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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协》杂志/ 陶家璇 2013年8月29日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4月25日,因涉嫌一起奸杀幼女事件,被羁押近12年、经三次审判和三次因“证据不足”被撤案后,河南的李怀亮在平顶山中院重获自由;
5月22日,浙江嘉兴中院指控项生源为杀害萧山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真凶,项生源当庭认罪,由此案坐了17年冤狱的田伟东、陈建阳等五人沉冤得雪;
今年以来,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有媒体分析称,这显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力图克服司法不公,维护社会正义的决心。
司法公正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历来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最不满意的问题。
全国政协每年关于司法公正的提案都超过上百件,在今年的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共收到关于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提案有1130件。其中,涉及司法、廉政建设的提案就有485件。
6月14日,为了进一步破解司法不公的难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联合中国法学会举办了“公正司法专题座谈会”并形成报告呈递给相关部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专门作出批示。
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去年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纪念大会,以及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席大大总书记一再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如何破题,值得期待。
伤不起的“刑讯逼供”
张高平面对镜头,用手比划出一个“十”字。
十年,历史的一瞬,但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又是那么的宝贵,由于司法的错误,他的十年成为一场恶梦。
十年前,张高平叔侄两人做运输生意。2003年5月18日的晚上,他们驾驶一辆货车从歙县出发去上海送货,经过他人的介绍,同县的一名17岁小姑娘王某搭乘他们的车去杭州,然而王某却在次日被人杀害,她的尸体在杭州市西湖区的一个水沟里被人发现,全身赤裸。之后张高平叔侄两人被认定为强奸王某的犯罪嫌疑人,5月23日,他们被杭州市警方刑事拘留。
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而主要证据只有两人承认罪行的口供以及认罪书。
然而,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此做出了这样的认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实际上,据张高平后来告诉记者,杭州西湖刑警大队的办案人员曾用刑讯逼供手段逼迫他承认所谓的罪行。
有同样经历的,不只是他们俩。因为“杀害”同村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事后查明,赵作海也是受到三个审讯组不间断轮番审讯,体罚33天。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司法不公的最直接原因。
来自《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的一篇题为《刑讯逼供调查报告》的文章显示,47.54%的警察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近20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数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
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已经很多年,客观地说,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为何这些情况还时有发生呢?
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存在着重口供的获取、轻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的全面收集和固定的偏向,这种“口供情结”反过来又会加剧刑讯逼供。
如果更深层次分析,“观念错误是主要原因。”全国政协委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告诉记者在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一开始就存在着观念的错误,比如“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等观念成为一些办案人员的思维定式。
所谓“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实际上,1997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将其概括为“非经依法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其基本要义有三:只有法院有权依法确认公民有罪;只有控诉方充分举证,法院才予审判,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疑罪从无”。
这本意味着要在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通过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但由于“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诉记者,在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有些司法机关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案。
面对连续发现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两起冤假错案,浙江省司法系统也进行了反思。浙江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刘力伟表示“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办事,摒弃那些为了所谓的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不惜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的做法,真正用程序守护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李仕春看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就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无法确保呈现在法官面前的证据真实、全面,也就无法保证实体公正。
除此之外,业界普遍认为减少冤假错案,避免刑讯逼供,维护司法公正的另一最佳保障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提供尽可能畅通的辩护渠道,让律师尽早介入案件。
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独特作用,是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特别在刑事司法领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活动,不仅是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更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作为一名律师,施杰的感受颇深。在他看来律师参与司法活动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突出了律师的作用,这意味着刑事辩护地位的提升。
然而,现实中,律师应有的制约作用发挥依然受限。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施杰告诉记者,这是目前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老三难”问题。但“老三难”还未完全解决,又出现了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新三难”问题。
究其原因,“为坏人说话”、“挑词架讼”,是“麻烦制造者”,在一些人的观念中的身份定位,使得他们本能地对律师有着偏见和误解。歧视律师、限制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更有甚者,律师在案件辩护中是缺席的。
据报道,赵作海案中律师的作用和律师的参与是非常有限的。当年商丘市中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的辩护律师胡泓强其实不是律师,当初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既无律师资格证,也没有独立办案的经验。当时由于其他律师都有业务在身,对此案也毫无兴趣,于是便让他担任了赵作海的辩护人。虽说当时只是实习律师,但他也从案卷中看出认定赵作海杀人证据不足,因此,他在法庭上为赵作海作无罪辩护。遗憾的是,法官未予采纳。
按照国际惯例,律师在警方侦察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落实起来困难重重,律师调查取证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才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原秘书长邓甲明介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际已经改变并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新的格局,传统的“三机关”办案已经转向“四主体”办案,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一样都被视为办案主体。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则呼吁司法机关要改变传统观念,给予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是重要一环。律师通过依法公正从事辩护工作,促进司法机关运用公正的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增添一堵“防火墙”。
“你们今天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的话,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边缘。”站在重审法庭上张高平的话让人们深思。
请示制度的“罪”与“罚”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惠芳告诉记者,她在督办一件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再审案件时,意外发现的荒唐情形:
一审的某区法院就该案的判决结果请示了浙江省高院,二审的市中院也请示了浙江省高院,请示来的意见竟然完全不同:一个意见认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个意见认为应另成立他罪。两级法院都把请示来的结果报告给了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高院在给省人大办公厅的函件中则称,对于该案,“我院未作批复,口头要求衢州中院认真、审慎地处理。”
同一个案件,竟然出现了三种答复。汪惠芳说出了我国司法审判中,最为人所诟病的问题——请示制度,其造成的结果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到后来谁也不能负责。
施杰告诉记者,下级法院审判个别的案件在必要时奉行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做法其实是司法的行政化的集中表现,这种请示制度,使上级法院时常会“提前介入”,以内部批示等方式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案件。司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依照法律作出裁判”,因此它的准则只能是法律和正义。
但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箴言在现实语境中显得有些无奈。
2009年全国两会上,汪惠芳曾领衔提出“取消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的议案,直陈“请示”四大害处:违反相关法律,妨碍审判独立,影响办案质量,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2010年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这是1949年以来,最高法出台的第11份规范案件请示制度的文件,也被看作是最高法用制度力促司法公正之举。
然而,在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看来,法院内部审判活动行政化、合议制和审委会改革并未触及体制根源,以会场代替法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未有改观;审判管理行政化,审判管理套用行政管理机制,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混同,还在影Ⅱ向着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在河南赵作海案中,据赵作海案公诉人郑磊称,当年河南商丘市检察院认定证据不足退案被柘城县政法委向上级告状。最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协调,要求尽快诉讼。公诉人表示,不敢不执行政法委决定,如果不起诉就会得罪领导。
“当法官之间有了上下级之分,审判所亟须的独立精神就不复存在。”有网友在网上无奈地留言。
“这些惯例性实践实际上将两审变成了一审,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将审级监督变成了暗箱操作甚至权力寻租的渠道”,究其原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在于审判管理行政化和考核标准指标化。
有专家指出,破案率、批捕率之于司法机关就像GDP之于地方政府。
尽管公安部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取消不科学、不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比如“发案数”、“劳动教养数”、“破案率”等。但在当前司法参照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事实上,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把提高破案率、批捕率依旧作为自己政绩的一项标准。
这种依据上级司法机关所做决定来否认下级机关工作成绩的做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严重限制了下级司法机关自主性和独立性,带来了下级对上级的依附关系。
其结果只能是下级为了保证自己的考核达标,随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
“必须改变指标考核的企业化管理模式,确保每一个审级的法官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依法独立裁判的权力不受指标考评的干扰”,傅郁林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下级司法机关向上级请示汇报的动因。
多年来,傅郁林一直呼吁以职能分层和审判独立为基础,构建合理的上下级法院关系;保障各级法院和各个审级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推进上级法院意见透明化、程序化、规范化,逐步以提审制度取代请示汇报制度。
在汤维建看来,请示制度说到底其实是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以提审制度取代请示汇报制度,只是第一步。他建议,实现司法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分离,将司法行政权上收,使之集中在中央层面或至少是省级层面行使。
“推行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提供了另一条思路。
她曾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就此问题多次赴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等省调研,在她看来,应将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区分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立以法官、检察官为中心的队伍管理模式,用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和等级替代行政职级,使司法人员以成为法官、检察官为荣,以从事司法业务为荣,以成为业务专家为荣,使得司法官们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全国政协的呼吁下,这项工作已经启动。自2004年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组部与最高法、最高检于2011年联合下发《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到今年3月份再次联合下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由此,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单独编制,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基本定型。
在甄贞看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检察官、法官坚持走专业化、精英化的道路,以检察官、法官本身的素质,来保证司法的公正。
司法背后的“第三只手”
“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这是重庆市李渡新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被网民戏称为“史上最牛公函”。
2008年,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美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不过,原以为胜算在握的付强,却等来了一场打输的官司。而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这应该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一次公函“泄密”,让司法背后的那“第三只手”显现在公众面前——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秀红也曾坦言地方干预司法已不罕见。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然而付诸实践却何其难,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事例层出不穷。
“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经常在不少地方政府的宣传中看到这样的词语。
就目前来看,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最为严重的案件类型有两种:一是所涉经济利益较大的商事和经济类案件,二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
据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赞平统计,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在2011年达到最高峰之后,去年开始出现下降,今年上半年继续呈现下降趋势。而且,很多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处理,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比重很大,占结案总数的10%左右,远高于民商事案件。
从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看,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有近一半左右的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有的地方甚至90%以上的行政案件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撤诉的比例只占10%左右,行政机关败诉率从2003年的25%骤降到2011年的8.1%。山东省和解撤诉率近三年均为70%左右,2012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6.84%。和解撤诉率高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撤诉的比率畸低,反映了大部分行政案件,均是在行政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做当事人工作,动员其撤回起诉。
究其原因,叶赞平告诉记者“仍然是地方政府对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尤其对依法裁判干预较多。”
刘明俊是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几年,他曾代理过两起“民告官”的案例,但结果无不以民的败诉而告终。他代理的一起企业诉讼某地方政府的征地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案件简单明了,但由于拆迁涉及到当年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法院为了当地政府的利益也只能判企业败诉。从那以后,刘明俊再也没有代理过类似官司。
“虽然不能因为个案而否定整个司法系统的工作,但司法不公,司法的地方化让企业主对司法丧失信任和敬畏。”刘明俊说,在一审判决后,他的当事人也放弃了上诉,最终选择了上访。
据统计,全国每年涉及行政信访高达400到600万件,而行政案件只有10万件左右。这说明大量行政争议客观存在。
为此,叶赞平建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专门法院之路是改革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关键,也是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必要举措。”
早在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就是著名的64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正式宣布“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对两法实施作了五项指示。
在随后的多轮司法改革中,包括最近的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司法机关不受外界干扰,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始终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
但事实上,地方党政部门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将司法机关视作与行政机关无异的下属机构。
“按照我国现行体制,从司法体制角度,除一些专属管辖法院外,司法机关区划设置从属于行政区划导致司法机关天然的陷入地方干预的桎梏之中;从权力配置角度,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由地方政府掌握。”汤维建认为这是造成司法地方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
正如有网民调侃说“吃人家的口短,拿人家的手软。司法人员吃喝都是地方政府的,能不听他们的吗?”。
“结”如何解?
“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工作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北京市政协委员皮剑龙认为只有确保司法部门人财物上不受制于地方政府,才能最终克服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
“以公开促公正”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落马,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查处级别最高的大法官,这让司法系统的腐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今年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位法官涉嫌嫖娼。而据初始爆料人称,他怀疑自己涉及的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中存在法官徇私进行干预,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
“不是打官司,而是打关系”等民间谚语一再凸显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将司法腐败归纳为“小圈子”的腐败。他一针见血地说,法院内的小圈子身份比较特殊。法院的院、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裁判权。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会产生巨大的操作空间。一切灰色交易都在小圈子内操作,圈外人甭想窥得圈中内幕。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社会公众对此深恶痛绝。据2013年人民网做的调查,60%受调查的网民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大阻碍是“司法腐败,权钱交易”。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有的腐败像水流出来,顶多污染了河流,而司法一旦腐败,就污染了水源,流出来的都是脏水,无法净化,损害了社会公共资源。
2008年,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案件曾被认为是司法腐败的典型。
判决执行难一直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但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
杨贤才在出任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时曾经出台铁腕措施,使大量执行困难的案件迎刃而解。但同时,由于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缺乏机制保障,执行措施的强度往往取决于执行法院和法官本身,加上监督缺失,执行人员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有专家曾谈到杨贤才出事,与其他贪官一样,犯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监吃监,靠法院吃法院”的老毛病。
此前的2007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等人,以及200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等都是因为在拍卖过程中私自收受钱款,从而引发窝案。
对这种执行腐败频发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呼吁,中央以及地方监管部门要对地方法院执行、拍卖、鉴定、评估等过去缺乏监督制约的工作进行规范,并对执行机构进行改革,对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约,实现立执分离、裁执分离、执兑分离、执监分离,堵住漏洞。
“目前一些司法腐败正在变换手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暗箱操作现象依然存在”,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认为必须针对新型司法腐败研究对策。
2010年,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建议》的提案,该提案针对当前司法腐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垂直的司法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等6项建议。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推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防止人情干扰的若干规定》、《以明察暗访方式督促法院干警依法履职、遵章守纪、文明办案的审务督察制度》等三项制度,积极推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上任后,数次表态要求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深化司法公开,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牢牢关进笼子里,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让我们对司法破除神秘主义、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有了更多期待。
《新京报》的评论员称,破解司法腐败之局,关键就在于谁来监督。若坚持内部监督,那必然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不引入体外监督,内部监督就容易产生腐败的合谋。
汤维建则建议,对司法的监督要由结果监督转向过程监督,不断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加大权力的监督,包括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机制。
5月3日下午,最高法院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传递新闻发布会的信息。“这是一个开始。今后我们将探索使之成为惯例。只要是受众感兴趣、媒体关注的法院工作重点内容,我们都会用大家喜闻乐见的媒介传递手段和信息接受工具,把法院工作的信息传递出去。”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告诉记者。
2011年河南的“天价逃费案”引起全国轰动。殊不知,正是因为“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上网后被网友发现,才引起媒体的报道。
“公正本身就有公开的正义的涵义,而不仅仅是公平,不要仅仅把它理解为公平,它还有公开的意思,是公开的正义,是阳光下的正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告诉记者,让司法都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除了河南的网上公开判决文书之外,发挥人民陪审团的作用,也是一种有力的监督。
2011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首次出现了由13人组成的“人民陪审团”。
13名成员均是法院从其建立的“公民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并自愿参加的。他们中有高校教师、医院干部、区政协委员、区人大代表、社区干部、社区群众。“人民陪审团”成员在专用区域全程旁听了该案审理,随后进入专门会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向合议庭提交了“人民陪审团”会议评议案件情况表,各成员也分别向合议庭提交评议意见表。他们的意见将作为法院作出裁判的参考。
“人民陪审团是一次重要的尝试,是对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造。强调司法的民主化改革,必然要发挥民众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力。”汤维建认为增加陪审人员的数量和职能,使其与法官有职能的分工,将其改造为制约模式,人民陪审团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督的功能。
“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媒体监督一个都不能少”,李仕春告诉记者,监督应该是有序监督而不是无序监督,反之则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
实际上,司法公开不只是一种工作姿态,其本质是努力实现司法审判的“公众化”,从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规则置于阳光下,让所有裁判都经得起公众的检验与评判。
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这是司法改革的必然思路。
在6月13日的最高法院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上,周强再次重申,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司法规律和新闻规律,满足群众知情权,促进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最后的底线,只有守住这个底线,公平、正义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司法的公正,不仅能够维持司法本身的权威也最终维护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极端的反社会手段也会变得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公正的司法,可以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也可以还政府的清白。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各方要善用法律武器,秉持法治精神,将矛盾从喧嚣的广场街头转到理性的法官案头,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还社会一个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