グランドオール法律事務所リリース時間:2021-03-0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两起合同纠纷分别作出裁定,驳回安信信托再审申请。该两起案件自2019年7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至今,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律师代理郑州银行全程参与诉讼,凭借良好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取得了全诉讼阶段胜诉的结果。
因安信信托未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2019年7月,郑州银行委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信信托依约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等。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郑州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上海银保监局对安信信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两笔业务均属于安信信托违规向郑州银行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安信信托基于该新证据,依据《九民会议纪要》关于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的规定,以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因构成受托人保底承诺、刚兑而无效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另外,在安信信托申请再审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作出的(2020)湘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认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对湖南高速要求安信信托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面对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和湖南高院司法观点的双重不利局面,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选派在金融法、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合伙人、律师组成代理团队,深入研究案情,全面、透彻地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了安信信托在交易中的身份性质,分析了本案与上述湖南高速案件存在的本质性差异,有理有据地提出了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不构成保底或刚兑行为,上海银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观点,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本案代理团队负责人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管理合伙人、主任宋钊,出庭律师为合伙人王玉琦、苏冲,其他主要参与人为律师李颖,实习律师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