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2-04-26
近日,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南京合伙人邱奎霖、李益承办的“小厨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2021年度南京法院十大优秀案件。本次评选出的十大典型(优秀)案例是南京中院从南京两级法院办结的25万余件案件中筛选出的精品,具有示范引领功能。
2021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厨娘餐饮公司”)诉周某、南京市浦口区某饭店、南京市浦口区某餐厅、南京市雨花台区某餐厅(以下合称“四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四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代理小厨娘餐饮公司取得胜诉判决,索赔金额209.2万元获全额支持。南京电视台亦对该案进行了相关报道。
案情简介
小厨娘餐饮公司系江苏省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在南京市有超过30家门店,拥有“小厨娘”相关的文字、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2017年,小厨娘餐饮公司发现被告周某于2014年3月14日申请注册“金陵小厨娘”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
2017年5月,小厨娘餐饮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申请宣告无效。2018年5月,商评委裁定宣告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无效。随后,周某因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作为小厨娘餐饮公司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证据材料中发现周某自认在江苏省南京市共开设三家“金陵小厨娘”餐厅,且三家餐厅均处于经营状态,随即实地走访被告餐厅,发现三家餐厅在店铺门头、指示牌、菜单、员工工作服上等多处突出使用“小厨娘”标识。同时发现三家餐厅在多个网络平台中也使用“金陵小厨娘”标识,小厨娘餐饮公司遂立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
2019年12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小厨娘餐饮公司索赔金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92000元。在民事侵权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前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争议商标行政诉讼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民事侵权诉讼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四被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一、四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可以认定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侵犯的,不能因事后获得所谓的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时,如明知其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则其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即不复存在,在先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在后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对获得商标注册前后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一并作出审查判断。
本案中,小厨娘餐饮公司设立并长期从事餐饮行业经营,已注册、使用涉案商标并获得多项荣誉,四被告均为同地域餐饮从事者,应知晓“小厨娘”为小厨娘餐饮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四被告仍然擅自使用“金陵小厨娘”作为餐厅名称还进一步在与“小厨娘”商标相同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金陵小厨娘”商标,难言其申请注册行为和许可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
二、四被告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小厨娘餐饮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小厨娘”在周某使用和申请注册“金陵小厨娘”商标前即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四被告作为小厨娘餐饮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店铺门头、店内装饰、员工服饰、宣传牌匾及网络平台中使用“金陵小厨娘”或“小厨娘”,属于擅自使用小厨娘餐饮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小厨娘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在小厨娘餐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以及侵权获利,又无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并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小厨娘餐饮公司商标、字号的知名度和经营规模、四被告的侵权规模及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影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予以确定。
律师工作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在前案行政诉讼案卷中发现周某的侵权线索后,为及时维护小厨娘餐饮公司的合法权益,随即实地走访调查搜集周某侵权证据,代理小厨娘餐饮公司提起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以待争议商标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尚未作出申请中止民事诉讼,并主张本案涉及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其不构成侵权。
为此,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向法院详细论证本案无需中止审理,且不侵权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司法解释中关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规则,应限于合法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对于有违诚信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不适用该条。其次,对在先民事权利侵犯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明确例外性规定,不能因获得某种形式上、程序上所谓的合法授权而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无论是四被告最初使用“金陵小厨娘”争议商标标识从事餐饮经营时,还是周某申请注册“金陵小厨娘”争议商标时,小厨娘餐饮公司及权利商标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四被告申请和使用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小厨娘”商誉的恶意,毫无疑议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本案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得每家店铺准确的销售数据。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灵活调整策略,根据餐饮行业特点,结合被告餐厅经营面积、餐位数、客流量,人均消费金额、营业额、行业平均利润率、品牌贡献度等因素对侵权获利进行估算,向法院说明四被告侵权获利远超诉请金额200万元。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意见获得了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严厉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厘清了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规则,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以及消除侵权人规避责任的空间,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此外,本案在认定侵权赔偿额时,法院未拘泥于是否具有直接的侵权获利证据,以开放的态度认为原告基于餐厅行业利润率、品牌贡献度及被告餐厅经营面积、餐位数、客流量、消费额、营业额及利润所估算的侵权获利额具有一定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综合涉案商标、字号的知名度和经营规模、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的损害赔偿额。本案从侵权判定到损害赔偿的确定,全面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强保护,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