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1-12-03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差补合同纠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书,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乌鲁木齐合伙人高峰、赵旭东等作为原审原告A银行(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代理人,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两年,助力A银行挽回近两亿元损失。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4日,A银行与B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A银行出资18亿元认购B信托公司设立的C公司(某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项下的壹拾捌亿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同日,B信托公司与融资方D公司(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约定,B信托公司以27亿元价格受让D公司持有的C公司14,800万股(以下简称“目标”)流通股权收益权,D公司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回购该目标的股权收益权。
随后,A银行与融资方实际控制人马某及其配偶许某签订《差额付款合同》约定:马某及其配偶许某无条件对A银行在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及终止时应分配给A银行的预期收益和信托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并且约定,如马某及许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A银行应收未收的差额部分则视为违约,马某及许某应以应支付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A银行支付违约金;A银行有权向马某、许某追索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C公司涉及财务数据造假,被中国监督管理委员立案调查,导致价格下跌,D公司提前还款2.8亿元,A银行信托份额变更为15.2亿。
D公司未能在信托计划到期日支付A银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约定的收益款,已经构成违约。马某及许某应当按照《差额付款合同》约定支付A银行应收但未收的信托利益,但马某及许某一直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后根据信托计划合同第七条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该期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受托人应对于已经变现的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该期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现信托仍欠付期间收益,而且信托财产并未变现,故A银行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马某及许某向A银行支付应付收益款21,296.47万元、违约金6,810.81万元,合计28,107.28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通道业务效力
经和A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本信托计划为A银行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B信托公司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裁判会议纪要》(法[2019]254)(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93条规定: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
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到2021年年底。
根据《九民纪要》第93条可知,信托通道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是认可的。案涉信托计划虽为《资管新规》中规定的通道业务,但案涉信托计划发生时间及提起诉讼时间均在2021年年底前,并且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故因案涉信托通道业务签订的信托文件有效。
(二)对差额补足协议性质的认定
差额补足义务,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款项不足以支付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差额部分按照约定承担补足义务。在资管业务领域,差额补足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增信措施,即金融机构在设计和发行资管产品的过程中,对产品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即采取增信措施)降低融资方的违约概率或降低投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确保投资人实现预期收益。
目前实务中,关于第三方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其一构成保证担保;其二构成债务加入;其三构成独立的合同关系。其中,保证具有从属性,会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而债务加入和独立的合同关系则不受其他合同效力的影响。不过,债务加入也并非完全独立,其虽不受主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却也以主债务合同成立为前提。此外,当第三人为公司法人时,保证担保及债务加入还需要履行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否则会对协议的有效设立产生影响。
《九民纪要》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目前对差额补足承诺性质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践中差额补足承诺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九民纪要》对这种增信措施也予以了承认和支持。
从案涉交易结构设计来看,A银行并非《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当事人,其与融资方D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差额付款合同》的内容来看,马某及许某也没有为D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认为《差额付款合同》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保证担保。
(三)信托计划是否终止对案件的影响
办理该案过程中,经代理律师查询关于差补协议纠纷的案例,法院在审理银行类信托计划涉及差补协议纠纷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差补协议中债务人须承担的差补金额时,法院注重审查债务人须承担的差补金额。一般都需要信托计划终止或者提前终止,进行了清算。债务人需要承担的差补金额以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金额为准。
本案中因D公司在涉案信托计划期限内没有按时、足额地向信托计划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导致B信托公司仅向A银行分配了截至2019年3月19日的信托收益,A银行至今未收到2019年3月20日以后的信托收益。针对D公司的违约行为,B信托公司多次向D公司邮寄《催收函》,但D公司并未履行支付溢价回购款的义务。A银行亦向马某、许某发出《催款通知书》,但马某、许某亦未履行相应的差额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根据《差额付款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马某及其配偶许某对涉案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应分配给A银行的预期信托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案中虽然A银行与B信托公司对该信托计划是否于2020年11月30日终止有争议,但是对于信托计划在2020年11月30日前存续状态双方均认可。故人民法院认定虽然信托计划是否终止存在争议,但是D公司在案涉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没有按时、足额的向信托计划支付股权收益权,导致A银行无法获取信托收益。马某、许某作为差额付款人仍然需要向A银行支付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应分配给A银行的信托收益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马某、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银行截至2020年11月20日应收未收的信托收益款155,081,333.33元。二、因迟延支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马某、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银行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0日的违约金40,774,806.34元。
马某及许某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马某、许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四、律师工作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乌鲁木齐合伙人高峰、赵旭东接受A银行的委托后,积极开展了案情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确定了案件基本思路,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服务,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乌鲁木齐律师助理王琪、苏倩也参与了本案的办理,并做了大量庭下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乌鲁木齐律师通过准确把握及有理有据的阐述本案差额补足的法律性质,最终赢得了一审法院对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代理意见的支持,助力当事人取得胜诉,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