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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渴盼,我的力量之源”——本集团合伙人宣伟华律师接受上海报专访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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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伟华:投资者 我的力量之源

[上海报 记者 周俊生] 2006-01-05 03:40



  每天早上,宣伟华走进她位于上海南京路的律师办公室,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把办公桌上的工作台历翻过一页。这天,她又习惯地把手伸向台历。

  翻过台历,一行日期跳入她的眼帘:12月23日。

  蓦地,她的手停在了那页纸上,一时竟凝定了。12月23日,一个多么熟悉的日子。

  也就是2004年的这一天,已经永远地镌刻在宣伟华的个人生命史上。就是在这一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由宣伟华等人代理的投资者起诉大庆联谊欺诈上市所产生的民事侵权案作出最后判决:大庆联谊必须为自己的欺诈上市行为付出代价,向投资者作出赔偿。

  但是,转眼又是一年过去了。这场从2002年开始的诉讼虽然走完了它全部的过程,宣伟华所代理的293名投资者却还没有拿到赔偿款。宣伟华凝视着"12月23日"这个日期产生了疑惑,我们赢了吗?

■三吨材料送到哈尔滨

  广大股民对上市公司造假却"无法可施"的局面从这一天起出现了转机。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开始被受理。

  还在"1·15"通知发布之前,早年曾在日本专攻过公司法与法研究的宣伟华已经对上市公司造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进行了投资者诉讼的大量前期准备工作。"1·15"通知发布,当时还在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宣伟华和她的同事郭锋一起,就开始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造假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1月18日,由宣伟华代理的上海一位唐姓投资者对大庆联谊的诉状就送进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6天以后,哈中院就正式受理,成为自"1·15"通知发布之后第一例被法院受理的案件,被称为"民事赔偿第一案"。

  消息传出,在大庆联谊造假事件中深受其害的投资者纷纷找到中伦金通,请求宣伟华和郭锋为他们伸张正义。2月10日,这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宣伟华刚一上班,见到的就是堆得像小山一样的投资者委托资料。宣伟华翻阅着这些材料,感到了自己肩上的责任。

  但是,出乎宣伟华意料的是:就在她和她的团队忙着计算几百名投资者的损失、建立数据库、打印长达上万页的诉讼材料时,中伦金通事务所一位主任要求她立即停下这项工作。

  但宣伟华的回答很干脆:"面对投资者的要求,我无法拒绝!"

  3月27日,宣伟华带着整整7大箱,共约3吨的材料连夜赶到哈尔滨。第二天一早,在大庆联谊诉讼案有效期即将截止的最后关头,679位投资者的诉状终于送进了哈中院。

  离开哈尔滨回到上海,宣伟华就向中伦金通交上了辞呈,来到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

■投资者胜利了

  当宣伟华把679位投资者的诉讼材料送进哈尔滨中院的时候,工作人员既感动又吃惊。

  然而,感动过后,哈中院的同志却对宣伟华露出了为难之色。"1·15"通知虽然打开了投资者起诉造假上市公司的大门,但这个仅800字的文件却过于笼统,对诸如"怎么立案"、"怎么审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更不要说民事赔偿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计算方法等内容了。

  2003年1月9日,在市场的期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终于出台。但是,根据这一文件中对合格原告、因果关系、揭露日、基准日、计算损失方式、诉讼代表等的规定,大庆联谊案代理律师们所做的工作必须推倒重来,有的投资者因不合规定要求,不得不退出诉讼。

  宣伟华又开始了没日没夜的忙碌。其后,他们以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团的名义,将符合起诉条件的381名投资者分成两批,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向哈尔滨中院再次递交诉状。法院当场立案受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法院要求,共同诉讼案必须限定人数,分拆立案,要将原来成百上千人组成的共同诉讼分成10人或20人一组,单独立案受理。

  在等待了一段时间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的形式提出自己的"创新方案":按照原告编号分组审理,这样既减少了审理前法院与律师的工作量,又不影响审理的公正,还保持了共同诉讼的特性。

  法院接受了这样的建议。2003年9月18日,381位投资者对大庆联谊发起的共同诉讼终于在哈尔滨中院开庭。

  经过将近一年的审理,哈中院在2004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293名原告胜诉,88名原告败诉;总获赔金额570万元,与请求额1022万元相比,获赔比例为55%,大庆联谊的承销商申银万国对其中的4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都提出了上诉,2004年12月23日,高院对包括宣伟华代理的293位原告在内的全部上诉案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分布于国内10多个省市的293位投资者,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等待中,有人去世了

  在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按理来说,大庆联谊以及负有连带责任的申银万国就应向投资者作出赔偿。但是,两个被告一直毫无动静。

  去年1月8日,宣伟华再次来到哈尔滨,代表胜诉的293名投资者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这一次,法院很快采取行动,查封了大庆联谊的一个资金账号和价值1000多万元的房产,足够向293名原告支付赔偿。

  但出人意料的是,一直到现在为止,投资者们还没有拿到这本该属于他们的赔偿。

  宣伟华打赢了这场官司,却还要经历耐心的等待。让她难受的是,就在这一年时间里,293名她的委托人中,已经有人去世了,他们在市场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最终却带着满腹的失望、满腹的惆怅离开了这个世界。

  2002年3月,当诉讼一度陷于停顿的时候,宣伟华在一个高级研讨会上,曾面对着众多的领导与专家大声疾呼:"请援助我们!"令全场为之动容。今天,宣伟华很想再一次向社会呼吁:"请援助我们!"

  为了维护有关权力部门的形象,宣伟华无法向那些充满了期盼的投资者说出全部的情况。因此,有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甚至对她产生了怀疑,到律师事务所来吵闹,说是她把钱私吞了。

  好在,有投资者理解她。有一位投资者写信给她说:"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按你们的良知、正义感、责任感继续工作。我将始终全力支持你们,并衷心感谢你们!"

  读着这样的来信,爱激动的宣伟华流泪了。有这样知心的投资者的支持,宣伟华决心再苦、再累也要帮助投资者把他们应得的利益拿到手。

  宣伟华说:"从1999年大庆联谊腐败案曝光,到2000年大庆联谊造假上市行径被揭露,我就开始关注这个公司。因此,到今天算起来,与大庆联谊打交道已有6年时间。我就不相信,投资者拿到赔偿,难道还要再付出6年的时间吗?"

[对话] "股东代表诉讼" 股民利益的又一把宝剑

  记者:像大庆联谊这种官司,虽然起诉的投资者赢了,但公司作出的赔偿,其实还是投资者的钱,虽然具体到个人是不一样的。那么这种赔偿是不是有点像把钱从左口袋搬到右口袋呢?它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又从何体现呢?

  宣伟华:这个问题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这也正是投资者民事赔偿阻力重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我觉得,要求造假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体现法律公平性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投资者进行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对投资者进行司法救济,其手段应该是多样的,我们现在进行的民事赔偿诉讼,只是这种司法救济的手段之一。但这种赔偿没有体现人格化的原则,公司因造假作出了赔偿,产生了财产损失,但公司的高管却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这对公司的所有股东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由股东出面告侵权人,告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高管,要求他们个人对公司因向投资者赔偿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股东代表诉讼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宣伟华:通俗地说,股东代表诉讼就是由公司的股东向公司高管提起诉讼,通过这种诉讼,把因民事赔偿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给公司,而不是赔偿给股东个人。当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是要有一定条件的,具体地说主要有两点,一是这里的股东指的是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或以上股权的股东,二是起诉前应连续6个月或以上时间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在于把这种赔偿人格化,可以想见,这将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的造假。当然,这需要这个提起诉讼的股东具有一定的公益心,因为这已不是为自己个人打官司,赔到的钱也不是进自己的口袋,而是回归公司。

  记者:这样一来,公司高管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他们再也不能为所欲为了。现在有些高管把"我是股东的打工仔"这句话经常放在嘴边,但不过是说说玩玩而已,有了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就真的成为公司的主人了。

  宣伟华:是的。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公司高管再也不敢造假,而且,如果因高管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失误造成公司财产的重大损失,股东也可以向他们提起这种诉讼。应该看到,随着新的《公司法》和《法》在明年开始实施,进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已经成熟了。但令我不安的是,目前一些公司的高管对此还没有深刻的认识,比如我经常接到一些公司的邀请去讲课,但出席的往往是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管却常常以工作忙等为借口缺席。其实,最需要学习的就是这些高管,一般的管理人员听了有什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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