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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法律峰会 | 周院生:认真研究法律服务需求 强化有效对接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7-08-16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在峰会上发表主题演讲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上午好!

    很高兴受熊选国副部长委托,来到南北丝绸之路的交汇点——成都,参加由成都市律师协会、中国社科院蓝迪国际智库、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国际合作(成都)峰会。这次论坛以“共享共赢”为主题,汇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大型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仁,共同研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合作新机遇新模式,对于搭建经济界与法律界交流共赢的务实平台,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交流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此,我对峰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峰会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表示诚挚的问候!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席大大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倡议。4年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等重要决议也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内容。“一带一路”建设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建设成果丰硕。中国同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同30多个国家开展机制化产能合作。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展和成果鼓舞人心。

    “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是重要保障,法律服务大有作为。“一带一路”战略不仅是经济发展战略,同时也是法治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法治具有保障依法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权益的重要功能作用。没有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将难以顺利推进。去年底,中国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年来,广大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如何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沿线各国法律服务业的交流合作,是当前亟需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方面,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比如,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服务需求到底包括哪些方面,把握得还不是很清楚;对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对接、法律服务内容的对接,做得还很不充分;在加强法律服务的供给,优化服务方式和载体,强化事后的法律救济服务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借此机会,我就这些问题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与大家交流。

    认真研究法律服务需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多数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市场规模和资源禀赋优势明显,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普遍处于经济发展上升期。这些国家和地区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差异很大,法律服务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分析,“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过程中,大体上有以下六类法律服务需求。

    一是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比如,在跨国并购中,一些国家的法律出于反垄断和维护有效竞争的考虑,对外国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提出了特别要求,或者建立了较为复杂的跨国并购审查程序,投资者可能遭遇所在国及相关机构的反垄断审查风险,还可能面临目标企业的反并购风险、并购程序的合法性风险,以及被并购的目标企业隐瞒自身涉及的担保、诉讼纠纷等情况,使跨国并购后的企业陷入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法律僵局。这些方面都需要专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是因市场准入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一带一路”建设中,一些贸易伙伴出于对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通过设置严格的法律和市场准入门槛,以及苛刻的通关程序,来限制海外投资主体及产品进入其本国市场,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相应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大。

    三是因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当前,国际投资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贸易行为,必然会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企业在过去的对外投资贸易中,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和方法,不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流失,甚至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四是因国际金融交易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步伐的加快,企业参与国际金融交易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国际金融交易和监管十分复杂,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监管法,一旦发生国际金融交易风险,还具有影响范围广、破坏性扩张性强、控制难度大等特点。近年中国平安、中信泰富的巨额海外金融投资亏损就是例证。规避这些风险,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服务需求。

    五是因劳工问题引发的法律服务需求。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关注程度的增加,劳工标准作为工作中的人权,已逐渐渗透到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领域。劳工权保护已成为国家的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比如,招聘工人、雇工待遇和福利保障、人员裁减或调整等等,都涉及所在国相关法律规定,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可能面临处罚、诉讼。这些都需要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六是因环境问题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随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生态文明价值凸显,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律越来越严。“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企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所在国的环境标准和法律,将会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已经历多起这类事件。比如,在柬埔寨,当地政府曾因环境问题收回了中国投资者的森林采伐权。中石油和中石化在蒙古、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某些项目也遇到了当地环境组织的抵制及政府环境规制方面的问题。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争端,蕴含着许多法律服务需求。

    广大律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这些需求,采取措施主动适应这些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企业界在“走出去”过程中,包括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律师制度、律师工作的作用认知还不够,运用律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意识还不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习惯还没有真正形成。即便请律师,往往也是在发生了问题、产生了纠纷之后,事前、事中请律师的企业还比较少。希望企业界更加充分地认知律师的作用,善于运用律师的工作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实现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服务需求研究明确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强化服务供给,实现有效对接,为参与建设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当前,要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对接:

    一是加强服务机构之间的对接。目前,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45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323家代表机构。2015年度代表处派驻代表总数627人、聘用雇员2856人,收入总额59.39亿元。而中国只有26家律师事务所在境外1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39家分支机构,共派驻律师78人,聘用当地律师275人。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对接,鼓励和支持律师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让各国律师在业务上取长补短,在资源上实现互补。我们将推动更多的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力争在3年内扶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至少30家代表机构。完善法律服务开放措施,扶持推动一批中外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经营和业务联盟关系,探索一些新的合作领域,总结深圳前海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经验,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律师为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利用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源,推荐优秀律师担任中国驻外机构的法律顾问。

    二是加强服务内容的对接。要努力实现服务内容的有效、精准对接,做到“哪里有法律服务需求,哪里就有律师服务”,进而实现“有什么样的法律服务需求,就有什么样的律师服务”。比如,在政策和规则制定方面,广大律师要发挥政策法律咨询和参谋作用,积极参与区域经贸规则谈判、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争取更加开放透明的国际经贸环境,为促进各国政府间的宏观政策沟通交流出谋划策,提供有针对性、符合实际的专业意见。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律师要帮助投资者全面评估因直接投资、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国际金融交易、劳工问题、环境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织密法律防护网,防范投资风险,依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是加强服务载体的对接。首先要解决好需求和供给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设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网络,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筹建“一带一路”国别法律信息数据库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介绍“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为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和发展提供政策法律支持。同时,定期发布国家对外交流和合作领域的重大经济事件和相关优惠政策,为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参考。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沟通协商和交流合作,我们还将筹建“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为沿线国家律师建立一个沟通交流的国际性平台,凝聚沿线国家律师的力量,在“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合作中实现共享共赢。

    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法治化,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研究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要研究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可能产生一些投资争端,需要相应的机制来化解。目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机制,世界上许多双边、地区性投资协定都选择该中心作为争端解决的机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是选择这一国际投资解决争端机制,还是另外设立一套专门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各方认真研究、分析利弊,并就此展开磋商取得共识。

    二是要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各异、情况复杂,投资贸易的增多必然产生大量纷争,按传统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在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事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既提高了化解纠纷的效率,又便利了矛盾的解决,缓和国家间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缓解不同国家法律与文化的冲突,有利于更好更长远的合作。目前,有关机构和组织了积极的探索,比如,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推动成立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选任具备资质的各国调解员,通过在线与线下等方式提供调解服务,加强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是要推动建立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商事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契约性、专业化、保密性、高效性、终局性及跨国可执行性等特点和优势,是世界各国处理商事纠纷的常用手段。近年来,中国商事仲裁有了长足发展,仲裁机构达251家,去年收案20万件。中国也已成为涉外仲裁大国,还参与了许多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据了解,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在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在筹建金砖国家上海争议解决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在打造国际化“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我们进一步推动建立相应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

    培养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律师人才是关键。截至去年底,中国律师队伍已发展到32.8万人,律师事务所2.6万多家。从数量上看,中国已经是一个律师大国。但中国法律服务发展的水平还不高,涉外法律服务仍然是法律服务业的一个短板,关键问题是人才匮乏,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要下大气力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熟练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人才。

    2012年以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实施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目前,已有500多名优秀的涉外律师进入全国律协的人才库,已组织四批共150多名律师先后赴德国、西班牙、美国、英国等国家学习交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打造涉外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升级版,加快步伐,争取在5年内培养500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军作用的涉外律师人才和后备人才,加强对这些人才的推荐使用,真正发挥好他们的领军示范作用。同时,还要创新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机制,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需求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提高法科学生培养质量。

    各位来宾、朋友们!

    成都自古是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四川、成都区位优势独特,窗口作用显著。目前,四川律师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界的交流合作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我们相信,广大律师一定能够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把握新机遇,创造新模式,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峰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本文系根据峰会记录整理,未经演讲者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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