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2-08-26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合伙人 陈学斌:(点击查看讲座视频回放)
尊敬的谭秘书长,各位老师下午好。非常感谢有这样一个机会参与本期研讨会。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关系到仲裁的公信力建设,因此我觉得这样的研究很有价值,很有意义。
在这个研究当中有这么一些问题我提出来怎么进一步的研究。比如说我们知道IBA规则当中对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怎么来认定?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的话,我们知道国内有很多的律师事务所正在向国际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这样的话在总分所的情况下,如何来认定他们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
我曾经就面临过一个案子,当时在本事务所就上海这边我查了一下,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但是那个时候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机制不完善,过了一段时间要开庭之前一检索,发现申请人有委托我们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也有委托我们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律师。这样的情况就使得问题非常复杂,于是当时我就跟仲裁委员会联系,我说这个事情看来要披露,然后我就写了披露的东西。仲裁委员会秘书请示了一下,秘书长之后的让我开庭的时候和大家讲一讲,讲了以后申请人被申请人都说不用回避。
那么我们除了讲律师事务所国际化规模化的发展,还有就是大规模企业集团是不是同样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使比如说有豁免函也好,小公司可能还好,处理像碰到这样大的企业集团,这时候怎么办?那当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讲了,我们的处理原则就是不同地方的分公司也好,子公司也好,聘请当地的律师,比如说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律师,由你们自己处理。那好像又从表面上来看的话,又没有什么样的一种利益冲突。所以像这样一种情况的话,我们感觉它还不单纯是一个总分所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可以豁免的问题。但当时他们也不需要书面材料,当然那个案子处理的结果非常好,在我们的协调下达成协议和解解决。那么从这个案子当中给我感觉到仲裁员是不是需要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和中立。因为IBA的规则下同一律师事务所,它是列入红色清单当中的可弃权的这一块。
第二就是同事同学关系,这种关系是不是需要申请回避?我就代理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首席和对方选定的边席是老同学,关系也特别好,那么在这个案子中,我们是不是申请回避?是不是必须要把这个关系指出来?我跟当事人商量了之后最后确定不申请,看看再说。事实上面有些仲裁员他是很公正的,然后最后处理下来,对我们就非常公正。当然我并不说裁我们胜诉就算公正,但是那个案子的裁决是很公正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有无利益关系实际上是非常重要。没有同事同学关系,是不是就没有利益关系呢?那也不一定,我曾经在好多年之前在一家机构里头代理的仲裁案件,据说那一方只要提起仲裁一定会指定这个人作为仲裁员。在这个案子当中它就相当于一个对方的代理人,在庭上面连续体现出他的某种倾向。我们这边是败诉,但若干年之后都暴露出来他跟代理人就有私下分对。所谓利益冲突是利益上,也就是说利益在披露和回避制度当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否有利益非常重要。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完善现有的规则,前面各位专家领导,还有律师的都谈到了。实际上,我们的仲裁机构都有一些披露和回避的规则。但是到现在无统一规则或者实践上的做法,这就表明谭秘书长和张振安律师研究价值非常大。
如果能够搞成统一的规则,或者说统一的规则指引,也是非常重要。参照IBA指南做一些指引性的规定,我觉得非常重要,当然还需要参照我们国家的实践情况来制定,适合于我们国家,或者是如何把这个指引细化成为自己的规则。
当然我们说IBA的利益冲突指引到底怎么样,我们觉得这个也得要做一点小小的事。首先IBA利益冲突指南他是国际上面目前是普遍认同的。然后在很多国家都相应参照这样规则作出了一些规定。或者在案件当中做一些适用。但这个规则它是指引,终究是一个问题。最近有一个案子,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在驳回一个仲裁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时候,他提出来如果认为一名仲裁员曾经是为一方当事人的关联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那么是不是就会存在着利益冲突呢?法官认为并不必然存在。你还得要用其他方面的事实和理由去证明。法官也就提出来IBA利益冲突的指引还是存在着缺陷,正因为存在着这种缺陷的时候,我们在参考参照这个规则的时候进行我们自己的制度指引的研究的时候,就要自己做一些特别深入的研究。这个可能是要想请我们张律师他看看在适当的时候,能不能请我们仲裁机构做一个事儿,就是将一方提出回避申请的最后采纳的,占申请的占比多少?能不能各个不同的机构做一些对比。
第四是有关制度建设这方面的建议,同意前面老师提出来的,前面两次我听过介绍,就是衡量利益冲突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在独立性和公正性之外,要加一个中立性。内容公正不一定就是程序公正,这就要求我们的仲裁员中立来看待问题。建议当中的第二点规范是指引性还是强制性。可能一开始的时候可以搞一些指引性的,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一些成熟的指引性规范就可以上升为法律规范。
在我们仲裁法修法的当中,可以把它体现进去。第三个实际上就是披露越宽,回避越严。第四个就是在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的时候,不管你披露还是回避,一方选定和仲裁机构指定的可能要体现出一些不同,不能一概以什么样的一个标准来适用。第五涉及到同类案件系列案件选定或制定,同类案件系类案件有可能会指定同一个或几个同样的仲裁员。这种情况它算不算有利益冲突?还有如何处理合并审理和合并仲裁?它同样也会涉及到几个案件指定同样的仲裁员处理的问题,你说这没办法合并,几个庭人员完全不一致的话,那没办法合作。另外我非常赞同,振安律师讲的,如果不采纳的话,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一种不采纳回避申请的一方如果他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说是第二种如果不服的是不是有权寻求相应司法救济,比如说向法院进行诉讼,这一类的问题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了解。那么其他的话,实践当中碰到的一些问题,前面都谈到了。我也不再展开,再次感谢主持人以及张律师,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学习交流的机会,谢谢!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济南律师 赵学良:(点击查看讲座视频回放)
尊敬的谭剑秘书长、张振安律师您好,尊敬的参会领导、各位仲裁领域的专家律师,各位下午好:
今天我的发言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跟各位交流一下我对研讨会比较相关的三对概念,分别是正义和程序正义、独立性和公正性、披露和回避;第二部分是结合各位专家研讨的基础上,谈一下我对利益冲突披露的一点感想和建议。
关于三组概念
1. 第一,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回事。我们一般说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正义不但要实现,正义要公开的被实现。仲裁领域,一个仲裁案件,哪怕是裁判结果完全没有问题,如果出现了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特定关系,就会导致外人看来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这就意味着仅仅是实现了正义,没有公开实现正义。
2. 第二,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两个方面。一个仲裁员可能不独立,但是很公正,这样也不行,因为没有独立性会导致第三人怀疑其公正性。如果在实践中,即使仲裁机构要求仲裁员签署了独立公正性声明,仲裁员凭借自己内心的确认认为自己非常公正/认为自己很独立,但是如果没有核查自己是否存在可能会被质疑独立性的利益冲突,没有披露自己与案件关联的利益冲突事项,不核查不披露这个事情的本身就蕴含着引发对仲裁员公正性的怀疑。
3. 第三,披露和回避也是两回事,披露应当是回避的程序前提之一,披露机制不充分、披露文化不好、披露的约束不够深入人心、就谈不上回避。实践中,如果在仲裁员不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是比较难通过自行检索的手段发现利益冲突的。但是呢,理论上披露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回避,当然实践中可能会有差别。
对利益冲突的披露分享一点我的个人思考
4. 从仲裁案件代理人角度看这个话题一般会有两个角度:一个角度是维护仲裁的稳定性;另一个角度是在必要的时候发现仲裁裁决的非正义性挑战裁决。无论是境内外在执行仲裁裁决的时候,毫无疑问的代理人会把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和回避问题拿到桌面上,拿着放大镜、甚至显微镜去发现问题。这无疑对仲裁员立法约束、仲裁机构、仲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从实践中为什么要重视利益冲突与回避的原因之一。
5. 我理解披露不仅仅应该是一种制度建设,更应该成为仲裁界的文化建设或者说职业道德建设。从这个角度上说呢,职业道德本身就是软法,IBA的利益冲突指引虽然是软法其实也影响非常深远,很多仲裁员对此非常认可。随着律所的规模化、法学圈跨出地域交流的趋势、社会的多样化发展,实际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愈发增多以及隐蔽性更强。如果仲裁参与者能够认可并践行披露文化,我理解仲裁员应当主动的、积极的把披露视为一个维护自身荣誉、维护仲裁稳定的大事去做。
6. 参考IBA指引的设计方案,有些比较难、比较复杂的利益冲突制度设计困难时,从我个人的理解看赋予当事人弃权或者豁免是一个更符合仲裁特点的操作方案。披露不是洪水猛兽,披露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要求回避,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旦披露了利益冲突,仲裁当事人大概率是会申请要求回避的一刀切情形,这需要一个过程。
7. 披露和回避可能需要吸收一定的中国特色,当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我们也不能一味的中国化。比如仲裁规则如果规定仲裁员和代理人存在前同事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离职超过两年界定是否可能需要商榷?说的通俗一点,在人情社会下,有时候离职没有同事关系有没有可能反而感情更好、利益冲突更凸显也是需要考察的。
以上作为我一些浅显的交流,祝大家周末愉快!祝仲裁事业越来越好!
(内容来源:临时仲裁ADA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