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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新民晚报2006-09-17
当人们感叹于本应知名的科学家事实上的无名与本应无名的歌星事实上的知名时,其实发出这种感叹的人们已不自觉地走入了一个误区——科学家的职业决定了他就应该默默无闻,因为他面对的本来就是呆板的实验室和枯燥的数据,而不张扬与一丝不苟本来就是他应当具备的基本风格;歌星的职业决定了他就应该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他面对的本来就是喧嚣的舞台与欢呼的人群,而青春亮丽与楚楚动人本来就是他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
同样,律师面对的是求法若渴的芸芸众生,而以振臂高呼的仗义执言来为民解忧正是他的基本工作,因此,他必须为人所知,引人注目;他必须全方位、深层次地介入社会,成为一名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活动家。
可以说,律师的这种社会形象是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选择,也是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一句话,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律师,已不再是“国家干部”,其所固有的社会化属性更为社会大众所接受,特别是在平民百姓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应成为百姓与政府沟通的纽带、桥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软着陆”地带,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的作用。
当然,律师“名”与“家”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不择手段地追逐名利。这种“名”与“家”不应成为私利、私欲、金钱、贪婪、腐败、糜烂的手段甚至捷径,律师“名”与“家”应靠优质、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博得当事人的交口赞誉,靠为人真诚、刚直不阿、威武不屈、贫贱不移、富贵不淫赢得大众的一致好评。
有了“名”成了“家”的律师会觉得很苦、很累、很痛、很冤,但行为举止却更加谨慎,唯恐玷污了这个“名”与“家”,于是他们更加精心呵护、潜心造化,继而奋力向前,日渐成为一名人民放心、国家需要的好律师。(作者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组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