大关,2002年达2000亿元,2005年突破了3000亿元大关。
“如此触目惊心的数据,令人痛心。”施杰说,希望公款吃喝不要一阵风过后又“死灰复燃”。
制度监督:报销应附餐费清单
除了严格追责之外,施杰还建议:在公务接待报销时,应遵守严格的报销制度和程序。“事实上,报销时附上详细的接待清单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很普遍。”施杰举例分析:如在香港,公职部门的公务接待陪同的人数限定为至多两人,每人的消费额是250港元,并要求附上餐费的清单。“反观内地,在公款接待时往往只需领导的一个签字就能完成。”
“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这是我国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对公务接待的规制。
“这个规制,过于原则和概括。”施杰建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出公务接待的范围和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不高于国家制定的公务接待的标准。
(相关链接http://sichuan.scol.com.cn/dwzw/content/2013-03/03/content_4794533.htm?node=968)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言尘肺病人救助
来源:财新网2013年03月05日 06:57
建立尘肺病预防和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已刻不容缓
由知名媒体人王克勤等人通过微博发起的“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的关注。近日他向财新记者介绍,将向十二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提出提案,呼吁建立尘肺病预防和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
尘肺病是患者在工作场所中长期吸入大量粉尘所致,目前该病已成为中国职业病的主要病种,发病率、死亡率高居职业病之首。近年来,尘肺病患者的集体发病造成的“尘肺村”、“尘肺乡”甚至“尘肺县”的现象,以及贫困尘肺病患者集体上访事件等引起社会关注,建立尘肺病预防和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已刻不容缓。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占90.21%,死亡149110例。
据施杰介绍,中国尘肺病新发病例大部分为农民工,而用工企业往往为中小型私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节省生产成本,它们往往不为接尘作业工人提供必要的防尘设备和用具。同时由于用工不规范和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用工企业往往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尘肺病患者发病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医疗救助。
此外,由于尘肺病从致病到发病一般有5至20年的潜伏期,用工企业在此期间可能已经破产关闭,尘肺病患者发病后无法找到原用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导致尘肺病患者难以获得基本的治疗和救助,其家庭也随之陷入生活绝境。
由于尘肺病防治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尘肺病救助体系的缺失,而尘肺病患者往往是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当患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治,又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用工企业或雇主时,往往只能通过集体上访等寻求救助,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基于上述问题,施杰提出建立尘肺病预防与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的五点建议:
——完善尘肺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对《尘肺病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尘肺病防治条例》颁布于1987年,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应根据尘肺病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修订,将尘肺病的鉴定、救助、用工企业的责任承担纳入该条例中,进行系统化、操作性强的立法。
——对涉及接尘工种的企业劳动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和整改,对企业劳动安全设施不达标或粉尘浓度超标的企业予以整改;经治理仍然无法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应予以强制性关闭。
——对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查,对违法用工企业进行严惩。
——建立追责机制,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尘肺病防治中应起到关键性作用,建立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追责机制才能尽可能从源头上控制尘肺病的形成。
——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向从事接尘作业的企业征收尘肺病防治款,以此款项作为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以财政拨款作为补充。通过该基金对上述无法获得职业病待遇的尘肺病患者实施救助,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相关链接http://china.caixin.com/2013-03-05/100497125.html)
网络要发正能量
来源:光明日报2013-03-07
网络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在文艺28组的讨论会前,几名委员坐在一起聊天。其中一个委员说:“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秘书长罗援少将开微博啦。”另一个委员打开手机就念了起来:“我是罗援,经批准我可以开微博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舆论阵地,你不发声,别人就发声,甚至冒充你的声音发出一些噪声……我们再也不能沉默了,不是在沉默中死亡,就是在沉默中爆发。为了我们亲爱的祖国、亲爱的党、亲爱的军队、亲爱的人民,我们应该战斗!”
罗援微博开通的当天下午,“粉丝”就达7万余人,而委员们的反应和网络上一样强烈。军旅作家唐栋委员认为:“此举是与网络信息时代的特点相适应,体现中国军队更加开放、更加自信的姿态。”“在网络听到罗援将军这样的声音,很振奋,凡是对祖国和民族有着浓厚感情,并与祖国共荣共存的这片土地上的儿女们,能不为此引起共鸣吗?”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袁熙坤委员充满激情地说。
“不管你接不接受、适不适应,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北京信息化协会会长郭为委员介绍,“我国已有5.6亿网民,网络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
“互联网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侨联主席吴晶委员对网络的影响力有切身体会。她讲了这样一个例子,浙江绍兴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村民陈晓良,19岁时中风偏瘫。2007年,在市残联的帮助下,陈晓良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完美生活超市”,专卖保健品。5年来,“开网店让他实现了自食其力”。吴晶说:“网络创造了1000万个就业岗位。对于解决社会就业、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网络负能量很伤人
罗援说,之所以下决心要开微博,是因为自己曾是网络谣言的受害者。网络上曾有人冒用“罗援”的名义发声,强加不实言论,借题发挥,以讹传讹,造成的恶劣影响,让罗援有口难辩。他说:“比如网上流传罗援提出要‘轰炸东京’‘要率团登钓鱼岛’,这些都不是我本人的观点。”而部分人士未经核实,就以此大做文章,影响很坏。
“微博一转,围观千万”,一张艳照、一段不雅视频,在网络上发酵速度惊人,极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网络让人既爱又恨。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蔡玲委员如是分析网络这把“双刃剑”。
2012年以来,从“表哥”“房叔”的落马,再到不雅视频等,网络反腐日益引人关注。然而,蔡玲也注意到,晒艳照、亮房产、小三曝光……网络反腐娱乐化、低俗化现象日趋严重,如不加以规范,负面效应显现,极易形成集体性的非理性力量,导致“误伤”甚至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不健康、不真实的网络舆论会稀释网络的公信力,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委员指出,种种负能量的宣泄对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滋扰:网络“水军”绑架舆论,网络谣言漫天纷飞,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由此产生的副作用代价巨大。他认为,恶意控制、引导、左右网络舆论,利用“水军”牟利、甚至对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不是对新媒体平台良性的运用方式。“成熟的网络新媒体平台应该让网民心声得到有序表达。”施杰说。
网络要生发正能量
换届之年,2013年的全国两会比以往更受关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网、新华网、央视新闻等媒体都运用官方微博与广大网友进行了互动;直接参政议政的代表委员们,也利用微博“收集民意、汇聚民智”,直接发帖求建议;更多的普通网友,则在微博140字的空间里写下了他们对“中国梦”的期许。
“面对网络媒体的兴起和冲击,传统媒体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直面社会热点,主动进行议程设置,发出主流声音,引导网络舆论。”中国文联副主席刘大为委员为此强调。
“减少网络噪音,扩大网络正能量的传播,最重要的是要把网络的运营和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为网络正能量的传播保驾护航。”施杰委员建议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隐私,打击利用网络造谣、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行为,优化网络民意表达环境,遏制网络暴力。
民建海南省委主委施耀忠委员认为,在网络立法中,应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在公共秩序的规范与个性化的体验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他说:“作为一块公民素质的训练场,网络应当成为人人皆能参与的言论场所,成为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强大阵地,成为安全、有序、开放与自律的交流平台。”
郭为委员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把政府服务信息网络化;对于网上舆论,政府要学会倾听,学会“打捞”网上最真实的民意;群众要学会表达,学会甄别最真实的公共信息。“网络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一种工具,用好它,能提高执政能力、推进社会服务。”(记者 张玉玲 韩业庭 吴潇怡)
(相关链接http://www.wenming.cn/specials/zxdj/2013lhhwm/dbwyhwm/201303/t20130307_1103880.shtml)
律师委员施杰:环境保护需完善政府职责
来源:中国网2013年3月7日
中国网3月7日讯 全国范围内的雾霾天气和水危机,引发全民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施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份环境提案,向环境保护中政府的责任提出了建议。
他指出,空气污染引发的问题和个别企业为躲避监管向深层地下水层排污等消息,让人们的安全感全无。就此他提议政府应该加快法律完善,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例如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环境问责机制,牢固树立地方政府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实现地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问责等。
另外,他还建议加快修订《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将新型的污染物、污染方式等纳入法律规制的体系中,并对污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施以重罚,提高其破坏环境的法律成本。
同时,施杰还建议尽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排污费、征收环保税的财政改革,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加快排污费改税的推进力度和速度。“费改税”后,原本由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将由税务机构代替环保部门征收,这就避免了过去由于环保部门不可能一一对所有排污企业全面核实产生的弊端。同时,他建议将税收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再由其统筹分配,科学管理,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以专款专用的方式反哺地方。
最后,施杰大力推行发展绿色公共产品,特别指出应该加快地铁、轻轨、电容式公交车等“零排放”交通工具的发展速度。此外,施杰建议政府尽可能多地吸收社会组织和成员参与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环境污染防治,需要从依法行政层面、财政管理层面和公共管理层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利,共同打造美丽中国。(外文局环境与气候报道组 中国网记者 张放)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07/2016432405.html)
两会好声音:官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来源:新华网2013-03-07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 “在我看来,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一般的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的信息保护。他们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一定限制,接受公众监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
“不遵守法律的代价太小。对于一个市值几十亿元甚至更多的企业,几十万元的罚金无济于事。”——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
“在一些地方,出现文化被政绩、利益捆绑,文化项目急功近利上马、多快好省实施。”——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文化厅厅长郑晓幸。
“老百姓认为,柴鸡蛋好,蛋黄多。其实,在养殖业内,有个‘公开的秘密’——通过把蛋黄精拌在饲料里给鸡吃,能让鸡生出的蛋蛋黄多,看起来像柴鸡蛋;普通花生8元一斤,染过色的黑花生卖20多元一斤,染色成本约一斤3元。这样,花生通过‘化妆’身价翻番。”——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海宁市华丰村党委书记朱张金。
“个人信息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使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种种手段非法获取、买卖,并且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
“有人看到大城市‘生了病’,什么人多、车堵、出行难啊,就以为是‘大’造成的。可世界上同样还有很多大城市、特大城市甚至巨型城市没有‘生病’,甚至人口比咱们这些城市还多的城市也没‘生病’。比如美国纽约,比我们不少城市的人口密度都高,日本的东京、大阪等城市人口也很密集,但这些城市出行却很方便,看不到我们常见的‘城市病’。”——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
“当前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
http://www.hljtv.com/2013/0307/362479.shtml
个人信息泄露呼唤单独立法
来源:齐鲁晚报2013年03月10日
本报特派记者 杜洪雷 廖雯颖 3月9日发自北京
手机上被迫收到的各式推销产品的短信;刚买房就能接到无数装修公司的电话……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竟成了可以量化价值的财富,一些违法人员便铤而走险地贩卖。
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同样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不胜其扰,纷纷提出要保护个人信息。
□现状 近40部法律 涉及个人信息
“下飞机一打开手机,第一条短信竟然是‘买房吗?便宜地段好!’”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对垃圾短信苦不堪言,“觉得自己像个透明人。”
商品推销的骚扰电话。半夜来电本身对我就是一种惊吓。我直接和对方吵了起来,没想到对方比我还强硬,说‘有本事你告我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虽然气愤难平,可确实无法去法院告他,因为他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
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介绍,目前,我国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回复委员提案时称,我国现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近40部、法律解释10条、法规近30部、部门规章近200部。
“相关条款内容不集中、适用不明确、范围受局限、处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导致现实中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力度很弱。”朱列玉一针见血地说道。
□分析 现行法规 维权很难操作
“如果我在南方网购东西,电商是北方的,结果我的个人信息在购物之后大量泄露,那么我该怎么办?”施杰举例称,如果在南方进行起诉,却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来主张,维权成本太高。再者,“午夜凶铃”可能会影响到休息或者身体健康,这个损失难以评估。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固定证据难等特点,定罪处罚的难度较大。施杰特别指出,现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通道多元化,号码是从哪个通道泄露出去,如何取证和保留证据,也是比较难的。
今年2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但是,施杰认为,“新国标”法律位阶还比较低,仅限于在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仍然不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因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而出现的种种问题。
□建议 侵害公民信息 予以限制、严惩
谈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表示,谈保护之前,应先对哪些信息该保护做范围界定。“哪些信息允许公开,哪些应该保护?这些问题都要研究。”在施杰的提案中,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学历、家庭成员、资产等信息以外,还包括指纹、交通信息、GPS位置定位、医疗健康等内容。更多的代表委员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现有分散零碎的保护法规。
施杰认为在立法中应该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行政或事业单位违法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3/0310/c25408-20738223.html)
反腐官员成微博潜水族 部分设专人收集举报信息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3月9日
网络联手制度 反腐更有成效
反腐官员们正在成为微博的“潜水一族”,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监察厅副厅长谢双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不仅自己经常上网留意相关举报的帖子,而且监察厅内部还设有专人负责收集网络举报信息。
在过去的一年,“小鼠标扳倒大贪官”,点燃的不只是公众反腐的热情,也让越来越多的官员思考如何从网络借力,推进制度反腐,让反腐更加高效。
党的十八大以后,高层频频发声,多地反腐发力。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当选中央候补委员还不到20天便落马;重庆不雅视频书记雷政富被曝光63小时后遭免职;山东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更是在网民举报12小时后被调查;广东40天内5名高官落马。
借力中央高层惩治打击腐败的决心,“网络反腐”出现井喷式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网友之所以把“网络反腐”当作一个好渠道,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原有的反腐渠道不通畅或效果不佳。
侯欣一注意到,被网络曝光的几名官员中,有不少都是“带病提拔”的,“这说明之前也有人举报过他,但都没有得到及时反馈,所以才会想到利用网络、微博。”
“网络是反腐的有效渠道”,全国人大代表、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指出,对于民众通过网络提供的线索,官方非常重视,但网络线索不一定真实,网络反腐也非反腐唯一渠道,各方要理智看待。
去年全国两会前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专门就网络反腐作过统计。他撰文介绍,网络反腐所关注的几乎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干部的生活作风、“三公”消费和贪污受贿,随后是医疗腐败、政府采购和官员豪宅。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述领域正是当前中国反腐的重点、难点。因此,高层对网络反腐的重视已经超出“回应社会关切”层面,更加注重网络反腐制度化建设,网络反腐不仅拓展了网络公共精神空间,更体现了中国民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程度。
“微博一转,围观一万。”网络的围观性以及借助舆论形成的倒逼机制,的确促进了一批案件的高效解决,但也引发了一些担忧。
“会不会有人利用微博反腐的环境,试图污蔑并敲诈某人?”一位来自央企的全国政协委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伴随着网络反腐的热潮,自己所在企业已经出现下属敲诈上级领导的情况,“要不给我升迁,要不就在网上‘曝光’你。”
一些代表、委员一方面把网络当做收集举报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开始关注“制度规范”的问题。
马馼说,民众如果有相关线索也可以向一些常规渠道提供,“比如说12388纪检监察热线,大家既可以用电话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网络举报。此外,各级信访局、各级人民检察院也都有举报腐败的渠道。”
马馼表示,来源于网络的线索,要经过核实后才能够最终确定,“目前对一些不实信息的存在,要高度关注”。
谢双成直言,通过网络渠道收集的举报信息可信度并不高,相当一部分查无实据。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说,被曝光“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经查实,只是一名普通工程师,其6套房产也都是合法所得。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在2009年参加全国两会时就提出了《建立长效的网络举报受理制度的建议》,今年,他依然关注网络反腐的话题。
“现在这个时代,党员干部光靠自我监督不行了,必须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施杰说。
前段时间,香港特首梁振英遭媒体和网友爆料,指其在选举期间涉嫌贿选。梁振英高调回应,其竞选办主动向廉政公署提交相关资料接受调查。
施杰认为,“针对‘不当举报’,完全可以用梁振英的方法来回应和保护自己。要正面回应失实举报,要经得起曝光。”
施杰建议纪检、检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络举报,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管理程序。“对网络相关线索进行专业的收集、分析,按真实性、可查性、影响性分级管理,定期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反馈。”
针对网络举报泛滥可能造成的“泥沙俱下”,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网络发言人要对网络上爆出的官员涉嫌腐败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公布调查情况。“保证渠道通畅,增强举报者的积极性,防止谣言传播,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些代表委员表示,网络反腐绝不能止于“晒艳照、亮房产”,也需要制度来规范,必须成为制度反腐的有益、有效的组成部分。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说,网络举报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以“诽谤罪”起诉举报人。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网络举报大多为匿名,起诉谁?什么程度的名誉侵害才构成“诽谤”?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建议,对一些不良网络反腐举报信息和涉嫌侵权、打击报复性质的虚假网络反腐信息,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建立秩序保障、有法可依的网络环境。
这一建议,此前早已受到中央纪委的重视。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曾指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要引导网民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提高网上反映的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马馼透露,基于网络线索而展开调查的案件占比目前来看还很少。未来,只有加强法制,对一些网络行为作出规范,网络反腐才有望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记者 王烨捷)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09/499462169.html)
代表委员再问车轮下的腐败:公车“私奔”何时休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3年3月10日
今年大年初一,云南红河州委宣传部将部长伍皓公车牌照号公布在微博上,却引出始料未及的争议。本意是便于公众监督“公车私用”,结果是遭到质问“厅级干部可以配公车吗”?
公车改革呼声日高,已经成为近年来两会的“保留曲目”。在本届两会上,代表委员积极献策,希望继“舌尖上的浪费”之风开始被扭转后,“车轮下的腐败”也可以很快得到遏制。
“车屁股底下一栋楼”
中国究竟有多少公车?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被广为使用的数据称,中国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车超过200万辆,每年消费支出为1500亿元到2000亿元人民币。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经过调查称,社会轿车每万公里的运营成本是0.82万元,而公务用车是3万元。
综合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数据,2011年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占“三公经费”总数的六成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不那么富裕的地方,一边是动辄数十万元的公车,豪华的办公大楼,另一边是简陋的学校,没有桌椅的学生,二者形成鲜明反差。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陈建国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用公车人员过多,名为工作用车实为专车,用车太豪华,成为民众不满的主要原因。在伍皓事件中,网络成为不满情绪的宣泄口。
“公车私用滋生官僚主义”
一些公务员认为,公车本身就是一种待遇,用公车接送老婆孩子上下班、买菜、办事都在情理之中,算不上违规。
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公车使用有三个三分之一:办公事占三分之一,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使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公车私用占到了三分之二。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岭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张育彪今年提交的议案是《刹住“车轮下的腐败”》,他对公车私用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有深刻的认识。
“从干部成长角度说,公车私用滋生了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在某些干部心中,官做到什么位置就要配什么档次的车,还必须是专车专人用,没有车就出不了门,没有车就办不成事”。张育彪说。
公车私用也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张育彪认为,公车私用诱导了不良的价值取向,在某种程度上,公车私用变成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
车改处破题阶段
2011年,公车改革写进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政府公务用车改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推进公务车购置使用的公开。
“中央有决心,基层有呼声,国内外有参考的制度也不少,为什么公车改革难以根本推进?就是堵在了这个中间环节。”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在目前车改破题阶段,中央的决心之外,要广泛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中央和基层“两头挤压”的倒逼之势。
目前,杭州、温州、大庆等地都进行了公车货币化的改革。不过,陈建国委员担心,在公车数量未大幅减少的情况下,货币化改革成为一种额外的福利,于改进作风并无好处。不过他认为,货币化改革是大势所趋。
对于遏制公车私用,政协委员刘红宇认为,公车应有专门的牌照,便于公众对公车私用的监督;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公车数量及使用费用。(完)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10/3418227507.html)
代表委员说:让法律为网络护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3年3月5日
代表委员说:让法律为网络护航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认为,网络立法应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滥用两个角度加以完善。一方面,网络立法应包含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铸网络社会的安全感。建议出台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的责任主体,强化问责制。另一方面,应从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建立对官员、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正能量。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引导依法、有序的网络监督,让网络监督与制度约束共同发力。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和设立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打击报复。
代表委员说:拯救水资源刻不容缓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原主任王承德建议将水资源的拯救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水的供求以及开发利用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加强水危机宣传教育,建立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及节水型社会,开展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加强江河水源生态营造和保护,积极推进种草种树、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工程。立即限制或停止地下水开采,防止由于过度开采导致的雨量减少、沙化加剧及土地退化。建立和完善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适当提高水价,实行“按成本计价、超计划用水加价”的办法。
代表委员说:整治雾霾保人民健康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主任医师俞光岩说,雾霾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会刺激眼睛流泪,刺激咽喉咳嗽,加重慢性呼吸道疾病以及冠心病患者病情,导致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可能引发肺部气道黏膜损伤甚至癌变。因此,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关注空气质量,使广大群众提高维护空气质量的意识。如外出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限放烟花爆竹等。要下决心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尽快清除行驶过期以及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有关部门须尽快实现燃油油品质量升级,制定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制定空气重度污染日应急预案,包括限制公车出行、停止建筑工地施工、排放大户企业减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相关链接http://csr.mos.gov.cn/mos/cms/html/122/572/201303/28558.html)
代表委员聚焦互联网行业三大乱象:个人隐私泄露
来源:新华网2013年03月11日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20.5小时,平均下来每天约3小时。
然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上也充斥着各种“不和谐”现象。治理网络乱象,成为本届两会代表委员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乱象一: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 网民成为受害者
今年1月,针对某软件公司诱导网民安装其软件,通过不兼容、难卸载等方式阻止网民安装其他同类软件产品,并同时诱导用户删除竞争企业的软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约谈了该公司并给予其行政告诫。
“类似的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现象比比皆是,不仅严重破坏了网络诚信和秩序,也危害了使用这些互联网产品的网民利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文说。
据了解,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造成竞争对手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互联网企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是“竞争对手”,更是广大网民。如软件公司用推荐诱导、默认同步安装甚至伪装成微软官方补丁等方式,将旗下产品强行安装至网民电脑中,通过默认设置、强制升级等方式,修改用户的浏览器和主页设置。
“针对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旧的法律已无法适应,暴露出执法范围过窄、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执法力度偏轻,也导致部分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和处罚的现象,无法遏制违法行为。
高文委员提出,国家应当及时完善、修改法律法规细则及惩处条例,加重对违规企业的打击力度,施以重刑。“必要时可追究刑事责任,让损害网民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而付出沉重代价。”
乱象二:网络密布“免费陷阱” 公民个人隐私被泄露
免费杀毒软件泄露用户隐私、非法钓鱼网站窃取用户信息……随着网络安全问题不断暴露,让网民大呼“上网如同裸奔!”
一些不法企业甚至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抓住网民心理,在互联网上设计诸多打着“免费软件”“免费游戏”幌子的“免费陷阱”, 通过技术手段在网民不知情或对相关软件使用条款不了解的情况下,窃取个人隐私信息,甚至造成了网民的财产损失。
“加强网络安全隐私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程苏说,网民个人信息被窥视、泄露和非法利用,暴露出互联网行业发展不成熟、行业监管力度不足、法规不健全、企业缺乏自律意识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本届两会已有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说,当前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明确滥用个人信息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
“除法律层面外,很多信息安全问题是执行不善造成的。”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说,“不遵守法律的代价太小。对于一个市值几十亿甚至更多的企业,几十万的罚金无济于事,应加大处罚力度。”
高文委员呼吁,互联网企业应加强自律意识,并接受来自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和民间专业安全技术爱好者的检查与监督。
乱象三:网络广告和淫秽信息难清除 对未成年人伤害大
浏览网页时,含有广告的小窗口接二连三跳出;随着鼠标移动,被迫阅读广告,影响上网速度,甚至一不小心就自动跳转到色情网站……这让很多网民头疼不已。
“网络广告多且杂,虚假与违法广告丛生。网络已经成为一些违法广告的‘避风港’,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影响极坏。”程苏代表说。
我国网络广告目前处于“监管真空”,虽然一些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未给出明确的判定和处罚依据。
因此,程苏代表建议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如建立发布网络广告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网络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及法律责任。
“最可怕的是,这些网络广告和所链接的暴力、色情等信息,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同‘网络毒品’一般无孔不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副局长朝克说。
据统计,我国19岁以下的网民约占网民总数的25.7%,学生是网民构成的最大群体。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最近发布的《中国网民安全上网研究报告》显示,18岁以下的人群接触过色情信息的比例为38%,约15%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色情网页后会进入浏览。
高文委员建议,完善网络污秽信息快速举报机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暴力等网络污秽信息加大打击力度。
“政府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他们提供文化产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地使用网络。”朝克代表表示,互联网发展也不能脱离文化之根。“‘美丽中国’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还网络一片净土,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相关链接http://news.cnfol.com/130311/101,1587,14587676,00.shtml)
代表委员建言反腐话题:现金管制让官员“贪不了”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2013年3月4日
今年两会期间,反腐也是代表和委员们建议的重点话题之一。
“反腐就是抓贪官吗?”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反腐有三种方式,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贪不了。“当前反腐在让官员‘不敢贪’上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对‘不想贪’和‘贪不了’方面做得还不够。”
朱列玉表示,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预防腐败,还是要把官员从“不敢贪”转变为“不想贪”和“贪不了”。他建议国家应加强现金管制,在“技术反腐”上多下工夫。就现金管制的手段,朱列玉建议商业银行应该要求提现时出示报告,交代提现事由,并对大额提现进行监控。再比如,通过监控官员的银行账号,把银行账号与身份证号关联,形成良性的预防腐败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认为,网络反腐是很高效的反腐渠道,应该充分肯定。“网络曝光-纪委介入-核查处理”已经成为一条反腐特色路径。“网民几乎成为最活跃的反腐监督主体。”施杰说,网络反腐的广泛参与性和社会公开性,能够补充内部自我监督额不足。
施杰认为,网络反腐要想走得更远,需要建立更加畅通有序的长效机制:举报人通过网络平台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线索信息,相关部门及时跟进调查了解,可以设专门的“网络纪检”。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郑州铁路局党委书记杨建祥认为,应当抓紧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对公权力实施制衡,从法制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代表、委员的呼吁,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理论法学博士生导师林喆深表认同。林喆向记者表示,“反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制度完善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完善。”
林喆说,《反腐败法》的呼声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有,但《反腐败法》至今仍未出台。林喆认为,对于廉政建设,国家在惩处有问题的干部、制定严格的党规以及通过两院司法解释加强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上取得了成效,但从长远来看,需要建立完善的反腐败体系,最终还是要落脚到《反腐败法》的制定出台上。(本报特派记者廖雯颖王茂林3月3日发自北京)
(相关链接http://sd.sina.com.cn/news/sdyw/2013-03-04/10125239.html)
代表委员呼吁“毒驾入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3年3月7日
东方网3月7日消息:随着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一声“毒驾入刑”的呼吁,6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加入到立法整治“毒驾”的声援大军中。
“这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在杀人!”7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傅企平特别强调道。
据公安部统计,2012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已接近200万人,而中国实际吸毒人数(包括已被查获的在册吸毒人员和未被查获的非在册隐性吸毒人员)大于这个数字。
与吸毒人数相呼应的,则是日趋飙升的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2010年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均超过2亿,之后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据傅企平介绍,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例高达百起以上,为历年来最高。
2010年,杭州一辆轿车在10多分钟里连撞17人,最后将一个女孩压在车底下。后经涉毒检测表明,肇事男子吸食了K粉(氯胺酮)。同年,辽宁丹东一名吸毒男子疯撞数车,母亲与民警轮番劝说后自首。
伴随着血的代价,“毒驾入刑”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被称为推动中国“醉驾入刑”第一人的施杰表示,社会各界应清醒地认识到,与醉驾相比,毒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如此来势汹汹的“毒驾”狂潮,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治理已经变得日益紧迫、刻不容缓。
在2012年出台的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令傅企平担忧的是,当前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有规范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起到防范于未然的震慑作用。”
傅企平建议,研究检验是否毒驾的简单快速检测方法,主要采用唾液检查的方式。抽查嫌疑人员,对于检测到毒驾的,不区分吸毒量的多少,只要“毒驾”了,就给予严厉处罚,且处罚严厉程度上应该高于“酒驾”。
此外,他还表示,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在认识“酒驾”的同时更要了解“毒驾”,彻底向毒品说不。
(相关链接http://news.eastday.com/c/2013lh/u1a7240709.html)
全国政协委员建言防治雾霾污染大幅提高污染企业处罚金额
来源:法制日报2013-03-08
■本报记者周斌
3月6日,北京的天空灰蒙蒙的。这让刚刚提交了完善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心里沉甸甸的。“治理雾霾污染刻不容缓。”他向《法制日报》记者感概道。
也在同一天,施杰看到了一个让人振奋的消息,席大大总书记当天参加代表团讨论时主动谈及雾霾天气。这一消息也足以让很多委员兴奋,记者采访了解到,“两会”期间,委员们非常关注雾霾污染,很多委员对如何防治建言献策。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春节期间,一些地方大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引发社会对是否禁止燃放的大讨论。“两会”期间,多位委员也将目光集中在燃放烟花爆竹上。
全国政协委员何奇耶徒建议在市区,任何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全国政协委员李萍举例说,春节期间,湖北武汉等地PM2.5已比较严重,加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更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而广东广州从1992年开始一直明文禁放烟花爆竹,空气质量优良。
“请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效仿广州,禁放烟花爆竹。”李萍说,对于春节或重要的节庆活动,可由政府部门安排集中表演燃放,以兼顾民众习俗。
全国政协委员李世杰和许强则不约而同将改善空气质量放在了减少和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上。李世杰建议进一步提高2.0以上车辆购置税额,大幅度提高4.0以上车辆的征税额度;许强认为应优化公共交通方式,加快地下和地面轨道交通建设。
修改法律加大处罚力度
相比燃放烟花爆竹,环保不达标企业排放或企业私自排污等造成的危害更大。公开资料显示,一些地方存在企业公然排放不经处理的废气,被执法部门处罚过后企业不整改继续排污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违法成本太低了!”施杰告诉记者,于2000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行为,执法部门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政协委员马玉红对此亦有相同看法。她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她建议将“5万元以下罚款”改为“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改为并处相当于建设防治设施价款1倍以上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玉红表示。
PM2.5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将PM2.5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这是农工党中央在党派提案中的建议。农工党中央认为,各级政府应定期通报、公开PM2.5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未能完成PM2.5任务且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城市,追究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对此,施杰非常认同。他说,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不仅给地、给钱、给政策,更有甚者打出了“环境污染免责”的旗号。应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对地方政府和主要官员实行发生恶性环境污染事故一票否决制。
“政府要建立城市空气污染应急预案,设置PM2.5上限。”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建议说,届时,可对部分车辆实施禁行,限制重污染企业排放等。本报北京3月7日讯
(相关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3/08/content_4255349.htm?node=20734)
从报告看政府自身建设路径
来源:新华社2013-03-09
“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回首过去5年,政府工作报告如此总结。
“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展望未来工作,报告提出建议。
连日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政府自身建设的总结和建议,引起不少代表委员关注。
事非经过不知难。本届政府过去5年里坚持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迈出了新步伐。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报告原文】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政府决策程序。
【5年历程】这是一幕缩影——2011年,猪肉价格上涨带动物价普遍上扬,群众生活受到影响。7月9日,温家宝总理来到陕西咸阳,深入农户家、养殖场和超市实地调研,并在超市库房召开座谈会,向生猪养殖、屠宰、检验检疫、猪肉加工、销售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方面群众问计。7月12日,国务院出台5个方面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到2012年一季度,全国猪肉价格持续下降,部分地区低于或接近上年同期水平。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也是《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定的重要原则。五年来,国务院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之路上不断前行。
五年里,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通报工作;每季度都要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第6天,国务院决定成立包括13位院士在内的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支持。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说,从将农民工、种粮大户等基层群众请进中南海,到就政府工作报告深入社区、村庄征求意见,中央政府在科学民主决策上作出了表率。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近年来惠州提出“由民做主”施政理念,在制订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比如2011年底首次启动民生实事征集工作,请老百姓海选敲定2012年政府要办的十大民生实事。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邓中翰曾多次受邀到中南海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他说:“听取专家意见,是提高政府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我把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反映给决策机关,政府在政策制定中都融入了我们建议的思想。”
推动政务公开
【报告原文】大力推动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和公务接待、公务车购置使用、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更加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
【5年历程】继2011年90多家中央部门首次公布“三公”经费后,2012年7月19日,各中央部门在同一天集中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很多部委还在其官方网站
首页突出位置“高调”亮相其决算,并力图用更形象的方式让公众看明白。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2008年以来,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新修订的保密法、合理区分公开与秘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政务公开范围由少到多,内容由粗到细,公开透明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地市级以下机关政务公开全面推开并逐步规范,省部级机关政务公开正在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公共部门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也在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进展,全国建成行政机关门户网站4.4万个。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快速发展,全国已建成2.8万个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说,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本届政府做出了努力。比如预算公开,原先不公开的预算包括行政费用、“三公经费”已在公开过程中。百姓可以在网上评论,监督政府权力运行。他同时指出,目前政务公开的程度和方式距离百姓需求和知情权的满足还有一定距离,需要进一步改进。
“过去五年,政务公开的意识空前,但发展不平衡。”民进中央副主席、复旦大学副校长蔡达峰委员说,“各地政府公开程度也不同,公开的充分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其实,习惯了公开,执行过程中会更加科学更加谨慎,工作效率也会提高。”
坚持依法行政
【报告原文】我们始终把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
【5年历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到专门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回顾五年来的政府工作,清晰表达了一个理念:越是面临困难,越要以法治坚定信心、凝聚人心、彰显理性,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通过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011年末,随着数起惨痛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校车安全”话题引发广泛关注。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随即,7000多条不同意见纷至沓来。在与地方政府、专家、学校、家长、交警多次交流并借鉴地方经验、国外做法后,国务院2012年4月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戒毒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年以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议案有34件,制定行政法规113件。
【代表委员声音】陈奕威代表认为,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大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竞争机制,让企业“有事可以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
戴仲川代表说,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任务。越权、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情况在有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指出,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不依法行政,政府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他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扩大顾问服务范围,加强法律服务深度。
严格责任追究
【报告原文】审计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成效越来越明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并切实执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5年历程】2011年12月28日晚间,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公布了长达15000字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性质,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等内容。
山西襄汾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上海静安区公寓大楼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五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200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决策严重失误、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实行责任追究。
【代表委员声音】蔡达峰委员说,从一次次审计风暴看,过去五年政府内部的监督比过去明显加强了。政府内部问责之外,还应多接受人大询问、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指出,从首问责任制到行政首长责任制,这几年政府加强了问责的制度化建设,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矿难等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建议立法保障问责制度的程序化,避免问责制流于形式。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聘请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代表委员作用,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相关链接http://rb.bjrb.cn/html/2013-03/09/content_199542.htm)
反腐官员成微博潜水族 部分设专人收集举报信息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3月9日
网络联手制度 反腐更有成效
反腐官员们正在成为微博的“潜水一族”,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监察厅副厅长谢双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不仅自己经常上网留意相关举报的帖子,而且监察厅内部还设有专人负责收集网络举报信息。
在过去的一年,“小鼠标扳倒大贪官”,点燃的不只是公众反腐的热情,也让越来越多的官员思考如何从网络借力,推进制度反腐,让反腐更加高效。
党的十八大以后,高层频频发声,多地反腐发力。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当选中央候补委员还不到20天便落马;重庆不雅视频书记雷政富被曝光63小时后遭免职;山东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更是在网民举报12小时后被调查;广东40天内5名高官落马。
借力中央高层惩治打击腐败的决心,“网络反腐”出现井喷式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网友之所以把“网络反腐”当作一个好渠道,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原有的反腐渠道不通畅或效果不佳。
侯欣一注意到,被网络曝光的几名官员中,有不少都是“带病提拔”的,“这说明之前也有人举报过他,但都没有得到及时反馈,所以才会想到利用网络、微博。”
“网络是反腐的有效渠道”,全国人大代表、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指出,对于民众通过网络提供的线索,官方非常重视,但网络线索不一定真实,网络反腐也非反腐唯一渠道,各方要理智看待。
去年全国两会前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专门就网络反腐作过统计。他撰文介绍,网络反腐所关注的几乎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干部的生活作风、“三公”消费和贪污受贿,随后是医疗腐败、政府采购和官员豪宅。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述领域正是当前中国反腐的重点、难点。因此,高层对网络反腐的重视已经超出“回应社会关切”层面,更加注重网络反腐制度化建设,网络反腐不仅拓展了网络公共精神空间,更体现了中国民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程度。
“微博一转,围观一万。”网络的围观性以及借助舆论形成的倒逼机制,的确促进了一批案件的高效解决,但也引发了一些担忧。
“会不会有人利用微博反腐的环境,试图污蔑并敲诈某人?”一位来自央企的全国政协委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伴随着网络反腐的热潮,自己所在企业已经出现下属敲诈上级领导的情况,“要不给我升迁,要不就在网上‘曝光’你。”
一些代表、委员一方面把网络当做收集举报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开始关注“制度规范”的问题。
马馼说,民众如果有相关线索也可以向一些常规渠道提供,“比如说12388纪检监察热线,大家既可以用电话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网络举报。此外,各级信访局、各级人民检察院也都有举报腐败的渠道。”
马馼表示,来源于网络的线索,要经过核实后才能够最终确定,“目前对一些不实信息的存在,要高度关注”。
谢双成直言,通过网络渠道收集的举报信息可信度并不高,相当一部分查无实据。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说,被曝光“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经查实,只是一名普通工程师,其6套房产也都是合法所得。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在2009年参加全国两会时就提出了《建立长效的网络举报受理制度的建议》,今年,他依然关注网络反腐的话题。
“现在这个时代,党员干部光靠自我监督不行了,必须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施杰说。
前段时间,香港特首梁振英遭媒体和网友爆料,指其在选举期间涉嫌贿选。梁振英高调回应,其竞选办主动向廉政公署提交相关资料接受调查。
施杰认为,“针对‘不当举报’,完全可以用梁振英的方法来回应和保护自己。要正面回应失实举报,要经得起曝光。”
施杰建议纪检、检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络举报,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管理程序。“对网络相关线索进行专业的收集、分析,按真实性、可查性、影响性分级管理,定期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反馈。”
针对网络举报泛滥可能造成的“泥沙俱下”,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网络发言人要对网络上爆出的官员涉嫌腐败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公布调查情况。“保证渠道通畅,增强举报者的积极性,防止谣言传播,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些代表委员表示,网络反腐绝不能止于“晒艳照、亮房产”,也需要制度来规范,必须成为制度反腐的有益、有效的组成部分。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说,网络举报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以“诽谤罪”起诉举报人。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网络举报大多为匿名,起诉谁?什么程度的名誉侵害才构成“诽谤”?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建议,对一些不良网络反腐举报信息和涉嫌侵权、打击报复性质的虚假网络反腐信息,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建立秩序保障、有法可依的网络环境。
这一建议,此前早已受到中央纪委的重视。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曾指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要引导网民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提高网上反映的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马馼透露,基于网络线索而展开调查的案件占比目前来看还很少。未来,只有加强法制,对一些网络行为作出规范,网络反腐才有望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记者 王烨捷)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09/499462169.html)
个人信息泄露呼唤单独立法
来源:齐鲁晚报2013年03月10日
本报特派记者 杜洪雷 廖雯颖 3月9日发自北京
手机上被迫收到的各式推销产品的短信;刚买房就能接到无数装修公司的电话……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竟成了可以量化价值的财富,一些违法人员便铤而走险地贩卖。
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同样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不胜其扰,纷纷提出要保护个人信息。
□现状 近40部法律 涉及个人信息
“下飞机一打开手机,第一条短信竟然是‘买房吗?便宜地段好!’”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对垃圾短信苦不堪言,“觉得自己像个透明人。”
商品推销的骚扰电话。半夜来电本身对我就是一种惊吓。我直接和对方吵了起来,没想到对方比我还强硬,说‘有本事你告我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虽然气愤难平,可确实无法去法院告他,因为他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
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介绍,目前,我国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回复委员提案时称,我国现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近40部、法律解释10条、法规近30部、部门规章近200部。
“相关条款内容不集中、适用不明确、范围受局限、处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导致现实中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力度很弱。”朱列玉一针见血地说道。
□分析 现行法规 维权很难操作
“如果我在南方网购东西,电商是北方的,结果我的个人信息在购物之后大量泄露,那么我该怎么办?”施杰举例称,如果在南方进行起诉,却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来主张,维权成本太高。再者,“午夜凶铃”可能会影响到休息或者身体健康,这个损失难以评估。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固定证据难等特点,定罪处罚的难度较大。施杰特别指出,现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通道多元化,号码是从哪个通道泄露出去,如何取证和保留证据,也是比较难的。
今年2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但是,施杰认为,“新国标”法律位阶还比较低,仅限于在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仍然不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因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而出现的种种问题。
□建议 侵害公民信息 予以限制、严惩
谈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表示,谈保护之前,应先对哪些信息该保护做范围界定。“哪些信息允许公开,哪些应该保护?这些问题都要研究。”在施杰的提案中,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学历、家庭成员、资产等信息以外,还包括指纹、交通信息、GPS位置定位、医疗健康等内容。更多的代表委员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现有分散零碎的保护法规。
施杰认为在立法中应该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行政或事业单位违法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3/0310/c25408-20738223.html)
代表委员再问车轮下的腐败:公车“私奔”何时休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3年3月10日
今年大年初一,云南红河州委宣传部将部长伍皓公车牌照号公布在微博上,却引出始料未及的争议。本意是便于公众监督“公车私用”,结果是遭到质问“厅级干部可以配公车吗”?
公车改革呼声日高,已经成为近年来两会的“保留曲目”。在本届两会上,代表委员积极献策,希望继“舌尖上的浪费”之风开始被扭转后,“车轮下的腐败”也可以很快得到遏制。
“车屁股底下一栋楼”
中国究竟有多少公车?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被广为使用的数据称,中国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车超过200万辆,每年消费支出为1500亿元到2000亿元人民币。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经过调查称,社会轿车每万公里的运营成本是0.82万元,而公务用车是3万元。
综合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数据,2011年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占“三公经费”总数的六成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不那么富裕的地方,一边是动辄数十万元的公车,豪华的办公大楼,另一边是简陋的学校,没有桌椅的学生,二者形成鲜明反差。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陈建国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用公车人员过多,名为工作用车实为专车,用车太豪华,成为民众不满的主要原因。在伍皓事件中,网络成为不满情绪的宣泄口。
“公车私用滋生官僚主义”
一些公务员认为,公车本身就是一种待遇,用公车接送老婆孩子上下班、买菜、办事都在情理之中,算不上违规。
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公车使用有三个三分之一:办公事占三分之一,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使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公车私用占到了三分之二。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岭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张育彪今年提交的议案是《刹住“车轮下的腐败”》,他对公车私用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有深刻的认识。
“从干部成长角度说,公车私用滋生了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在某些干部心中,官做到什么位置就要配什么档次的车,还必须是专车专人用,没有车就出不了门,没有车就办不成事”。张育彪说。
公车私用也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张育彪认为,公车私用诱导了不良的价值取向,在某种程度上,公车私用变成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
车改处破题阶段
2011年,公车改革写进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政府公务用车改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推进公务车购置使用的公开。
“中央有决心,基层有呼声,国内外有参考的制度也不少,为什么公车改革难以根本推进?就是堵在了这个中间环节。”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在目前车改破题阶段,中央的决心之外,要广泛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中央和基层“两头挤压”的倒逼之势。
目前,杭州、温州、大庆等地都进行了公车货币化的改革。不过,陈建国委员担心,在公车数量未大幅减少的情况下,货币化改革成为一种额外的福利,于改进作风并无好处。不过他认为,货币化改革是大势所趋。
对于遏制公车私用,政协委员刘红宇认为,公车应有专门的牌照,便于公众对公车私用的监督;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公车数量及使用费用。(完)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10/3418227507.html)
两会代表委员点评苹果公司“霸王现象”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2013-03-11
近日,在京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和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就苹果公司“霸王现象”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
近年来,不法厂商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成了消费领域的一颗毒瘤,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年6月以来,本报对苹果公司在向我国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服务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的现象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部分省市的消费者组织和法律专家先后两次对苹果公司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然而,时至今日,苹果公司仍未对其霸王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消协组织2012年受理苹果公司产品投诉2170件,其中涉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占25.6%。近日,在京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和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就苹果公司“霸王现象”接受本报记者的专访。
霸王条款为何难禁
中国消费者报:我国并不缺乏打击霸王条款的相关法律,为什么霸王条款仍然屡禁不绝?
施杰:我觉得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垄断。垄断的资源、垄断的企业、垄断的产品等使得消费者没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时霸王条款就出来了。
其次,服务合同复杂难懂,霸王条款不易被发现,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在很多商家在服务条款中设置的专业法律术语别说一般消费者看不明白,就连专业人士看起来都会头晕。以房产企业为例,有的企业将购房条款设置成厚厚一本,看似已经把所有问题都给消费者解释清楚,但实际上却是有意混淆一些概念。针对这种现象,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帮助其拟定一个规范性的合同文本,另一方面商家在设置条款时也要自我规范,将条款简单化、通俗化,做到跟消费者能真正“对上话”。
第三,许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强。由于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往往放弃维权,这使越来越多的不法商家更热衷于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因此,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肆意侵权终要受惩罚
中国消费者报:关于苹果公司售后服务合同部分条款涉嫌霸王条款的新闻曾在去年引起很大轰动。据我们调查,苹果公司所设置的格式条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是有区别的,相较于国外消费者,苹果公司更加无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问为什么会出现条款“内外有别”的现象?
施杰:这一方面与国内外消费环境不同有关,另一方面还是与我国多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有关。
由于苹果公司的产品有其突出的特点和优势,很有竞争力,使得消费者就算知道其服务条款存在不公平现象仍然愿意购买其产品,这就给商家以可乘之机。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有相关组织介入。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不少消费者组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中消协对苹果公司霸王条款的点评,这对那些无视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来说是一种警示。
我还要重申的一点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企业才会更重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想说,产品有竞争力的强势企业也不能太骄傲,在设置格式条款的时候应该做到更公平合理,否则最终还是会受到消费者的惩罚。
邓辉:不同的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有区别的,某些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较低,企业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会提供过高的保护条件。
苹果公司在中国实行霸气十足的格式条款,它很可能是做过法律风险评估的,它考虑到中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不是很健全,消费者为数众多且比较分散,消费者维权意识还不够强,即便有个别消费者维权成功,所获得的法律救济的力度也很小,企业赔偿数额也很少。苹果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的歧视。
鼓励消协代为诉讼
中国消费者报:苹果公司提供的产品维修合同的部分格式条款被中消协点评为涉嫌霸王条款,但苹果公司始终未作实质性修改。如何杜绝这种屡教不改的现象?
施杰:首先,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消费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有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国境内销售的产品一定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其次,我认为诉讼主体的拓宽,能够更好地应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现在《民事诉讼法》已设定了公益诉讼,对于企业设置的霸王条款,今后中消协应该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或者是诉讼主体,起诉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企业。
再次,引入其他维权机构,调动社会力量。尽管各级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我觉得,仅仅依靠现有的消费者组织来与霸王条款相对抗,可能有些力不从心,建议其他一些社会组织或其他维权机构也参与到打击霸王条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来。
最后,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无视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消费者要坚决地拒绝购买其产品。
邓辉:苹果的部分格式条款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若构成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排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消费者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主张权利。
我国消费者人群庞大而且零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制定相关制度,鼓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对这些跨国公司提起集体诉讼,或者明确赋予消费者组织有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是单纯修改一下法律就能搞好的事。怎么才能迫使苹果公司之类的强势企业正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呢?那就是利用法律的手段,迫使它来与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进行协商,在协商不能达成相应结果的情况下,要由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迫使它改掉不合理的规则,并且作出相应的赔偿。
此外,对苹果公司设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组织应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从舆论方面对其施加压力。有关部门也应加强行政监管职能,对不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加强管理或者坚决依法查处。
(相关链接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3/0311/476715.html)
春天里的加速度:把脉汽车业,奔赴车文明新时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3-3-11
步入3月,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吸引了各方眼球。历年两会都是国家精英们参政议政的地方,而汽车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也一直都是两会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行业。自2009年以来国内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我国逐渐步入汽车社会,汽车业由此与整个社会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
可以看出,2013年的全国两会,与汽车相关的话题早已超越了行业本身,比如多个大城市遭遇的雾霾天气,涉及到汽车排放乃至我国整个能源结构问题;公车改革与政府采购体系变革关联紧密,城市限牌则可能影响到几乎所有大城市居民的出行,油价调整问题则与全国上亿的驾驶员利益紧密相关。我们同时看到,与汽车业本身发展方向的探讨也有不少,这些话题包括新能源汽车发展、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提高以及民族自主品牌研发等。
两会代表们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不仅可能吸引政府决策者关注,还有望引发整个社会持续的探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种种不和谐因素必然会逐步得到改善,一个真正文明的汽车社会一定会加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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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持续升温
每年支出数以千亿元计、占到“三公”经费六成以上的公车消费一直是“三公”改革重头戏,其中关于“车轮上的浪费”的呼声最高,其公车改革执行落实效果也不断遭受质疑,继两年前将配置标准下调至“双18”后,有消息称价格有望下调至16万元,破冰在即的公车制度改革再次成为全国“两会”关注的热点。
国家发改委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公车使用有三个“1/3”:办公事占1/3、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湖北政协常委、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说,对于公车的数量和费用,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的统计。据他初步分析,全国的公车至少在400万辆以上,平均一辆公车一年公用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加上私用的费用,一辆车总的费用在15万-20万元之间。以15万来算,400万辆车一年的费用就是6000亿。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监察厅副厅长何建洋说,现在是公车改革非常有利的时机,第一就是中央八项规定出来后,大家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第二就是对于公车改革也有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三就是很多单位包括一些干部对车改接受程度越来越高。至于具体改革措施,何建洋希望国家能出台统一的政策,具体可以按干部级别进行货币补贴的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杜黎明提出,应该建立刚性财政预算约束的公车管理体系,以预算管理实现总量控制;坚持减少配置总量、降低配备标准,并严肃查处超标超量配车、擅自配备专车、借用社会车辆等违规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在当前的破题阶段,中央的决心要更大一些,态度要更坚决一些,同时要更广泛地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中央和基层“两头挤压”的倒逼之势。在其中,尤其要明确领导责任,所在单位出现公车违规要追究领导责任,从领导抓起,从领导落实。“社会监督、日常管理、财务审计和考核问责要形成一整套制度体系,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真正跳出‘喊一阵、改一阵’的应景式改革。”
(相关链接http://epaper.oeeee.com/G/html/2013-03/11/content_1818013.htm)
代表委员呼吁立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赛迪网 2013年3月11日
“有一天半夜接到商业推广的骚扰电话,我直接和对方吵了起来,没想到对方比我还强硬,说 ‘有本事你告我去’。”谈起这样的经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仍气愤难平。虽然自己是一名律师,但他却感到非常无奈。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招致的各类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让很多代表委员不胜其扰。
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至;刚怀孕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你的电话。“理财推荐”、“房屋中介”、“移民指南”,不一而足。全国政协委员、央视主持人张泽群对记者说,自己收到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实在是太多了,大多数是广告推销类。
个人信息成“公开秘密”,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立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莫让公民信息再“裸奔”,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的一致呼吁。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防不胜防
“手机就是手雷”,电影《手机》中这句台词或许并不夸张。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珠海金山软件公司董事长、北京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手机丢了比电脑丢了还恐怖。智能手机比电脑泄密更严重。比如在电脑上你收发邮件包括很多账户还需要输入密码,而在手机上,为了使用的便利,大部分的应用程序都是默认密码的。应加大对个人隐私及信息的保护。”
雷军认为,如今各家互联网公司为了改善服务,都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因为各种原因的泄密也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混乱。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底,中国网民人数达5.64亿,手机网民人数也达到了4.2亿。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无限便捷的同时,也让非法盗窃、贩卖公民信息的行为大行其道。
施杰指出,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被随意买卖的“商品”,致使公民频繁遭受垃圾信息骚扰,对公民的生活造成严重滋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调研中,全国政协委员张近东发现,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病毒等方式,盗用、收集、篡改、恶意使用个人信息现象越来越多,已经形成了一个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
针对盗窃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2012年4月,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专案行动,抓获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 “资源大户”161个,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对于公安机关重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施杰非常赞赏,但是,他指出,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打击行动,难以让此类行为斩草除根。
“新国标”出台难改个人信息保护乏力现状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何以蔓延不止?代表委员们纷纷把矛头指向了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法律空白。
在张近东看来,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目前个人信息管理还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已有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则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主管机构,对于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个人信息是个人权益的组成部分,是个人的基本身份,也是个人资产。”张近东说。
全国政协委员骆沙鸣也对记者说,现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定罪量刑方面没有一个具体标准,这样很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接下来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放出去以后,他们会继续从事这类犯罪,因为犯罪成本很低。”
如何加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华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史贵禄也在微博上“摇旗呐喊”。他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护照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存在操作性差、系统性不强、保护范围狭窄和主管机构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比如,“现行法律只限于追惩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数量、情节,法律规定模糊,对普通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缺乏操作细则,对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
今年2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新国标”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 “有标可依”阶段。
对此,施杰认为,“新国标”法律位阶还比较低,仅限于在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仍然不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因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而出现的种种问题。
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为了给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安上一把“放心锁”,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很多代表委员在议案提案中建议,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
“这是刻不容缓的事。”施杰认为。他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建议:一是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以外,还包括指纹、交通信息、GPS定位、医疗健康等内容。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分为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和承担查处责任的主体,前者包括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和他们的工作人员。
三是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增大违法成本。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
立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都居高不下,到底路途还有多远,让我们拭目以待。
(相关链接http://www.tia.org.cn/XXLR1.ASP?ID=15428)
施杰委员呼吁完善国家赔偿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来源:正义网 2013-03-11
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今天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施杰说,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条款设置不合理,导致推诿、拖延或不敢“作为”,个别条款设置违背法律原则为申请赔偿设置了障碍,个别条款设置不够细致导致无法判断具体赔偿义务机关,救济性的条款有所缺失阻碍赔偿程序的进行,以及赔偿程序期限过长等一系列问题,致使赔偿请求人(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但没有明确何谓加重的部分,这就极易导致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为了避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而相互推诿,或者在行政相对人本应受到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时,复议机关因怕担责而不敢‘作为’。”施杰向记者举例说。
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施杰建议:“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使国家赔偿制度内容不断完备,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施杰表示,完善国家赔偿法首先应当合理设置条款,充分考虑趋利避害的本性,防止赔偿义务机关为避免承担赔偿义务,而影响案件纠错。一是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避免出现各级政府由于担心地方财政在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而不予纠错的情形。二是将第八条修改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外,还要增加补充规定,申请人遭受违法拘留,或虽依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时限,以及被逮捕的,办案机关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既不追诉,又不予撤销案件的,此种情况下只需申请人提供拘留证、逮捕证等能够证明案件超出办理期限的材料,而办案机关不能提供延长期限的证明,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施杰表示,国家赔偿法要明确二审法院仅改变一审判决的罪名、刑期,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增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不接收申请书或者不按规定告知申请材料补正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诉、复议等救济权利和程序规定。施杰还建议合理缩短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提高国家赔偿的效率。
(相关链接http://news.jcrb.com/jxsw/201303/t20130311_1063581.html)
委员: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初期政府扶持很重要
来源:新华社2013年3月11日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新媒体专电 直接登记制度打开了社会组织蓬勃生长的“闸门”。一片欢呼声中,也有人想得更深:放开“闸门”后,更需要修好“水渠”,建立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良性成长的体制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诸多挑战。
【初期政府扶持很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与国外已有百年发展史的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力量薄弱,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成为不少社会组织运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如果社会组织短期内大量涌现,又无法取得与政府的合作项目,或者政府部门实行“断奶”,一些社会组织可能陷入“休克”的困境。
“对于尚处于‘襁褓期’的社会组织来说,目前政府的‘输血’性扶持非常重要。”施杰说,“政府应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激励机制,落实好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地区已在此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比如成都市,针对社会组织自生能力较弱问题,他们已着手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园”,像孵化科技企业一样,由政府免费提供房屋和办公用具,慈善类、公共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均可入驻。如果其所做的服务项目符合要求,还可获得一定的政府扶持资金。经过一至两年孵化具有自立能力后,再迁出园区。
【监管服务能力受到考验】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宋海说,原来“双重管理”体制下,由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责任和风险,本应各司其职的民政、税务、审计、财政、司法等部门实际“身居二线”。此次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对各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挑战。
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长干昌和表示,改革后,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将面临较大压力。他说,原来民政部门只管登记和年审,改革后责任大了,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管理能力,学会“怎么管”;二是要加强力量,增设人员,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他说,“比如温江区民政局,全局只有14个行政编制,社会事务科就三四个人,显然还不能适应未来的管理需要。”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也指出,民政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划分等方面要集中资源,最好是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独立出来,由登记向登记管理、培育发展转变。
宋海委员认为,除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外,还要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出台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和对非法组织取缔、查处机制的具体方案。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社会组织应加强自律】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存在着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审计制度不明确、慈善资金运作不透明甚至造假牟利等情况。
公益组织观察人士、基金会中新网总裁程刚认为,由于缺乏强制规定和问责机制,一些公益组织对重要信息能不披露的就不披露,不利于树立良好的民间公益组织形象。
全国人大代表、原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说,社会组织自身要运用法律法规健全自身管理、运营机制。她以自己工作多年的广州律师行业协会为例作出说明,由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代表大会机制、代表常任制,协会的议程、工作内容、日常运行规则、协会经费预算等都公开、透明,并且有人监督,协会多年保持“阳光运行”。
宋海委员建议,应尽快健全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体系。他说,目前的法律体系比较滞后,应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应尽快制定一些社会组织管理的专项法律,完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产管理、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税收优惠、捐赠管理、权利救济等相关规定,提高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水平。
(相关链接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30311/1649444.html)
网络问政:让小鼠标释放社会监督的正能量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13年3月11日
中国网民已突破5亿大关。互联网在开展正确舆论监督、推动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日益成为公众表达诉求,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
“呼唤接受匿名举报,并不是说我反对实名。”一提到网络问政,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就首先表态。有着“议政律师”美誉的施杰,一直在热切地关注着“网络反腐”这一独特的反腐倡廉的模式:它有着比传统模式更灵活的形式、更迅速而广大的影响力,同时,却也存在着独特的风险与问题。
“‘网络反腐’,实际是指通过网络举报或传递一些反腐的证据或信息,它仅仅是举报的一个通道。”施杰说,目前有一些实例,证明了这一通道的巨大能量,“表叔”、“房叔”等腐败案件,也都是从网络中获得了线索,应该说,“网络反腐”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一直希望建立一个畅通、有效、规范的举报渠道,纪检监察部门也经常讲,欢迎人民群众监督,而在‘网络反腐’兴起之前,人民群众怎么监督,监督的结果怎么被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是缺乏平台和通道的。科技的进步让这个壁垒被打破,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反腐’的一分子,使得反腐倡廉的监督面一下子铺开了。”
在之前的一些言论中,施杰谈到“专设‘网上纪检’,举报何需实名”,立刻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响应。但其中也存在一些质疑的声音,最主要的,是担心匿名举报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对此,施杰说,他不认为举报一定要匿名,反而鼓励网络实名举报。“能实名尽量实名,这样可以减少纪检监察部门对甄别信息真实性的投入,尽可能提高信息的可信性。”但施杰也谈到,在现实生活当中,实名举报者遭打击报复的情况并不鲜见。“我建议允许匿名举报,不应该堵死这条路。这是对于我们现在的形势的一种无奈之举。”
现在的网络技术也容易导致网络上出现一些虚假信息。施杰认为,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使广大网民能够在规范、可靠的网络信息环境下表达意见。他建议,公检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网络民意的表达,加大科技手段建设,构建完善的网络问政系统,提高网络信息甄别速率。“达到这样的效果,要花钱,要花时间,但最重要的,要有决心。”施杰还强调,既然把“网络反腐”比作一条通路,路的养护,就不止是路政部门的分内义务,每个在“路”上的“司机”,即举报人,也应该珍惜这条通道,为公检法机关提供尽可能真实详细的信息,督促、帮助他们,把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效、高效地开展下去。
“通过网络反腐的法制化、规范化,让小鼠标释放社会监督的正能量。”今年两会上,网络问政得到了多位委员的共同关注。针对目前“网络反腐”中存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则建议“建立‘网络反腐’举报官方权威平台”。同时,加快网络反腐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举报,依法保护合法公民的隐私权。逐步推进网络举报的实名制,使网络举报更加便捷、反馈更加及时,同时加强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蔡建国委员说,“特别是对与网络反腐倡廉有关的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的全方位的监测,根据网络提供的点击率、回帖数等进行数据统计和分类,得出网络舆论的整体态势,进行调查和分析,分析背后的原因,并对舆情的发展做出预测。对于网络爆料的腐败案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处理,并向网民及时公开事件处理结果。借助网络新闻的广泛参与性,“网络反腐”能够得到纪委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快速处理,提高反腐工作效率。”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11/2390397161.html)
代表委员聚焦互联网行业三大乱象:个人隐私泄露
来源:新华网2013年03月11日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20.5小时,平均下来每天约3小时。
然而,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上也充斥着各种“不和谐”现象。治理网络乱象,成为本届两会代表委员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乱象一: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 网民成为受害者
今年1月,针对某软件公司诱导网民安装其软件,通过不兼容、难卸载等方式阻止网民安装其他同类软件产品,并同时诱导用户删除竞争企业的软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约谈了该公司并给予其行政告诫。
“类似的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现象比比皆是,不仅严重破坏了网络诚信和秩序,也危害了使用这些互联网产品的网民利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文说。
据了解,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造成竞争对手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互联网企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是“竞争对手”,更是广大网民。如软件公司用推荐诱导、默认同步安装甚至伪装成微软官方补丁等方式,将旗下产品强行安装至网民电脑中,通过默认设置、强制升级等方式,修改用户的浏览器和主页设置。
“针对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旧的法律已无法适应,暴露出执法范围过窄、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执法力度偏轻,也导致部分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和处罚的现象,无法遏制违法行为。
高文委员提出,国家应当及时完善、修改法律法规细则及惩处条例,加重对违规企业的打击力度,施以重刑。“必要时可追究刑事责任,让损害网民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而付出沉重代价。”
乱象二:网络密布“免费陷阱” 公民个人隐私被泄露
免费杀毒软件泄露用户隐私、非法钓鱼网站窃取用户信息……随着网络安全问题不断暴露,让网民大呼“上网如同裸奔!”
一些不法企业甚至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抓住网民心理,在互联网上设计诸多打着“免费软件”“免费游戏”幌子的“免费陷阱”, 通过技术手段在网民不知情或对相关软件使用条款不了解的情况下,窃取个人隐私信息,甚至造成了网民的财产损失。
“加强网络安全隐私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程苏说,网民个人信息被窥视、泄露和非法利用,暴露出互联网行业发展不成熟、行业监管力度不足、法规不健全、企业缺乏自律意识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本届两会已有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说,当前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明确滥用个人信息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
“除法律层面外,很多信息安全问题是执行不善造成的。”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说,“不遵守法律的代价太小。对于一个市值几十亿甚至更多的企业,几十万的罚金无济于事,应加大处罚力度。”
高文委员呼吁,互联网企业应加强自律意识,并接受来自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和民间专业安全技术爱好者的检查与监督。
乱象三:网络广告和淫秽信息难清除 对未成年人伤害大
浏览网页时,含有广告的小窗口接二连三跳出;随着鼠标移动,被迫阅读广告,影响上网速度,甚至一不小心就自动跳转到色情网站……这让很多网民头疼不已。
“网络广告多且杂,虚假与违法广告丛生。网络已经成为一些违法广告的‘避风港’,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影响极坏。”程苏代表说。
我国网络广告目前处于“监管真空”,虽然一些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未给出明确的判定和处罚依据。
因此,程苏代表建议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如建立发布网络广告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网络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及法律责任。
“最可怕的是,这些网络广告和所链接的暴力、色情等信息,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同‘网络毒品’一般无孔不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副局长朝克说。
据统计,我国19岁以下的网民约占网民总数的25.7%,学生是网民构成的最大群体。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最近发布的《中国网民安全上网研究报告》显示,18岁以下的人群接触过色情信息的比例为38%,约15%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色情网页后会进入浏览。
高文委员建议,完善网络污秽信息快速举报机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暴力等网络污秽信息加大打击力度。
“政府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他们提供文化产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地使用网络。”朝克代表表示,互联网发展也不能脱离文化之根。“‘美丽中国’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也是精神上的,还网络一片净土,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相关链接http://news.cnfol.com/130311/101,1587,14587676,00.shtml)
数字里的公平正义——代表委员解读两高工作报告
来源:光明日报2013年3月11日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两高”报告里上百个数字,记录下过去五年司法进步的足迹。这些数字如何理解?多位代表委员发出了声音。
关键词 5610.5万件
“大家愿意上法院化解矛盾,这是好现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审限内结案率98.8%。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委员:我们已经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五年来案件数量增长近30%,这要从几方面来看。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在不断增加,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渠道就是诉讼。另一方面,案件的增长也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多。过去人们总觉得打官司丢脸,但现在大家愿意上法院去化解矛盾纠纷,这是一个好现象。
当然,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对法院和法官的压力也增加了。法院的应对思路是繁简分流,比如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简易案件进行小额速裁,这就节约了资源。但总体来说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已不堪重负,案件数量这么多,怎样保证办案质量?我认为这是下一步必须解决的问题,不能再拖了。
关键词 0.15%
“每一个案件,都要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纠错,共提起再审20.8万件,同比下降13.7%,因原裁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5.5万件,占生效裁判的0.15%。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代表:“改判5.5万件,占生效裁判的0.15%”,这个数字跟5000多万件的案件总量相比,的确不算多,也包含了法院做的大量工作和付出的辛苦努力。但是,这个数字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还是有差距的。因为,就整体而言,错案只是沧海一粟;但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往往就是因为这一两个错案,影响了人们对整个司法环境的判断。各级法院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尽更大的努力,把“0.15%”这个数字降到更低,让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席大大总书记强调,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这就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我认为,应当改革审判委员会,让真正能做决定的人参与进来。此外,各级法院应当落实司法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裁判文书外全部在网上公开。
关键词 218639人
“不要光看抓了多少人,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人犯罪”
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代表:这几年,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和成果有目共睹。但从以上的数字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职务犯罪案件仍旧高发。我认为,检察机关不要光看抓了多少人,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人犯罪。多年的经验告诉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生产力,也要从源头上抓起,突出的要抓好两条:一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大预防工作格局,二是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近年来,中央先后制定出台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为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法制化程度不高,仍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瓶颈。建议尽快启动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为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56248件
“在保障人权方面,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察机关立案118490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6248件。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委员: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当中,监督职能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两个数字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在追究犯罪中,侦查机关如果对该立案的不立案,就会使犯罪分子逃之夭夭,这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对还没有一定证据显示已经构成犯罪的立案,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应当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单从数字来看,显然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力度更大一些,但“督促撤案56248件”这个数字却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表明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监督作用,避免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为了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手段、滥用强制措施等,有利于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这对于将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王逸吟 殷泓)
(相关链接http://www.sxrd.gov.cn/0/1/3/15/12978.htm)
最高检5年收到308件代表建议110件政协提案全部办结
来源:正义网 2013-3-12
“检察机关五年来主动联络代表委员,高度重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我每次提的建议都被采纳了。”3月12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今年两会期间,记者采访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他们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年来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高检院五年办结全国人大代表建议308件、政协提案110件
时间追溯至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真心诚意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五年后,记者从高检院办公厅了解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高检院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308件、政协提案110件。“这个数字反映了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数字背后蕴含出检察机关联络代表委员工作的高度重视。” 陈舒评议。
联络渠道越来越畅通
连续三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陈舒,几乎每年都会参加几次检察机关召开的人大代表座谈会,除了听取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外,每次座谈会上她都会提出许多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高检院领导每次到地方调研,都会召集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地方检察院的领导每年也都亲自走访代表委员,这项联络工作目前已经常态化,联络的渠道越来越畅通”。陈舒告诉记者。
“我是研究经济工作的,但我对检察工作并不陌生,我每天都会收到《检察日报》,这是我了解检察工作的一个主要渠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企业与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毛蕴诗告诉记者。据了解,为了便于代表委员了解、监督检察工作,高检院将不同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进展等情况专门编发成《检察要况》,及时邮寄给代表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还会收到高检院赠阅的《检察日报》、《人民监督》杂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合订本等报刊资料。
毛蕴诗对检察机关“创新手段联系代表委员”的做法印象深刻。2010年5月,高检院设立了代表委员联络室,开通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专网和专线电话。“高检院网站上还设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服务专区’,代表委员不但可以查阅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进展情况,还可以与高检院工作人员视频通话,这个方法沟通起来很直接、很有效。”毛蕴诗说。
加大意见建议的转化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涂文涛告诉记者,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多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而检察机关近年来惩治危害民生犯罪的力度也在明显加大,“在征地拆迁、惠农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让老百姓拍手称快”。
“去年两会期间,我提了一个建议,建议司法机关慎用‘打击’一词。会议结束后,高检院工作人员积极与我联系沟通,最后采纳了我的建议。我注意到,今年曹建明检察长在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的表述——‘依法惩治’,这种提法更科学、更严谨。” 涂文涛说。
“这些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代表委员关切的问题,而代表委员也顺应形势,积极关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工作,如建议修改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建议高检院加强司法解释等等。”两届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称,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之间的互动“越来越良性发展”。
作为“醉驾入刑”的推动者 ,施杰还认为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为检察工作注入了强大的动力。“近年来,检察机关把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作为完善和制定司法解释的重要参考依据,比如代表委员关注的短信诈骗、醉驾、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社会热点问题,高检院就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依据,这种转化力度很大,真正意义上确保了人民赋予的检察权为民所用、为民谋利。”施杰说。
这些建议和提案是如何办结的
高检院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据高检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高检院在收到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按照内容涉及的事项,确定具体的承办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交办会精神,召开高检院机关建议和提案交办会,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承办部门根据要求,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
承办人在办理前,与代表委员沟通,了解建议和提案提出的背景,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然后针对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内容提出答复意见。经再次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后,起草答复函稿。
答复函稿经处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汇总。办公厅承办人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格式要求,形成答复函送审稿。送审稿经办公厅领导审核,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形成正式答复函寄送代表委员。至此,建议和提案正式办结。
(相关链接http://news.jcrb.com/jxsw/201303/t20130312_1065416.html)
中国民办社会组织的春天将至
来源:新华网 2013年3月12日
“中国民办社会组织的春天快来了!”35岁的职业社工郁进连日来十分关注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中有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表述,被专家认为是“中国社会领域改革的一大步”。
中共领导人近年来提出“创新社会管理”的新理念。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时隔四个月,相关改革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将十八大精神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10日在此间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对基层社工来说,最重要的政策信号是,“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郁进说:“这将改变以往先找业务挂靠单位,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尴尬现象。”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原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对改革方案的评价是,这标志着中国社会领域改革的大门已经打开。
他说:“在公益等领域向社会放权,政策的方向性很明朗。未来,到民政部门注册的相关社会组织会越来越多。”
社会组织在发达国家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GO),以公益慈善类组织最受关注。不过受限于“登记之苦”,中国的一些“没有挂靠单位”的民办社会组织往往容易“流失”于政府视线和法规框架之外。这些组织本身服务社会的能力和的效率也变得很有限。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到45.7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达2510个。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社会组织的数量、质量和发育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知名科普公益组织“科学松鼠会”成立于2008年,到2011年才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松鼠会的负责人认为,与松鼠会相比,许多小型科普组织或学生社团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复旦大学青年组织与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郑长忠博士分析,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适度“松绑”,是一种积极的政策导向,显示出中共对“政党、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已有深思熟虑,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正日趋成熟。
改革方案中还提及,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会青年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这客观上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热情,增加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
“单有一个社会组织的名号还远远不够。”郁进认为,“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很相似,大部分有注册冲动、但无可持续运营实力的社会组织,即使迅速得到了民政部门的准入,依然面临生存难题。”
多位学者指出,改革内容中的另一个亮点是提出了“依法监管”。一方面,“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同时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等目标。
王振耀预测,按照目前的政策导向,中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呼之欲出,包括税收在内的配套改革或将紧随其后。
“在法律规章基础上,引导和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将是中国民政部门今后面临的一大课题。”这位专家说。
专家指出,此番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准入没有采取“大开大合”的方式,但可以预料,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扩容,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也将随之增加。(
(相关链接http://roll.news.eastday.com/c501/2013/0312/421640532.html)
政协委员呼吁放开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查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3-03-12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集团(成都)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杰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提交一份建议,呼吁修改国家工商总局年出台的《查询办法》,以解决当前律师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难的局面。1996
无独有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段万金也建议国务院统一出台规定,将工商注册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等档案资料无条件向公众开放,以促进交易的发生、保证交易的安全。
尽管段万金律师将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查询视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国家工商总局1990年公布的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1996年公布、2003年修订的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却规定,律师查询必须提供法院立案证明。对此段万金认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不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范围,公开这些档案能促进交易的发生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有律师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受阻,有一些人采取了通过伪造证据到法院获得立案证明的手法,甚至有的律师还直接伪造法院立案证明。
施杰认为,在实践中,律师需要进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情况不仅仅限于诉讼领域,在非诉讼中的企业融资、公司上市、改组并购等律师业务都可能需要进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即便是诉讼业务,在很多情况下,律师需要诉前进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情况也很普遍,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
施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工商登记的企业只包含了企业最基本的资料,包括企业历史沿革中的股东、章程等最基础的信息,并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范畴,更没有涉及到企业经营中签订的合同,属于企业本来就应该公布的信息,不应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开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可以“让企业处于更加透明的状态,让企业更加健康地运行,让企业站在消费者的面前更加诚信”。
(相关链接http://news.hexun.com/2013-03-12/151951001.html)
施杰委员: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03月12日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戴佳)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施杰说,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个别条款设置不合理,导致推诿、拖延或不敢“作为”,个别条款设置违背法律原则,给申请赔偿设置了障碍,个别条款设置不够细致,导致无法判断具体赔偿义务机关,救济性的条款有所缺失阻碍赔偿程序的进行,以及赔偿程序期限过长等一系列问题,致使赔偿请求人(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但没有明确何谓加重的部分,这就极易导致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为了避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而相互推诿,或者在行政相对人本应受到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时,复议机关因怕担责而不敢‘作为’。”施杰向记者举例说。
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施杰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使国家赔偿制度内容不断完备,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施杰建议,一是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避免出现各级政府由于担心地方财政在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而不予纠错的情形。二是将第8条修改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外,还要增加补充规定,申请人遭受违法拘留,或虽依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时限,以及被逮捕的,办案机关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既不追诉,又不予撤销案件的,此种情况下只需申请人提供拘留证、逮捕证等能够证明案件超出办理期限的材料,而办案机关不能提供延长期限的证明,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施杰表示,国家赔偿法要明确二审法院仅改变一审判决的罪名、刑期,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增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不接收申请书或者不按规定告知申请材料补正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诉、复议等救济权利和程序规定。施杰还建议合理缩短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提高国家赔偿的效率。
(相关链接http://www.gx.jcy.cn/article.php?articleid=28450)
施杰委员:遏制公款吃喝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报销制度
来源:人民网 2013-03-13
[提要] 施杰委员称,公务人员出差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补贴。如严格追究公款吃喝后又谎报、伪造报销的主管领导责任,设定严格的报销制度和程序等,让财务报销制度成为杜绝公款吃喝、公款浪费的一道制度屏障,严格控制公款消费的财政支出。只有通过严格执行禁止公款吃喝的制度,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
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今日做客人民微博,就“如何有效遏制公款吃喝?”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施杰委员称,公务人员出差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补贴。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报销制度,是有效遏制公款吃喝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严格追究公款吃喝后又谎报、伪造报销的主管领导责任,设定严格的报销制度和程序等,让财务报销制度成为杜绝公款吃喝、公款浪费的一道制度屏障,严格控制公款消费的财政支出。
施杰委员建议,有效遏制公款吃喝,一方面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出公务接待的范围和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地的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对公务接待的财务报销加大监督力度,对存在公款吃喝的负责领导依法实施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让遏制公款吃喝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部分。
“如酒文化在中国早已根深蒂固,但醉驾入刑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某种程度上也改变了人们的这种思维。这正说明了只有不断地去监督,去查处,就能取得良好效果。”施杰委员说。只有通过严格执行禁止公款吃喝的制度,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
(相关链接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3cppcc/n/2013/0313/c357111-20777784.html)
民主与法制时报:两会律师代表委员谈司法公正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3-3-13
“对于律师来说,最渴望的就是司法公正,因为律师职业的唯一武器就是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整体是最希望司法公正的。”接受媒体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表示。
2013年全国两会上,律师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声音越来越响,无论是提出立法建议还是针砭民生问题,他们都在尽力参与。而对于公正司法,他们更是在“尽全力”,谈意见,提建议。
法官应恪守道德和行为准则
目前司法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做到司法公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认为,首先要解决好司法人员的责任问题。这要具体落实到个案的审判上来谈。
“我们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施杰坦言,“但现实中,一些审判过程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甚至我们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挑战国家法制权威,致使判决不公,导致冤假错案屡屡出现。”
施杰认为,只有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做到审判公正,才能上升到司法公正这个层面上来。案件的审判人员能否做到不偏不倚,如何来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等问题是决定当前司法是否公正的关键要素之一。
施杰打比方说,司法办案,就像在生产一件产品,这件产品是不是合格,办理过程中是不是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等等,这些问题都反映在生产产品的各个环节上,只有把各个环节管理好,才能生产出质量过硬的产品来。同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保证各个环节不出问题,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审判。“如果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则会影响到整个审判过程,从而出现司法不公等问题,以致生产出人民不满意的产品,这样的结果就是造成了群众对法律尊严的蔑视,对司法的不信任。”
如何保证各个环节不出现问题?施杰坦言,其实很简单,首先审判人员切身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准则》,切实担负起一个法官的责任,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都要做到公平正义。
审委会应更加规范严谨
谈及造成审判不公的原因,施杰认为法院中设立的审判委员会在面对一些争议比较大或者重大的案件时,应该更加开放和灵活,尽量防止被少数法官利用,避免被少数法官“一言堂”所左右,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结果来。
“因为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施杰进一步解释说,“因为这样,致使听取直接审判法官对案件汇报时,容易受审判法官的言论主导,从而有可能导致应该民主决定的结果反而因权力集中作出不公的判决。”
为防止个别法官借审判委员会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施杰建议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案件和有争议的案件时,应该增加更谨慎的环节,邀请案件当事人简要阐述,让他们在讨论中有表达诉求的权力,避免法官在案件陈述中有可能带有倾向性表达。
同时,要防范个别法官借审判委员会之名,推卸审判责任。施杰建议司法部门应该严格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有问题的案件进行再审,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并对造成错误判决的法官进行追责。另外,法院还应引入三方评价机制,选择公道正派的人士组成一个评判机构,对案件判决作出客观公正公开的评判,发现错判,就启动追责制,一定不能让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逍遥法外。
“审判委员会的设立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学界一直争议很大。但它积极的一面也显而易见。”施杰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只有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来办,并在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和形式上更加规范更加严谨,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不公,促进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
要确保审级独立
案件请示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备受争议。此前,一些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某些案件立案、裁判前必须请示汇报,根据上级法院指示再决定是否立案或者如何裁判的现象频现。
为了进一步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明确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对“请示制度的诉讼化改造”实际上是在回归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现在法院的行政性越来越强,这一做法有利于法院“去行政化”。
上下级法官之间不应该有以前的那种接触,否则就会使上诉制度形同虚设,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你俩事前都把结果约定好了,我再去上诉,有什么用?”陈舒说。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事后,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说:“《意见》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乱‘创新’。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
(相关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3-03/13/content_4270771.htm?node=42355)
拉动内需离不开质量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如何释放国民潜在消费能力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2013-3-13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围绕如何扩大内需、解决消费不足的出路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质量,成为这场讨论中的高频词。
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点,扩大内需的重点、难点在消费,潜力也在消费。去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51.8%,已经超过了投资。而要进一步挖掘这个潜力,就要让老百姓有钱花、敢于花、乐于花。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毛蕴诗对此深有同感。他告诉记者,扩大内需主要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消费内需,二是投资内需。对于前者,首先是要通过提高收入水平,来保证购买力。政府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制定一些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的制度,来稳定老百姓的消费预期。而想要让人们乐于掏钱购买,就要解决供给方面涉及质量、安全、服务等因素的问题,改善消费环境;对于投资内需,关键是要选好项目。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云南分行行长许海也表示,要让潜在需求者成为实际购买者,应着重加强改善消费环境,在提升产品性能和服务质量上狠下功夫。“消费产品供给方面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的。”
营造一个好的消费环境,激发人们的消费意愿,除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外,作为产品生产者的企业也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这就是毛蕴诗委员认为的,要创新供给,即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同时,改善供给结构,创新产品。作为中国最大女鞋生产集团之一的企业“掌门人”,全国政协委员、华坚集团董事长张华荣也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挖掘消费潜力,我觉得企业需要在研究市场上下功夫。制鞋虽然是传统产业,但仍然有很大的作为空间。近年来,我们就一直在琢磨要如何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前是用脚找鞋,现在我们通过正在研究中的‘百码标准’,力争尽快实现以鞋找脚。”据他介绍,华坚的研发人员改变了过去简单以号码划分鞋子大小的思路,通过分析不同的脚型、长度、脚背高度等信息,将鞋楦分为A、B、C、D不同类型,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百码”,以适应不同脚型消费者的需求。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则更多关注消费环境中的法律环境。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以近年来扩张极其迅猛的网购为例,“网购以其便利、快捷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我本人也有不少的网购经历,总体来说都是比较愉快的。一次,我在网上买了一套高尔夫球杆。直到1个月后使用时,才发现其中有一根杆存在裂缝。与商户交涉后,对方答应进行维修。”施杰委员认为,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该严格商户的准入门槛,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均提出要求。国家在加快推进网购的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的同时,电子商务企业也有义务建立诚信机制,如遇质量问题实行先行赔付的规定等,并加大处罚力度。
除了良好的消费环境,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如文化消费、旅游消费、信息消费等等,也是许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日前,央视财经频道向社会发布的《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2012-2013)》中显示,2013年,消费者计划购买的消费品和消费性服务中,排在前3位的是家电、旅游、电脑等数码产品。全国人大代表、美的集团高级副总裁袁利群就表示,“家电下乡”及“以旧换新”、“节能补贴”等一系列政策已相继到期,这些为拉动内需出台的阶段性政策都收到了良好效果。随着农村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居民消费能力大大增强,但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消费市场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作为企业应该抓住机遇,提供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
毛蕴诗委员也强调,随着产业间的交叉融合越来越多,传统产业应该通过积极改造加深与文化创意产业、信息产业等的融合。“‘喜羊羊与灰太狼’为传统制造业带来的利润增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全国政协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李毅中在“政协委员谈推动科学发展记者会”上也表示,现在信息技术已经广泛运用到城市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产业上,渗入到人们的家庭生活里。据统计,中国人均信息消费大约一年是192美元,而美国是3400美元。尽管与美国存在很大差距,但是这也说明信息消费将会是一个新的增长点。
(相关链接http://www.aqsiq.gov.cn/zjxw/dfzjxw/dfftpxw/201303/t20130313_346578.htm)
政协委员的中国梦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13-3-13
两会大幕刚启,与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们便纷纷道出了自己的中国梦。
全国政协委员袁隆平在接受新华网专访时谈到了他的中国梦。他说,我的梦想很简单,我做过两次梦,禾下乘凉梦。我的梦里水稻长得有高粱那么高、子粒有花生米那么大。我的另外一个梦想就是我也希望我的亩产1000公斤早日实现,然后希望培养一些年轻人向更高的1100、1200公斤奋斗。
让中国的老百姓有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还有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我们的国民﹑特别是孩子们都能受到最好的教育,是解放军军乐团团长于海委员的梦想。金铁霖委员的梦想则是希望中国声乐与世界并齐,在世界声乐之林中独树一帜。作为律师,施杰委员的梦想跟职业相关:守护公平正义之准则,让法治之光更加闪亮;捍卫司法审判之公正,让正义之声更加嘹亮;保护生存环境之安全,让中华之景更加旖旎;套上公权特权之枷锁,让平等之风拂遍九州。
今天,“中国梦”激动着全体中国人,实现“中国梦”鼓舞着全体中国人。人们都在以自己的经历和理解诠释着“中国梦”。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人在梦想中成长;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梦想,国家在梦想中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将个人的梦想融入国家的梦想之中,这个梦想才能放飞得更高更远,这个梦想才会产生更大的正能量,从而推动梦想的实现。而国家的梦想只有在每个国民的心中产生共鸣,这个梦想才会激发起强大的创造力和推动力,从而推动梦想成真。
“中国梦”正是这样一个激活了全体中国人内心梦想的国家之梦,一个足以激发起巨大创造能量的梦想。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的人包括政协委员们去解析它,去描述它,才会有这么多的人去思考它如何成为现实。
而中国梦也正是在我们的解析、描述、思考中,离我们越来越近。
(相关链接http://www.rmzxb.com.cn/lh/2013lh/13lhpl/t20130313_489228.htm)
一次次诚恳建言托载“中国梦”扬帆起航
来源:人民公安报 2013-03-13
春雨润三月,大地万物生。
3月12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圆满闭幕。10天来,2237名全国政协委员齐聚北京,共商国是。
梦想凝聚力量,政协会议中,“中国梦”被委员们频频提及。
“争取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实现高中义务教育,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实现大学义务教育,这是我的教育‘中国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商学院院长徐玖平如是说。
全国政协委员袁伟霞的梦想则是希望国家帮助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中国梦”。
“席大大总书记曾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正是我们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在未来5年,我相信,法治阳光必定会更多地照射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走出人民大会堂,全国政协委员、四川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信心十足。
让中国的老百姓有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优美的环境……委员们的一个个梦想、一次次诚恳建言,汇聚成一股中国力量,成为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动力。人民政协这项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二届全国政协的开局之年。人民政协重任在肩。
春天,是蕴育梦想和希望的季节。站在人民大会堂前,我们已经嗅到了春天的芬芳气息,“中国梦”正扬帆起航。
(相关链接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3/13/content_6982785.htm)
五位代表委员热议如何构筑青少年网络安全空间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3-3-13
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互联网用户每天的上网时间为19亿个小时,比两年前增加60%。还有调查证明,我国青少年网民中网瘾群体比例为14.1%,人数约为2404.2万。如何构筑孩子们合理利用虚拟世界的安全空间?代表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
受访对象:
孙丽英 全国政协委员、总政歌剧团国家一级演员
俞敏洪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
冯 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院长
施 杰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童国华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院长
全国政协委员孙丽英:“净网”行动需要社会参与
“8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不良信息有关。有关部门应进一步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加大对国家重点青少年网站的扶持力度,抢占互联网影响力的高地。”全国政协委员、总政歌剧团国家一级演员孙丽英说。
孙丽英认为,“李天一事件”的发生,除了父母要承担主要责任外,也要考虑到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在她看来,孩子的成长取决于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在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下,好孩子会更好,坏孩子可以变好。反过来,社会环境存在问题,好孩子会变坏,坏孩子会更坏。而这一代孩子所面临的最大社会环境就是网络,很多孩子从小学开始,大量时间沉浸在网络环境之中。网络上不良信息对孩子产生了很多误导,甚至将他们引向犯罪”。
孙丽英委员拿出了一组数据说明问题。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8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少年犯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沉迷网络”的占85%。由此可见,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远远大于家庭和学校的正面教育。
因此,孙丽英呼吁,社会要携起手来,大力开展“净网”行动。
全国政协委员俞敏洪:生活丰富上网自然就少了
“美国的网络比我们更发达,为什么很少听到美国孩子上网成瘾呢?这可能与中国孩子的生活太过单调有关。”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俞敏洪如此判断。
“在学校,小孩有做不完的练习题;放学了,家长还给他们报了各种补习班。除了做题就是做题,这样枯燥的生活对精力旺盛的孩子是难有吸引力的,他们只能选择在网上发泄不满。”俞敏洪说。
俞敏洪说,解决孩子的网瘾问题,要让他们的生活丰富起来。比如,学校可以开展各种各样的体育和实践活动,让孩子们都能从中找到兴趣点;家长要给孩子创造更多条件,让他们走出屋子,到外面的世界去寻找精彩。“我们要培养孩子热爱自然、热爱生活的能力”。
“这一切转变的根本,是改变只追求高分的教育观。”俞敏洪说,“许多家长找到我说,只要我孩子能考上北大,花多少钱、学多少课程都行。这样的教育观是错误的。家长不能把孩子当成学习的机器、追求成功的工具。有多少家长会培养孩子热爱自然和生活的能力?所以,不要只是抱怨孩子爱上网,还要看看我们给了他们什么样的生活。”
全国政协委员冯俊:建立网络管理分级制度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院长冯俊看来,现在的网络世界仍待进一步规范。“大量暴力、色情、低俗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极易对尚未形成基本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网络游戏、贴吧等虚拟世界氛围让青少年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这是让人痛心的事情。”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冯俊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管理分级制度。“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辨别、选择能力较弱。我们有必要对网络内容进行评级,严格禁止未成年人浏览、观看不适宜的相关内容”。
“面部扫描、二维码等现代技术已经可以支撑网络分级管理的实现。有关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不良信息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冯俊说。
冯俊建议,在限制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同时,还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认识实际,探索多种有效的德育路径和载体。“在网络时代,我们要花更多的力气引导青少年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让他们拥有正直、善良、诚实、有爱心等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懂得尊重社会制度和规则,并有一定的法制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多年来一直关注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去年,我就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加大网络管理的提案。这一问题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他说:“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网络行业的快速发展。在网络管理方面,国家应尽早出台相关措施,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尤其要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加强规范和管理。可以通过设置较严格的规范制度,督促其履行信息审核、清查及删除的监督管理义务,并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后果。”
施杰还提醒,相关部门要保护网络上未成年人的隐私安全。“网络上,信息被公开贩卖,人肉搜索肆无忌惮,普通公民的隐私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加严重”。
“一切可被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电子资料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他建议,国家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的责任主体,强化问责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童国华:网络管理宜“疏”不宜“堵”
很多家长想方设法阻止孩子上网,一些学校甚至对学生“禁网”,全国人大代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院长童国华认为,这些都是极不明智的做法。“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由实体社会和虚拟社会构成的‘双重社会’里,家长拒绝网络生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庞大的上网群体,一是具备一定知识,二是以青少年居多。对青少年来讲,网络是他们的主要信息来源,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都会受到网络的影响。从表面看,网络确实给青少年的教育带来了新问题,不良信息、暴力都在影响着孩子。但现在世界已经成为地球村了,技术发展、信息交流是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考虑如何积极利用新技术,如何适应网络环境,而不是竭力封堵或回避。”童国华说。
“加强互联网的应用和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必须从顶层考虑,使整个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求。我们已经建立了针对实体社会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制体系,也要建立一个针对网络社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地利用新的技术。”童国华建议。
(相关链接http://www.mzedu.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5&id=12839)
李肇星问律师:怎么看待席大大提出的依宪治国
来源:中国网 2013-03-14
2013年是换届之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现场,可以见到很多带着“列席证”的熟面孔,他们虽已不再履行代表职责,但依然受到媒体记者的追逐,原外交部部长、十一届全国人大外事委主任李肇星就是其中一位。
3月4日,当李肇星第一次出现在记者们的视线里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他对傅莹的评价,轮番轰炸。“您怎么评价傅莹?”“她有没有向您取经啊?”“您给她的建议是什么?”
“她是非常优秀的女孩”,李肇星说完,自己也哈哈大笑起来,“她是个非常优秀的女外交官,是年轻漂亮、很有经验的女发言人,她做得很好”。
3月10日,当他再次出现在人民大会堂时,恰逢全国人大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方案,记者们纷纷向他发问:“您对机构改革有怎样的看法?”“机构改革对外交工作影响大吗?”
李肇星对中国网记者说:“改革在预期之内,但也是一个新的开始点,恐怕还要不断进行,下一步主要从人民的利益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使机构不断精干,更有利于联系群众、联系实际。”
就在这时,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前来要求和李肇星合影,在得知其身份后,李肇星主动问:“你对席大大同志提出依宪治国有什么看法?”
施杰说:“我是很感动,也看到了希望。习总书记还讲了一句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我们的司法公平是通过每一个案件来体现的,我希望这个能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很期待。”
李肇星继续问:“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宪法又不能司法化,你认为该怎么贯彻宪法精神?”
施杰答道:“我们一直期待有条件的时候能成立宪法法院,但目前,应该在人大有一个违宪审查机构。宪法不能只是挂在天上的馅饼,如果落不到实处,那么司法根基就会出现问题,下面的部门法也很难得到落实。宪法是我们一切行为的准则。”
李肇星听后表示:我这几年工作的体会,就是每个公民最好都要学法律,我要求我自己还有我的年轻同事一定要读两本书,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本是《联合国宪章》,我自己不知道读破了多少本了,这个太重要了。”
他还考起了现场的记者:“你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婚姻法》吗?男女结婚最低年龄是多少?”
现场一位女记者答道:“女二十,男二十二。”
李肇星高兴地对施杰说:“她还真不错,我问了很多人,结果他们都不知道。”
临走前,李肇星指着施杰对大家说:“这位是法律专家,将来如果你们谁摊上事儿了,就找他!”
从2009年开始,每当李肇星作为人大新闻发言人坐上主席台时,都会带上一本红色封面的《宪法》,除了作为回答问题的依据,在译员翻译的间隙,他也不忘见缝插针地随手翻上两页。有媒体曾评价他是“手不离宪法的人大发言人”。
(相关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13-03/14/content_4273308.htm?node=34488)
政协委员热议职业病“防鉴治”如何三管齐下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3-3-14
据劳动部门2011年统计,我国有7亿多名劳动者在不同岗位上工作,有2亿名劳动者工作岗位上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当前,我国已进入职业病隐患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问题引起了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
宾嘉场出
王 欣:吉林长春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 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滨生: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吴先宁:民革中央常委、宣传部部长
邹先荣:重庆力帆集团成品检验部组长
孙 萍:中国京剧院国家一级演员
罗茂乡:四川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深圳职业病患者联名上书,近年来,一些职业危害事件凸显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困境。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发布实施已一年有余,的确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当前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我国一些行业领域的职业伤害较多。而由于缺乏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成为职业病危害的最大受害者。
做好“防”的文章
如何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委员们认为,首先还需在“防”上做文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以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王欣委员认为,我国现行职业病检验方法过时,与检验服务市场全面开放的形势相比,显得很不适应,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职业卫生检验标准,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应根据科技进步不断更新,而实验室在认证过程中要兼顾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施杰委员认为,首先要对企业的责任进行监督,要对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他提出:“要进一步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健全追责机制。”
李滨生委员十分认同施杰委员的看法,他提出,针对企业职业病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管理等重要环节,要开展经常性检查、抽查,严肃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吴先宁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要对在岗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专项整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予以严惩。
简化“鉴”的步骤
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而农民工是构成流动人口的主要群体,他们在劳动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相应的知识欠缺。
作为农民工的邹先荣委员对这一群体非常了解。他告诉记者,职业病患者身体出现病症会经历一个过程,多数人都是离开工作岗位后,才发现患上了职业病。在当前企业岗前、离岗体检缺失下,农民工的流动性加上职业病的潜伏性,使职业病患者及早发现病情和维权的状况进一步恶化。
“职业病患者做检查、诊断、鉴定,几乎比登天还难!”孙萍委员感叹。她举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要提供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而一些工人工作的企业什么材料都没有,什么证明也不提供”。她建议职业病鉴定制度应进一步完善,要建立对企业的约束制度。如果企业负责人阻碍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应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吴先宁委员建议简化职业病鉴定流程,“有些病情严重者往往还没走完程序,就因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而撒手人寰”。对于找不到责任雇主,无法证明其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他提出,能否按照病种就可以申请鉴定为职业病呢?
建立“治”的体系
目前职业病患者尤其是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多数是因没参加工伤保险而得不到基本的医疗救治,部分患病农民工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国家、社会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救助体系。
吴先宁委员认为,政府应行动起来,把尘肺病纳入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中去,“我们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权益保护。如果工人患上尘肺病,企业、社会、政府都要对其负责”。
罗茂乡委员则提出推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落实,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尘肺病农民工,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解决医疗费。
施杰委员建议设立职业病防治基金,“这个基金要由政府投入,社会参与”。他认为,应向从事接尘作业的企业征收尘肺病防治款,以此款项作为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以财政拨款作为补充。通过该基金,对无法获得职业病医疗救助的患者实施救助。
(相关链接http://www.aqsc.cn/xwzt/104780/104782/104786/275397.html)
两会ICT大盘点:五大呼吁描绘产业发展趋势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2013-3-14
近年来的“两会”上,作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之一的信息通信业一直备受瞩目。今年的两会,ICT产业的焦点话题有哪些呢?CNII为您盘点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五大领域,从中或可窥见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呼吁一:加快宽带国家战略落地
在今年两会上,来自电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和互联网界的代表都表示,应将宽带中国纳入国家战略。近年来,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升温,作为基础设施的宽带网络备受各方关注。特别是2012年,我国宽带发展进入大提速阶段,但与此同时,三家运营商陷入宽带建设巨额资金短缺、投资回报期较长的发展困境。据测算,全国性网络建设成本可能高达万亿元,城市地区回收期为4年至5年,农村地区回收期为7年至9年。因此,宽带产业亟盼国家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呼吁二: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新四化”,而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信息化是制胜法宝。今年两会上,多个代表委员也纷纷提到信息化在“新四化”中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吴世雄建议,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国联网人口、户籍等信息的共享,解决重户、多房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徐冠巨称在转型经济下,公路运输作为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找准切入点、加大信息化推动。全国人大代表陈振濂建议,应把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放在战略优先地位,用信息化新思维推动新型城镇化。全国人大代表徐龙建议全面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便捷性和网络监督的大众化,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伴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市场天宽地阔,必将更有作为。
呼吁三:尽快发放4G牌照
今年两会期间,业内对4G网络的态度继2013MWC之后再次升温。3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长苗圩在青海代表团驻地表示,我国在4G技术研发上已取得很大突破,4G牌照估计今年年内可以发放。中国联通董事长常小兵也表示希望政府尽快发放4G牌照,以便使政策明朗。与此同时,中国移动从巴展开始,更是一直在紧锣密鼓的宣传4G,期间在广深启动了国内最大规模的4G体验。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表示,“中国移动4G业务距离商用越来越近,试验结果非常理想。”相信随着全球4G网络商用步伐的加快,中国的4G时代也即将到来。
呼吁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不断扩大,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主流消费渠道之一。数据显示,2012年交易总规模已达1.2万亿,占据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与此同时,网购中也滋生了种种不规范、不合谐的行为。据统计,北京去年网购投诉超过全市服务类投诉总量的一半。在今年的两会上,治理网络消费环境、规范网购市场行为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廖仁斌认为,我国亟须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以规范当前快速增长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护消费者、企业以及国家的正当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徐晓兰建议,政府应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树立互联网治理的新理念,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注重诚信和法律的建设。
呼吁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全国政协委员郭为表示,在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必然会接触和使用大量个人信息,其中部分个人信息还涉及健康、就业等个人隐私问题。只有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居民才能放心地接受公共服务,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合理利用这些信息提供更好的服务。如何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献计献策。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一切可被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电子资料均纳入法律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魏明也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系统地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制定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泄露、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http://news.rfidworld.com.cn/2013_03/852d00e21e7d2d62.html)
施杰委员建议:完善法律 “重典治乱”
来源:新华社 2013-3-15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
施杰委员建议,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特点、新趋势,适时调整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不应将安全食品犯罪视为一般经济犯罪,而应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
(相关链接http://www.pingtan.gov.cn/epaper/html/2013-03/15/content_12730.htm)
叩问3.15—关于消费维权的两会代表委员之声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3-3-15
“设‘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维权困难、成本高”“消费者吃哑巴亏”“乱收费现象没有根本改观”……又是一年“3•15”,消费维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在今年的两会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消费欺诈也是许多代表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话题,他们的不少建言掷地有声。
消费之惑:陷阱重重,安心消费何处寻?
目前,在一些消费领域,无论是新兴的电商还是传统销售渠道,价格欺诈、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消费陷阱让消费者防不胜防。而对这些现象,代表委员也进行了强烈抨击——
“网络广告多且杂,虚假与违法广告丛生。网络已经成为一些违法广告的‘避风港’,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影响极坏。”全国人大代表程苏说。
“诸多果汁、香油、蜂蜜等,就是由食品添加剂勾兑出来的,以假乱真。食品安全从源头抓起,是治本之策。”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指出。
“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行骗,使行业鱼龙混杂,产品良莠不齐,对民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产业自身发展也受到损害。”全国政协委员、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李惠森说。
代表委员们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卖家之间权利不平等、信息不对等,使大多数消费者很难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使用”,比如一些“霸王条款”仍是不少行业困扰消费者的“潜规则”和“硬骨头”。霸王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更带来了感情伤害。
“设‘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最低消费就要多点菜、点贵菜,这种契约没有体现公平和自由,不能因为消费者口头认可了,就认为‘霸王合同’合法。”全国政协委员陈世强说。
维权之难:为“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
与商家“抱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消费者维权往往是“单打独斗”,经常遭遇求助无门,监管部门权责划分、对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缺乏明晰规定,使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对此,代表委员们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商品房、汽车、网络购物、金融消费等领域,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困难、成本高,有时候是‘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说。
“维权费用高、渠道不畅,消费者拿不出确凿证据,比如食品类消费,消费者吃完肚子痛才知道有问题,没有证据只能吃哑巴亏。”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杜婕说。
代表委员们指出,当前消费违法企业违法成本低,不足以构成威慑。同时,因维权成本高导致的消费者各种“息事宁人”的做法,愈加使企业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不遵守法律的代价太小。对于一个市值几十亿元甚至更多的企业,几十万元的罚金无济于事。”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说。
“不少人遇到纠纷时,不是找律师,而是找关系!反映出法制建设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山西潞安集团董事长李晋平说。
“虽然国家不断畅通维权渠道,但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较小金额的权益受损通常采取‘算了’的做法,以免付出更多的精力、时间。”全国人大代表林美娟说。
破题之道:规范市场经营、加强市场监管、改善消费环境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消费者不应该以“嫌麻烦”牺牲自身的权益外,更在于政府部门提高服务意识为百姓撑起“安全伞”“保护伞”,同时加大违法者的打击力度。对此,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规范市场经营,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秩序,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让老百姓放心,改善消费环境,百姓才能乐花钱。”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海关关长马忠源说。
代表委员们认为,重视诚信经营、尊重每一个消费者,才能使消费者开心消费、放心消费,他们建议加强行政监督和消费者监督,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将不诚信的企业予以约束。通过刚性手段,强化对不法商贩和企业的处罚力度。
“不应将食品安全犯罪视为一般经济犯罪,而应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说。
“当前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说。
此外,代表委员们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强化监管,将“事后干预”转变为“事前预防”,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消费环境,让规范的制度对一些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状况说“不”,让消费者的维权路“越走越好走”。
“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脉就是划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市场、社会能办的政府一律不介入,需要政府办的,比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政府必须依法办好;需要市场和社会办的,政府要提高专业化水平,做好监管。”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说。
(相关链接http://news.sina.com.cn/o/2013-03-15/155926543445.shtml)
食品安全犯罪不能算一般经济犯罪
来源:新华社 2013-3-15
“不应将食品安全犯罪视为一般经济犯罪,而应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
“一些建设单位资金不足,仓促上马,让施工单位垫资开工,出一元钱,让施工单位干出五元钱的活来。施工单位拆了东墙补西墙,左右为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断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油漆粉刷工陈雪萍
“有些城市盲目跟风,把智慧城市建设作为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贪大求全;有的把智慧城市仅仅定位在工程建设,没有明确主要的工作任务和实施路线。建设目的不够明确,建设思路不清晰,导致智慧城市建设存在很大浪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
“有的地方在产业规划上喜欢追新求奇,要么就是向硅谷看齐,要么就是要培育多少个‘乔布斯’。发展产业最忌讳的就是政绩思维,提出一长串大而无当的口号,却没有实质内容的支撑。”——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海林
“不应将食品安全犯罪视为一般经济犯罪,而应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
(相关链接http://www.stardaily.com.cn/ylxb/html/2013-03/15/content_9503.htm)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 消费者信息如何保护?
来源:闽南网 2013-3-16
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金融业由传统走向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同时,加大了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专家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完善构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信息泄露
“网络支付、网络银行、网络投资、网络购物……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说。
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大家的支付习惯、借贷方式和投资理财渠道。
记者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金融业务过程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系统等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业务。
同时,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引发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非金融机构逐步加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列,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涌现。
网络电子支付蕴藏各种各样风险。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发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该联盟已处理钓鱼网站超过24000个,钓鱼网站涉及的行业前两位分别为支付交易类和金融类。
据知情人士透露,金融行业中的钓鱼网站约99%的攻击由海外发起,大大增加了电子支付机构的防范难度。
业内安全专家指出,不仅是网络电子支付,随着互联网络应用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由之衍生而来的通过网络破坏信息系统、窃取信息、名誉侵权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社会秩序。
有关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分别遭遇过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在这些网民中,遭受不同形式损失的占77.7%,产生经济损失的占7.7%。
行业乱象
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不少金融机构为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会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用于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交易之外的用途,或者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共享。这加大了信息泄露风险。
另外,网络银行、跨国金融机构的兴起,大型数据中心、客服中心的建立,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由本地扩展到全国甚至全球,使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连成一体,金融活动突破国界限制,形成金融产品、服务对象全球化的无国界金融。这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已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而且是国际问题。
“此外,在网络支付时,由于交易双方不进行现场交易,无法通过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各类交易信息,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因而存在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结算处处长戚宇涛说,“由于交易信息以电子方式存在,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金融资产保密权。”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信息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诸如消费者的个人财产、账户、信用、金融交易、衍生信息等所隐含的商业价值正逐渐被人们发现和利用。
在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商业机构或个人采取种种手段获取他人金融信息,加之部分金融机构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导致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有数据显示,近八成的个人信息泄露源自信息拥有者的内部作案。许多机构保存有客户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却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隐私的完整机制。
依法保护
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范,因而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坦言,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内容缺乏统一性,相互之间缺乏衔接性,对各种权利的界定不明确。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宇律师指出,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规定;其刑事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修正案(七)有关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提供直接的行政法保护,无法规制那些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目前,发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功能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若干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相应规定。
专家认为,如果客户个人金融信息遭受侵害后得不到有效救济,势必影响社会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心,甚至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
多位专家呼吁,尽快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内容范围、主体权利、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以更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相关链接http://szb.hdmnw.com/html/2013-03/16/content_4129014.htm)
权力之“虎” 要关进制度之“笼”
来源:新快报 2013-3-16
从“表哥”、“房姐”的落马,再到“雷政富不雅视频”的曝光,“网络曝光———纪委介入———核查处理”成为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的一条新路径。一方面,由网民参与的网络反腐热潮正改变着中国的反腐格局,但是,另一方面网络反腐中的“误伤”甚至侵权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呼吁反腐立法,规范网络反腐,加强“裸官”监管……代表、委员们对于反腐“老问题”和“新挑战”建言献策,也让人们期待未来一个时期中国怎样着力构建权力之“笼”。
●背景
中共十八大之后,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从中央到地方,“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持续掀起的反腐治贪,以及整饬工作作风的新风广为民众赞许。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共中央总书记席大大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这句话,被媒体解读为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的反腐路径将重在制度建设。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而在之前,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看望政协委员并参加讨论时也强调,“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关键词 纳入制度
“从现实看,网络反腐呼声很高,但也频频遭遇缺少制度支撑的瓶颈;从国外反腐经验看,从制度上规范约束权力,强化监督,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唯有把群众的反腐热情和巨大能量纳入制度的轨道,推进反腐制度建设,才能釜底抽薪、直指要害,持久发挥遏制腐败、打击腐败的有效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我国著名少数民族语言学家朝克
“要把反浪费纳入反腐败法的体系,通过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公款浪费现象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秦希燕
关键词 网络反腐
“通过网络反对腐败是当前反腐倡廉的一个新兴的平台和载体。网络反腐存在着一定的副作用,应该通过由纪律检查部门、宣传部门、法律部门等等各个方面把它规范起来。”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在一些地方,数任建设厅长、交通厅长‘前腐后继’,说明仅仅抓人、换人是不够的。反腐败不能像割韭菜,割掉一茬又长一茬,关键在于除掉根、铲掉土。”
———全国人大代表、经济学家张兆安
“目前,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量刑以及从轻处罚上的标准比较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轻刑化的倾向十分明显,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
“在我看来,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一般的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的信息保护。他们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一定限制,接受公众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个笼子应该是制度的笼子、民主的笼子、公开的笼子。像金鱼缸里的鱼一样看得见。”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舟山市市长周国辉
关键词 源头防腐
“拆迁领域和城镇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正呈高发态势。为更好地发挥好职能作用,在依法严肃查处拆迁领域和城镇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要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
“对渎职犯罪的打击不能仅停留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以后才查办,应对潜在的有重大危害隐患的,提前进行预防甚至处理。一方面增强官员责任心和履职作为意识,另一方面也避免更大危害后果出现。”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
(相关链接http://www.ycwb.com/ePaper/xkb/html/2013-03/16/content_1545715.htm)
代表委员热议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编织制度的笼子,把好权力关
来源:光明日报 2013-3-17
今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凝聚民心,需要凝聚奋进的力量。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这需要权力拥有者的自觉,更需要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那么,怎样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两会期间,结合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高”工作报告,代表委员们对此进行了热议。
抓紧制定综合性的反腐败法
■新闻回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未来五年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日前在记者会上表示。
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无限的权力会毁掉它的占有者。“把权力关进笼子,首先要打造完善的法律规范的笼子。”郑州铁路局党委书记杨建祥委员坦言,目前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存在碎片化、位阶低、刚性弱三大问题,应该抓紧研究制定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并以此为龙头,带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委员也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反腐败法制不完善、不系统。
“有些方面还没有任何规定,存在立法空白。有的规定仅限于纪律条例、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基本法的层面,约束力不够。有的方面虽然已经立法,但相互间还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为腐败的发生留下了空间。”巩富文委员说,“在部署立法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反腐败方面的专项立法。在全盘考虑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同时要具有超前性,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确保立法效果。”
民盟中央常委、民盟重庆市委专职副主委韩建敏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当前我国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局职能分散、多头管理。她建议将这些机构逐步整合成专门的反腐机构,形成合力。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新闻回放:重庆不雅视频“主角”雷政富、陕西“表哥”杨达才、神木“房姐”龚爱爱……反腐败,网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监察部原部长马日前表示,网络是反腐的有效渠道,对于民众通过网络提供的腐败线索和问题非常重视。
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委员告诉记者:“应该充分发挥网络民主监督的正能量。从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建立对官员、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体系。”
他建议,为了完善网络监督,应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地进行网络监督,让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共同发力;二是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上举报的腐败线索,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管理程序;三是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并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打击报复。
在江西省委副书记尚勇代表看来,科技手段对治理腐败有重要作用。“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使公共资源在网上交易,政务在网上公开,资金在网上运行,监督在网上实施,从而把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约束干部不能腐败。”
“加大对减刑、假释监督力度,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新闻回放:“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纪处理。”在重庆代表团的开放日上,重庆市委主要领导表示,对不雅视频案态度坚决,就是要依法办事。他强调,对涉案干部,要深入调查,切实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处理。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关部门会适时向外界公布。
5年来,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3.8万件,判处罪犯14.3万人。
5年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李江代表说,长期以来,反腐败过于偏重教育。“应该看到,时代变了,反腐败如果只通过教化,显然是比较片面的。”
“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受到很多干扰,很多腐败分子为自己营造了关系网和保护伞。有些案子得不到查处,人民没有信心,腐败分子也存有侥幸心理。”李江代表强调,应该借鉴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对腐败零容忍。要加大查处和惩处腐败的力度,对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要认真对待,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办案的人也要进行监督。
刑事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对贪官轻判,还有些已经被判刑的腐败分子搞权钱交易,从而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引发了公众的不满。
“刑事手段是打击贪腐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好不容易查处的贪官,如果接二连三地被减刑,甚至直接办理保外就医,连牢都不用坐,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将大受影响。”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力度,堵死“后门”,守住司法公正的关键防线。
(相关链接http://news.eastday.com/c/2013lh/u1a7262254.html)
全国政协委员谈如何有效遏制公款吃喝
来源:山西日报 2013-03-18
嘉 宾:施杰,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旭明:什么是公款?
施杰: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
王旭明:从财务报销角度,什么审批手段能有效遏制吃喝风?
施杰:应遵守严格的报销制度和程序,如要求报销人员提供公务接待详细的人员清单、用餐明细、部门领导书面同意以及经手人的签字等,并严格追究公款吃喝后又谎报、伪造报销的主管领导责任。
王旭明:接待经费定期向社会公开能否有效遏制吃喝风?
施杰:监督力度直接影响制度执行效果。应将公款消费的报销凭证一并归档并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执行力度,用全面的监督促使公务支出更加透明、规范。公开政务,阳光监督,是遏制公款吃喝的良药。
王旭明:公款吃喝只能减弱不能断绝吗?
施杰:只有通过严格执行禁止公款吃喝的制度,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我国的问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严密,公款吃喝成为了理所当然!
王旭明:治理公款大吃大喝,不能仅靠道德自律,还必须有严厉的制度。
(相关链接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13/0318/c58278-20827074.html)
加强沟通注重反馈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
来源:人民法院报网 2013-3-18
这几年,法院联络代表、委员的方法不断增多,法院时常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座谈会,我们也更好地了解了法院的工作情况。
对于今后法院与代表、委员的联络工作,我希望法院在现有基础上,能够更加公开,能将更多的信息传递给代表、委员。因为我的职业是律师,和法院打交道比较多,对法院的工作也比较熟悉。但更多的代表、委员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代表、委员,因为法院工作的专业性太强,对法院工作还是不太熟悉。
我建议法院可以将一段时期内要审理的重要案件做成“菜单”,发给代表、委员,有要来旁听的,可以很方便地联系安排。此外,法院的工作动态也应当更多地发给代表、委员,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了短信平台给人大代表发送动态信息,委员还没有,希望尽快完善。另外,对于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反馈机制,确定一个明确的回复时间。
(相关链接http://www.sccourt.gov.cn/med_focus/201303/7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