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律师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业务分成纠纷、合伙人之间权益纠纷、转所纠纷、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的劳动报酬及福利纠纷等几大类,出现纠纷时,他们或是打到法庭、告到司法局、律协,或是事务所搞内战,一些曾经共同奋战过的合伙人,因不能志同道合最终翻脸甚至大打出手,导致事务所解体分立的情况并不鲜见。深陷婪字械穆墒ν蚓婪捉饩霾怀坏貌焕肟砘欢遥蚴谴蚱戳硕嗄甑氖挛袼放票黄炔荒芟碛校蚓婪妆舜瞬唤錾肆撕推⑺鹗Я俗约荷踔潦挛袼纳蛭扌难芯恳滴穸鹗Я丝突А?/DIV>
张律师(化名)与罗律师(化名)曾经共同创建了律师所,只因在事务所财产权益分配上出现纠纷而最终分道扬镳。在共同投资创办律师所时,因为二人做律师的年限都不够,就找了另外3人注册了事务所,但实际的管理权在二人手中。经过几年努力,事务所的发展形势很好,根据当初的出资比例,一同购置了几处房产及汽车。后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因双方对如何享有房屋产权的问题发生分歧而闹僵,很快,事务所的财务账目、手续和财务公章张律师已经无法再接触到,直至事务所建议他调出。为此,他将一同创业的罗律师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股东权利分配事务所资产。
合伙人闹纠纷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而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的纠纷,不论谁是谁非更多的是律师选择转所执业。因事务所不按承诺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吴律师(化名)提出辞职,要求转所执业,由于双方就养老保险补交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吴律师遂申请劳动仲裁。尽管吴律师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他仍然对与老板闹翻而心有余悸。律师廖某因与律师所就办案提成问题产生纠纷将事务所告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廖律师主张事务所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均被驳回,因为事务所认为,律师与事务所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委托管理关系。败诉的廖律师在诉讼尚未结束时即选择离开了事务所。
律协调解如春风化雨
与这些律师遇到纠纷选择的方式不同,上海的蔡律师将纠纷的解决提交给了律师协会。蔡律师因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律师发生执业纠纷,于2002年8月13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8月14日,调委会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立案并立即将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送达被申请人唐律师。8月23日,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书。
在《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双方选择了自己信任的调解员,并共同委托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调解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纠纷调解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开庭审理了这一纠纷案。
经过审理查明,蔡律师因与事务所主任合作不愉快,决定退伙,因唐律师在为蔡律师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双方对财务账目的某些成本项目和分摊比例以及律师事务所财产归属等问题未能取得一致,致其一直未办妥转所手续。调解庭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辩论之后,进行了居中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实上,此案只是上海《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试行以来的一个缩影。2002年迄今,调解委员会共受理调解申请33件,其中开庭调解7件(调解成功5件,1件未达成调解协议,1件未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开庭调解解决2件;建议或转由其他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处理15件;被申请人拒绝调解8件。
律协主持调解是一种选择机制,在律师自愿的前提下,由律协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个机制,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认为,业内调解机制是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调解的最终目的不是要把问题捂起来,而是要兼顾各方利益,争取让行业达到双赢。这对于维护上海律师业的社会声誉,保障当事人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都是意义重大。
律协主持调解大有可为
“选择在业界较有认知度的调解员很重要。”依据《调解规则》规定,调委会为上海律协理事会下设机构,调解员须品质良好、处事公道、为人正派且具有至少5年专业工作经验。上海律协调委会负责人表示,虽然目前调解案件数量不多,但设定了较多数量的调解员,主要目的在于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能在更大范围内选择自己较为认可的调解员,让更多的会员认可调解、接受调解,从而实现真正的业内自律。为此,调委会拟在今年举行新一届调解员聘任仪式,正式聘任69位已表示愿意担任调解员的专业人士,包括调解委员会12位委员、14位政法院校和法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43位律师代表,这些律师代表多为协会的理事、监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
吕红兵会长认为,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是实现律师自律自治的新型方式之一,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因为很多业内矛盾并非只讲法律这么简单,而资深人士了解律师行业,调解过程中除了依据法律,还要讲感情,如同春风化雨般将矛盾化解,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上海律协除了在调解员的数量、素质上不断完善外,今年3月将原有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对于相关调解程序加以细化。明确了律师对于纠纷调解结果的义务。按新的规则,在发生律师执业纠纷后,律师若违反与对方达成的申请调解的合意,并拒绝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属于有失律师职业诚信的行为。对此,律协纪律委员会可根据查处情况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处分。在此基础上,调委会主持编撰了《律师执业纠纷案例选编》,将调委会参与解决的律师执业纠纷通过案例介绍和专家评析,让律师们了解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发挥其警示作用。
上海律协调委会负责人认为,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实现行业自律,但减少纠纷更多地还要依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已经暴露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文件的缺失和不规范,调解庭在裁定争议各方权利、义务时,主要依据多为包括合伙(合作)协议、章程、聘用协议等一系列律师事务所内部文件,而一些律师事务所不仅这些文件技术性不高,操作性不强,有的甚至缺乏某些重要文件。这是引发纠纷,造成纠纷难以自行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健全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避免纠纷频发的重要途径。正如吕红兵所说:“要靠广大律师共同呵护这个机制,而不是律协一厢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